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再生骨料、废渣砖、废旧塑料造粒的企业,几乎都听过"资源综合利用有优惠"。但真去申请时会发现,这条优惠横跨两个税种、附着两本不同的目录,条件并不通用。
增值税这边是即征即退,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0 号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企业所得税这边是减计收入,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99 条与 2021 年第 36 号公告的所得税优惠目录。
两套规则都要求"产品原料中来自目录资源的比例达到标准",但一个管退税、一个管减计收入,退回来的税款还要再缴一次企业所得税。这篇文章按申请顺序拆开讲。
核心判断
- 结论两个税种各自独立判断:增值税看是否进入增值税目录、是否满足七项条件、原料占比是否达标;企业所得税看是否进入所得税目录、原料占比是否达标、是否分开核算。进了增值税目录不等于能减计收入。
-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0 号第 3 条规定即征即退的七项条件与剔除公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99 条规定以目录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收入减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并要求非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
- 边界退税款的所得税处理容易被漏掉:按财税〔2008〕151 号,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应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它不属于"产品销售取得的收入",通常不再参与减计 90%。
一、两本目录,别当成一本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
|---|---|---|
| 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0 号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99 条 |
| 目录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 |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2021 年第 36 号公告) |
| 优惠方式 | 即征即退,按 30% / 50% / 70% / 100% 比例退还 | 减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
| 核心前置 | 七项条件 + 目录规定的原料占比与技术标准 | 目录规定的原料占比 + 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
| 核算要求 | 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 | 综合利用收入与非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 |
| 失效情形 | 环保或税收处罚,6 个月或 36 个月停享 | 未分开核算不得享受 |
两本目录的覆盖范围不同,这是最容易踩空的点。同一项资源可能在增值税目录里、却不在所得税目录里,反之亦然。申请前必须分别核对两本目录的条目与原料占比要求,不能因为拿到过退税就默认所得税也能减计。
二、增值税:七项条件与一个剔除公式
第 3 条第(二)项列了七项条件,逐条都有硬要求:收购再生资源应取得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利用危险废物的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包括该废物;纳税信用级别不为 C 级或 D 级;申请退税所属期前 6 个月内不得发生环保或税收处罚(警告、通报批评、单次 10 万元以下罚款等轻微情形除外)。
第 1 项条件配套一个剔除公式,这是实务中最容易算错的地方。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对应部分不得享受即征即退:
不得适用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 = 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 ×(应取得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 ÷ 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可申请退税额 = [(当期销售收入 − 不得适用部分)× 适用税率 − 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 对应的退税比例。
注意公式用的是"适用税率",不是征收率;扣的是"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不是全部进项。分子分母都是成本,不是数量或金额。
三、所得税:减计 90%,但必须分开核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99 条的表述是: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三个要素缺一不可:资源在目录内、产品不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类、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第四项要求写在征管口径里: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
还有一条常被忽略的前置: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取得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应当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这一条与增值税的台账要求是两套不同的举证义务,不能互相替代。
减计收入的实质是把 100 元收入按 90 元计入,少计 10 元,对应少缴企业所得税 2.5 元(按 25% 税率)。它不是免税,也不影响成本费用的扣除,成本照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四、退回来的增值税,还要再缴一次所得税
财税〔2008〕151 号第 1 条把财政性资金界定为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出口退税款。因此即征即退退回来的增值税,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更细的一层是:这笔钱不属于"以目录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销售取得的收入",通常不能参与减计 90%,应当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退回来的 100 万元,先按 100 万元确认收入,再按 25% 缴 25 万元所得税。
两头一算,资源综合利用的真实优惠幅度要打折。测算项目可行性时只算增值税退税、不算所得税影响,是这类项目最常见的测算错误。
五、一次完整的测算
某北京建材公司以建筑垃圾为原料生产再生骨料,原料占比 78%(目录要求 70% 以上),退税比例 70%。2025 年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 4,800 万元,销项税额 624 万元,即征即退项目进项税额 310 万元;当期购进再生资源成本 2,000 万元,其中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部分 300 万元。
| 步骤 | 计算 | 金额 |
|---|---|---|
| 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 | 4,800 × (300 ÷ 2,000) | 720 万元 |
| 可退税销售收入 | 4,800 − 720 | 4,080 万元 |
| 销项税额 | 4,080 × 13% | 530.4 万元 |
| 当期应纳增值税 | 530.4 − 310 | 220.4 万元 |
| 可申请退税额 | 220.4 × 70% | 154.28 万元 |
| 所得税:减计部分 | 4,800 × 10% | 480 万元 |
| 所得税:减计节税 | 480 × 25% | 120 万元 |
| 所得税:退税计入收入 | 154.28 × 25% | 38.57 万元 |
| 净节税合计 | 154.28 + 120 − 38.57 | 235.71 万元 |
起点:该公司 2026 年首次申请即征即退,财务按"销项减进项乘比例"直接计算,未做无票剔除。
错误算法:应纳增值税 = 624 − 310 = 314 万元;可退 = 314 × 70% = 219.8 万元。
正确算法:先按 300 ÷ 2,000 剔除 720 万元销售收入,可退 154.28 万元。两者相差 65.52 万元。
发现:税务机关在退税审核时按台账核对收购发票,发现 300 万元无票收购,按公式剔除后追回多退税款,并自退税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连带影响:同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财务按 4,800 万元全额减计,未把退税 219.8 万元计入收入总额,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整改: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逐笔登记供货方名称或姓名及身份证号、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发票;把剔除公式写进退税测算表,每月随申报同步计算。
六、处罚与停享:6 个月还是 36 个月
第 3 条第(四)项规定:已享受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出现第(二)项第 7 点情形(环保或税收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 6 个月内不得享受;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的,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 36 个月内不得享受。
这条把"合规"直接变成了现金流问题。一家年退税额 150 万元的企业,被停享 36 个月意味着少收约 450 万元,且已享受部分要按规定处理。反过来,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可以重新申请退税。
第 4 条另给了一个选择权:污水处理厂出水、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劳务等项目,可以选择即征即退,也可以选择免征增值税,一经选定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选哪一条要看进项结构——免税不能抵扣进项,即征即退可以。
七、七个具体风险
- 只核对一本目录:增值税目录与所得税目录覆盖范围不同,拿到退税不代表能减计收入。
- 无票收购不剔除:第 1 项条件配套的剔除公式是强制的,不剔除会被追回并加收滞纳金。
- 退税款不计收入:按财税〔2008〕151 号,即征即退增值税属于应税财政性资金,必须计入收入总额。
- 把退税款也减计 90%:减计针对的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口径,退税款不属于该口径,通常不参与减计。
- 收入不分开核算:综合利用收入与其他收入未分开核算的,所得税优惠直接不得享受。
- 纳税信用 C 级或 D 级:这是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硬条件,与经营状况无关,信用等级下调即失去资格。
- 原料占比卡在临界:目录标准多为 70%,实际值在 68% 至 72% 之间波动时,应按月检测并留样,避免跨期不合格。
八、申请与维系的动作
- 先分别核对两本目录:确认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原料占比要求是否全部落在目录内。
- 测算原料占比,按月留样检测并留存报告,确保每个所属期都达标而不是全年平均达标。
- 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逐笔登记供货方、数量、价格、结算方式、发票取得情况,与账面采购逐月勾稽。
- 按剔除公式计算可退税销售收入,把公式写进月度测算表,随申报同步出具。
- 申请退税时提交符合条件与目录技术标准的书面声明,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及受处罚情况;未提供的不得退税。
- 所得税汇算时把综合利用收入单独列示,附核算说明与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说明留存备查。
- 把退税款计入其他收益并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步更新项目可行性测算,避免只看增值税一侧。
常见问题
Q1:拿到增值税即征即退,是不是所得税也能减计?
不一定。两个税种适用两本不同的目录,条件各自独立。增值税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企业所得税看《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需要分别核对资源与产品是否在目录内、原料占比是否达标。
Q2:退回来的增值税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要。按财税〔2008〕151 号,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属于财政性资金,应计入收入总额(出口退税除外)。且它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通常不参与减按 90% 的减计。
Q3:收购再生资源没取得发票,还能退税吗?
只有取得发票或符合规定凭证的部分可以退税。应取得而未取得的,按第 40 号公告的公式剔除对应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 = 当期销售收入 ×(应取得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 ÷ 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Q4:受到环保处罚还能享受吗?
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 6 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的,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 36 个月内不得享受。警告、通报批评、单次 10 万元以下罚款等轻微情形除外。
Q5:污水处理可以选择免税吗?
可以。按第 40 号公告第 4 条,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垃圾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等项目,可选择即征即退,也可选择免征增值税,一经选定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选哪一条要看进项结构:免税不得抵扣进项,即征即退可以。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