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扩大了章程自治的空间,但同时明确了股东法定权利不可剥夺。实务中因为章程条款无效引发的纠纷,多数集中在两类:一是限制了股东的法定权利,二是绕过了法定程序。
一、可以自由约定的十项
- 表决权与出资比例不一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按照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分红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 优先认缴出资的比例: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实缴比例优先认缴;
- 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对转让条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作出更细的约定;
- 继承规则:可以约定股东资格的继承条件或排除继承;
- 董事会构成与议事规则:董事人数、产生方式、表决比例、一票否决事项;
- 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 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划分:在法定职权基础上作合理分配;
- 僵局解决机制:约定调解、强制收购、解散等触发条件与程序;
- 对赌与回购的触发条件: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约定。
二、约定了也无效的六类
| 条款类型 | 典型写法 | 为什么无效 |
|---|---|---|
| 剥夺知情权 | 「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 查阅权是法定权利,章程不得剥夺 |
| 排除分红权 | 「小股东不参与利润分配」 | 违反股东平等与法定权利 |
| 强制转让 | 「离职股东股权无偿归公司所有」 | 无偿剥夺财产权,通常被认定无效或需合理对价 |
| 免除法定责任 | 「董事对公司损失不承担责任」 | 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是法定义务 |
| 规避法定程序 | 「减资无需通知债权人」 | 违反债权人保护程序 |
| 排除司法救济 | 「股东不得提起诉讼」 | 诉权不可通过约定排除 |
注意第一类与第三类的差别:限制程序(如查阅需提前 15 日书面申请、在公司住所查阅)通常有效;限制权利本身(不得查阅)无效。
三、控制权条款的三种有效写法
想让控制权稳定,比「写死比例」更有效的是设计机制:
1. 表决权差异条款
「股东 A 持有的股权享有每份三票表决权,其他股东每份一票。」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约定,但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载明于章程。注意:这类条款在后续融资时会被投资方要求调整,签署前要预留变更程序。
2. 一票否决事项清单
把需要特定股东同意的事项列成清单(如增资、减资、对外担保超过一定金额、修改章程、解散),比笼统写「重大事项需一致同意」更可执行。清单要写清金额门槛与例外情形。
3. 董事提名权
「股东 A 有权提名三名董事候选人,股东 B 有权提名一名。」控制董事会往往比控制股东会更能影响日常经营。提名权条款要与董事会的议事规则配套,否则提名的董事仍可能被股东会改选。
四、章程与股东协议的关系
两者经常被混用,作用不同:
- 章程:对外公示,约束公司、股东、董监高,对抗第三人时效力强;
- 股东协议:仅在签约方之间有效,可以约定更细的商业安排(如估值调整、优先购买、共同出售),但不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正确做法是「核心规则进章程,商业安排进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若与章程冲突,以章程为准,但签约方应促使章程修改」。只签协议不改章程,是控制权安排最常见的漏洞。
五、修改章程的程序要求
章程修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意味着:
- 持股超过三分之一的一方,对章程修改具有否决能力;
- 持股 51% 并不能单独修改章程;
- 若章程自身约定「修改章程需更高比例」,则按章程执行。
很多创始人在设计控制权时只关注 51%,忽略了 67% 这条线(三分之二)。真正需要绝对控制的事项(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门槛是三分之二。
六、章程体检的六个问题
- 表决权是否与出资比例一致?如不一致,章程是否明确?
- 分红比例是否有特别约定?
- 股权转让是否设置了优先购买权与同意权?程序是否可执行?
- 继承与离婚析产情形下,股权如何处理?
- 董事会席位如何分配?议事规则是否明确?
- 僵局如何解决?是否有强制收购或退出机制?
六项里任何一项空白,都会在争议发生时变成不可控变量。章程的成本是一次性的,争议的成本是持续的。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