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期内的诉讼,审核不问「有没有」,而问「会不会输、输了赔多少、赔了还活不活得下去」。
核心判断
- 结论重大诉讼的判断标准有三个维度:金额(占净资产或净利润的比例,通常 10% 以上为重大)、性质(是否涉及核心专利、商标、主要资产权属)、影响(是否可能导致停产、控制权变更)。
- 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 边界披露即可,不计提
一、以案说法:一点二亿的专利诉讼
事实:某 LED 企业在申报期间被同业公司起诉侵犯 3 项发明专利,索赔 1.2 亿元,占其净资产的 34%。律师初步意见为「败诉可能性中等」,法院已受理但未开庭。
争点:这种诉讼要计提多少?会不会影响上市?
裁判逻辑:需分层处理。会计上,若律师认为败诉可能性为「可能」而非「很可能」,可不计提预计负债,但需充分披露;若法院后续作出不利判决,则须计提。审核关注的是:涉案专利是否为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可能被诉请停止使用、若败诉是否影响持续经营。该企业通过专利稳定性分析证明其中 2 项专利存在无效可能,并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准备替代技术方案。最终案件以和解结案,支付许可费 3,500 万元。但审核期间因诉讼未决,申报被中止 4 个月。
启示:诉讼金额可以算,停产风险算不出来
二、条文给出的答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要求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把标准落成算式
| 判断项 | 标准 |
|---|---|
| 重大标准 | 涉案金额占净资产或净利润 >10% |
| 计提 | 很可能败诉且金额可估计时确认预计负债 |
| 披露 | 案由、金额、进展、对经营的影响 |
| 核心资产 | 涉及专利、商标的诉讼单独披露 |
| 进度 | 申报期间新发生的诉讼需及时补充披露 |
| 影响 | 可能导致中止审核直至影响消除 |
四、学界与实务的分歧
一种说法是:我们有理,不会输。理由是,已经请了律师。
另一种说法是:要计提预计负债。理由是,败诉可能影响持续经营。
分歧的落点:「有理」不能替代会计判断。若律师意见认为败诉可能性较大且金额可估计,即便企业坚信有理,也应计提预计负债。审核会对照律师意见、案件进展、类似判例,判断计提是否充分。另一个风险是「诉讼标的涉及核心资产」:若专利被宣告无效或核心商标被判侵权,可能导致产品停产,这比赔钱更严重。
五、反转点在哪里
- 金额小、胜诉可能性大:披露即可,不计提
- 败诉可能性较大且金额确定:须计提预计负债
- 涉及核心专利无效宣告:可能影响持续经营
- 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披露历史情况
- 诉讼导致账户被冻结:可能构成实质障碍
六、把判断变成流程
- 梳理报告期内全部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事项
- 评估涉案金额占净资产、净利润的比例
- 取得律师关于胜诉可能性的法律意见
- 按或有事项准则判断是否计提预计负债
- 对涉及核心资产的诉讼,制定应对与替代方案
- 跟踪案件进展,及时补充披露
- 在招股书中披露案由、进展与影响分析
七、失误的代价
- 律师意见与会计处理矛盾:计提不充分
- 隐瞒未披露诉讼:信披违规
- 核心专利被判无效:持续经营受影响
- 账户被冻结未披露:重大遗漏
常见追问
所有诉讼都要披露吗?
重大诉讼必须披露,判断标准包括金额、性质与对经营的影响。
预计负债怎么计量?
按最佳估计数计量,区间估计时取中间值或最可能金额。
诉讼会影响审核进度吗?
可能,涉及核心资产或金额重大的,审核可能中止直至影响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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