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值方法的差别不在公式,在假设;而假设的差别,往往就是谈判的全部。如果换成一个要签字复核的人,他看的东西和你做的顺序正好相反。文中涉及的测算都以拟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的实际规模为基准,换个体量,结论会变,但顺序不会变。
一、站在对方立场想一遍
同一件事,企业内部看到的是成本,外部看到的是风险,监管看到的是证据。三种视角的关切点完全不同。
企业视角:这件事划不划算。管理者关心的是投入多少、影响多大、能不能分期。估值结论与交易条款中的对赌安排衔接。在这个视角下是成本项。
复核视角,看的是证据。折现率取值缺乏依据,估值随参数大幅波动。这种做法,在企业内部可能被解释为「效率」,在复核者眼里则是缺口。
监管视角:这个安排有没有合理商业目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监管关心的是实质,而不是形式上的完备。
财务体系的建设顺序通常是:先把账做准,再把分析做深,最后才是数字化。
二、这些数字是怎么来的
下面这组测算是按拟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的规模推算的,参数取自公开口径,重点看数量级而不是小数点。
| 测算项 | 结果 | 取数说明 |
|---|---|---|
| 标的净利润 | 3,336.4万元 | 取自最近一年报表数据 |
| 估值倍数 | 12% | 现行规定口径 |
| 估值金额 | 400.4万元 | 前两项相乘 |
| 上下浮动区间 | 300.3万元 | 考虑税盾后的净影响 |
表里的数字不是结论,是一组参照。实际数会因客户结构、区域政策和业务节奏而上下浮动,但量级不会差太远。
按拟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的规模测算,标的净利润约3,336.4万元,按12%计算,估值金额约400.4万元。账面之外的客观条件是:香港公司持股。这一项之所以年年被提,背景正在这里。
三、复核时看这几处
六个检查点,两个必查——这两项不过,其余的意义有限。
| 必查项 | 自查问题 | 不合格的表现 |
|---|---|---|
| ★ | 企业估值的适用性有没有书面结论 | 只有口头判断,没有留档 |
| ★ | 估值结论与交易条款中的对赌安排衔接。是否落地 | 台账缺失或长期未更新 |
| ○ | 折现率取值缺乏依据,估值随参数大幅波动。是否存在 | 存在但未被识别 |
| ○ | 上期与本期的处理是否一致 | 同一业务两种做法 |
| ○ | 归档能否在三天内调出 | 需要临时翻找 |
带★的两项是必查项。第一项决定「做不做」,第五项决定「能不能证明做了」——后者在检查时权重更高。
值得留意的是,境内实体的税务居民身份。把它对应到表里,大概能定位到第二项或第三项。
四、定性之前不谈金额
VIE 架构,主要经营实体在境内,拟赴境外上市——这是拟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的基本面,收入约24,000万元。这样的主体做企业估值,判断的重点会落在第二项上。
判断一:这件事在规则里叫什么。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名称决定适用哪一套规则,而不同的规则在税率、期限、资料要求上完全不同。
判断二:落在谁的范围内。资产评估应至少采用两种方法进行,并分析差异原因后确定评估结论。对拟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来说,这一条要看的是具体业务形态,而不是企业整体规模或行业标签。
判断三:有没有例外。资产基础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各项资产与负债的公允价值。例外条款往往写在正文之后,最容易被跳过,也最容易被检查出来。
背景情况是,开曼公司为上市主体。这一条事实会直接影响第三个判断,所以核查顺序应该是先看资料、再下结论。
五、三个容易踩空的地方
下面三处是实务中最常见的失手点,共同特征是:做的时候觉得没问题,查的时候一眼就能看出。
| 信号 | 说明什么 | 多久会暴露 |
|---|---|---|
| 同一业务两种做法 | 企业估值的口径没有人统一 | 下一次申报 |
| 关键资料总在补 | 平时没有归集机制 | 检查或审计时 |
| 解释依赖个别人 | 判断没有形成书面结论 | 人员变动之后 |
三处的共性是同一个:都不是知识问题,而是执行时省了一步。市场法常用可比公司法与可比交易法,需选取可比对象并进行价值比率调整。这一步省掉,前面做得再规范也会被追问。
这家企业同时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协议控制架构的合规性。这些点单看都不致命,叠在一起就成了解释不通的缺口。
六、把结论落成动作
把前面的内容收一收,可以落成三个结论。
第一,边界不会为企业调整。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这是前提,不是选项。
第二,越早越便宜。估值结论与交易条款中的对赌安排衔接。晚做的代价不是多花钱,而是少了很多可选的方案。
第三,能证明才算做到。对关键假设做敏感性分析,列出三档情形。没有这一层,前面两条都只是判断。
另一处需要一并考虑的变量是「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把这一层考虑进去,前面三句话的落点会更具体。
把结论写在前面、依据附在后面,是对复核者最大的尊重。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