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1条「司法解散」是被问到最多、也最容易被误解的条文之一,值得逐句拆开。
一、先看条文怎么说
这一条的核心意思,可以概括为一句话: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损害股东利益、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展开来讲,它包含两层:一是持有 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二是司法解散是股东救济的最后手段。前者划定的是前提条件,后者指向的是义务或责任。
理解到位之后,更重要的是把它转化为章程条款和内部流程。
值得注意的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它对这条的敏感度会更高。
二、新旧衔接怎么看
相较 2018 年公司法,这一条的变化是:延续旧法,明确司法解散的条件与门槛。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来说,最实际的问题是:现有的章程、协议、内部制度,是否还跟得上这条的变化。
建议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把这条的变化单独拎出来,对照自身的制度做一次「体检」。
把变化理解透,才能判断是「必须改」还是「建议改」。
三、什么情况下不适用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损害股东利益、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 情形 | 是否适用 | 判断依据 |
|---|---|---|
| 常规情形 | 适用 | 性质 |
| 存在法定例外时 | 需特别判断 | 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
|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 | 不适用 | 要件不满足 |
判断「不适用」与判断「适用」同样重要。很多错误,都是把本不该适用这条的情形硬套了进来。
边界意识,是避免误用条文的第一道防线。
边界的把握,很多时候决定了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的风险敞口大小。
四、这一条对谁有效
这一条怎么用到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身上?关键是把它的要求翻译成经营动作。
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的业务特点是法院已受理破产重整申请,这决定了它在适用这条时,关注点会落在特定的环节。
| 适用场景 | 具体表现 | 应对要点 |
|---|---|---|
| 日常经营 | 管理人已接管 | 应落实「先穷尽其他救济」 |
| 对外交易 | 重整计划草案待表决 | 落地时,核对持股比例 |
| 设立阶段 | 债权申报 210 户 | 落地时,核对持股比例 |
把条文要求落到三个具体场景,再逐项对应动作,才能避免「大而化之」。
适用范围和具体动作之间,还差一层「结合自家情况」的转化,这层转化不能省。
五、关键要件怎么把握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 要素 | 具体内容 | 容易出错处 |
|---|---|---|
| 条件 | 说到条件,重点是严重困难、利益受损、途径穷尽 | 留好书面证据 |
| 门槛 | 说到门槛,重点是10% 以上表决权 | 注意此处需结合章程 |
| 性质 | 先看性质:最后救济 | 注意此处需结合章程 |
把要件一一对到自家公司的事实上,才能判断是否落在这条的射程内。以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为例,需要一并交代的是,债权人会议与股东会关系。
当事实与要件对不上时,应当回到事实本身,而不是强行套用条文。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而言,要件核对的难点,往往在于事实本身的证据是否充分。
六、把结论落成动作
回到最初的问题: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面对第231条,最该做的是什么?答案已经在上面的分析里。
第231条「司法解散」的要义就这些,剩下的,是回到自己的公司去逐项对照。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