残保金这项费用,很多企业的理解停在两句话:人少的不用交,人多的按比例交。这两句都对,但都不完整。
不完整的部分有两处:一是"人少"要按年平均在职职工人数算,不是看某个月的社保人数;二是免征仍需申报,不申报等于没履行义务。
核心判断
- 结论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 30 人的,按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分档减缴: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规定比例的,按应缴费额的 50% 缴纳;比例在 1% 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 90% 缴纳。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依据财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8 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残疾人就业条例》及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规定。
- 边界免征与减缴针对的是"企业"这一缴费主体,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适用 30 人以下免征。人数按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计算,劳务派遣人员计入用工单位。
一、两档减缴,一条免征线
| 情形 | 缴费比例 | 说明 |
|---|---|---|
| 在职职工 30 人(含)以下 | 免征 | 仅限企业 |
| 安排比例 1%(含)以上但未达标 | 按应缴额 50% | 北京规定比例一般为 1.7% |
| 安排比例 1% 以下 | 按应缴额 90% | 含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
| 政策期限 | 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到期后以新规定为准 |
第二行与第三行的差别很实际:安排 1 个残疾人,可能就把比例从 1% 以下拉到 1% 以上,缴费额直接从 90% 降到 50%。
二、人数怎么算
残保金的计算基数是"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不是期末人数,也不是社保参保人数的某一个时点值。
- 年平均人数:按月相加除以 12,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 劳务派遣:派遣人员计入用工单位,不计入派遣单位。
- 季节性用工:按实际用工月份折算,不能直接按峰值人数。
- 关联公司:各公司分别计算,不能合并凑 30 人。
第三项在餐饮、零售、会展这类行业最常见。旺季 45 人、淡季 20 人,按峰值算会误判为超标,按年平均算可能仍在 30 人以下。
三、免征也要申报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点。免征是"应缴额为零",申报是"如实报告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两件事,不能互相替代。
北京按年征收,用人单位需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按期申报的可能被要求补报并说明情况。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还要先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
四、一家 28 人公司的补报
背景:某北京贸易公司,在职职工年平均 28 人,属于免征范围,财务认为无需处理。
变化:连续两年未申报残保金,第三年接到主管机关提示,要求补报并说明未申报原因。
结果:补报两个年度,虽应缴额为零,但被记录未按期申报;同期申报政府采购项目时被要求出具无欠缴证明,多花了两周。
启示:免征是结果,申报是过程。不走过程,拿不到那个结果。
五、每年的动作
- 年初统计上年度在职职工月人数,算出年平均人数
- 核对劳务派遣、季节性用工的归属与折算
-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先办理就业审核确认
-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报,即便应缴额为零
- 留存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
常见问题
Q1:30 人以下免征残保金吗?
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适用这一免征规定。
Q2:30 人是按什么时候的人数算?
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计算,即按月人数相加除以 12,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折算。不是看某个月或期末人数。
Q3:免征还需要申报吗?
需要。免征指应缴额为零,申报是履行报告义务,两者不能互相替代。未按期申报可能被要求补报并说明情况。
Q4: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怎么算?
用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除以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北京规定比例的,按应缴额 50% 缴纳;低于 1% 的按 90% 缴纳。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