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 5% 干股」是老板最常说的一句话,也是纠纷最多的一句话。因为「干股」不是法律概念:它可能是虚拟分红权,可能是无偿赠与的股权,也可能是附条件的股权奖励。三种东西,权利义务天差地别。
核心判断
- 结论干股在实务中对应三种安排:不登记、仅按比例分红的虚拟股;办理登记的无偿赠与股权;符合 101 号文条件的股权奖励。
- 依据公司法第 4 条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是否登记为股东,是判断「干股」性质的首要标准。
- 边界倾向认定为股权
一、依据与适用条件
公司法第 4 条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是否登记为股东,是判断「干股」性质的首要标准。
若未办理登记,仅约定按利润比例分配,性质接近合同约定的分红权,持有人不享有表决权,也不承担亏损,其收益通常按工资薪金计税。
财税〔2016〕101 号将股权奖励纳入可适用递延纳税的激励形式,但要求属于本公司员工、经决议、人数不超过 30% 等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 13 条将「无偿让渡给近亲属」列为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非近亲属之间的无偿赠与,可能被核定征税。
二、争议的实质
一种说法是:干股就是股权。理由是,老板说给 5%,还参加了股东会、拿过分红,实质就是股东。
另一种说法是:干股只是分红权。理由是,没有出资、没有登记、没有承担亏损,不符合股东的本质特征。
分歧的落点:法院看的不是称呼,是三件事:有没有登记、有没有参与决策、有没有承担亏损。三件都有的,认定为股权;只有分红的,认定为合同权利。想避免争议,协议第一句就要写清性质。
三、把标准落成算式
| 判断项 | 标准 |
|---|---|
| 虚拟股 | 不登记,仅分红,按工资薪金计税 |
| 赠与股权 | 办理登记,取得股东身份 |
| 股权奖励 | 符合 101 号文可递延 |
| 判断要素 | 登记、决策参与、亏损承担 |
| 非近亲属赠与 | 可能被核定征税 |
| 退出安排 | 需约定回购或终止条件 |
四、例外与它的理由
- 办理了工商登记:倾向认定为股权
- 仅按比例分红:倾向认定为合同权利
- 参与股东会并表决:支持股东身份认定
- 承担经营亏损:支持股东身份认定
- 口头约定无书面文件:举证困难,结果不确定
五、实务中的一次判断:拿了八年干股,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
事实:某员工自公司成立起每年按 5% 比例参与分红,参加过数次股东会,但从未办理工商登记,也未实际出资。八年后公司融资,该员工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
争点:长期参与分红并参加股东会,能否认定股东资格?
裁判逻辑:法院认为,认定股东资格需综合出资、登记、行使股东权利等要素。该员工未出资、未登记于股东名册与工商档案,仅按比例领取分红并偶尔列席会议,不符合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其享有的应为合同约定的分红权,公司应按约定继续履行,但不能确认其股东身份。
启示:「干股」这两个字,写协议时是承诺,打官司时是谜语。要么写清是分红权,要么真的去办登记,别让它悬在中间。
六、动作分解
- 协议中明确干股的法律性质:分红权还是股权
- 选择分红权的,约定比例、期限与终止条件
- 选择股权的,办理登记并明确是否需出资
- 约定是否参与决策、是否承担亏损
- 明确退出与回购安排
- 履行相应决议与税务申报程序
七、常见错误及其后果
- 性质约定不明:争议时结果不可预测
- 未登记但对外称股东:可能构成误导
- 无偿赠与无正当理由:被核定征税
- 无退出条款:长期挂账,影响融资
常见追问
干股要交税吗?
分红时按股息红利或工资薪金计税,取决于是否具有股东身份;取得股权时按工资薪金或财产转让处理。
干股能转让吗?
若为合同分红权,通常不可转让;若为登记股权,可依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转让。
公司亏损,干股要承担吗?
登记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仅享有分红权的,不承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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