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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案研究

干股:不出钱的股权,法律上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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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不出钱的股权,法律上到底是什么

「给你 5% 干股」是老板最常说的一句话,也是纠纷最多的一句话。因为「干股」不是法律概念:它可能是虚拟分红权,可能是无偿赠与的股权,也可能是附条件的股权奖励。三种东西,权利义务天差地别。

核心判断

  • 结论干股在实务中对应三种安排:不登记、仅按比例分红的虚拟股;办理登记的无偿赠与股权;符合 101 号文条件的股权奖励。
  • 依据公司法第 4 条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是否登记为股东,是判断「干股」性质的首要标准。
  • 边界倾向认定为股权

一、依据与适用条件

公司法第 4 条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是否登记为股东,是判断「干股」性质的首要标准。

若未办理登记,仅约定按利润比例分配,性质接近合同约定的分红权,持有人不享有表决权,也不承担亏损,其收益通常按工资薪金计税。

财税〔2016〕101 号将股权奖励纳入可适用递延纳税的激励形式,但要求属于本公司员工、经决议、人数不超过 30% 等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 13 条将「无偿让渡给近亲属」列为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非近亲属之间的无偿赠与,可能被核定征税。

二、争议的实质

一种说法是:干股就是股权。理由是,老板说给 5%,还参加了股东会、拿过分红,实质就是股东。

另一种说法是:干股只是分红权。理由是,没有出资、没有登记、没有承担亏损,不符合股东的本质特征。

分歧的落点:法院看的不是称呼,是三件事:有没有登记、有没有参与决策、有没有承担亏损。三件都有的,认定为股权;只有分红的,认定为合同权利。想避免争议,协议第一句就要写清性质。

三、把标准落成算式

判断项标准
虚拟股不登记,仅分红,按工资薪金计税
赠与股权办理登记,取得股东身份
股权奖励符合 101 号文可递延
判断要素登记、决策参与、亏损承担
非近亲属赠与可能被核定征税
退出安排需约定回购或终止条件

四、例外与它的理由

  • 办理了工商登记:倾向认定为股权
  • 仅按比例分红:倾向认定为合同权利
  • 参与股东会并表决:支持股东身份认定
  • 承担经营亏损:支持股东身份认定
  • 口头约定无书面文件:举证困难,结果不确定

五、实务中的一次判断:拿了八年干股,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

事实:某员工自公司成立起每年按 5% 比例参与分红,参加过数次股东会,但从未办理工商登记,也未实际出资。八年后公司融资,该员工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

争点:长期参与分红并参加股东会,能否认定股东资格?

裁判逻辑:法院认为,认定股东资格需综合出资、登记、行使股东权利等要素。该员工未出资、未登记于股东名册与工商档案,仅按比例领取分红并偶尔列席会议,不符合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其享有的应为合同约定的分红权,公司应按约定继续履行,但不能确认其股东身份。

启示:「干股」这两个字,写协议时是承诺,打官司时是谜语。要么写清是分红权,要么真的去办登记,别让它悬在中间。

六、动作分解

  1. 协议中明确干股的法律性质:分红权还是股权
  2. 选择分红权的,约定比例、期限与终止条件
  3. 选择股权的,办理登记并明确是否需出资
  4. 约定是否参与决策、是否承担亏损
  5. 明确退出与回购安排
  6. 履行相应决议与税务申报程序

七、常见错误及其后果

  • 性质约定不明:争议时结果不可预测
  • 未登记但对外称股东:可能构成误导
  • 无偿赠与无正当理由:被核定征税
  • 无退出条款:长期挂账,影响融资

常见追问

干股要交税吗?

分红时按股息红利或工资薪金计税,取决于是否具有股东身份;取得股权时按工资薪金或财产转让处理。

干股能转让吗?

若为合同分红权,通常不可转让;若为登记股权,可依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转让。

公司亏损,干股要承担吗?

登记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仅享有分红权的,不承担亏损。

标签 虚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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