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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算与退出

第231条「司法解散」新旧对比,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该改章程还是改做法

诚立会计 2026年05月17日 阅读 86
第231条「司法解散」新旧对比,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该改章程还是改做法

第231条「司法解散」是被问到最多、也最容易被误解的条文之一,值得逐句拆开。

一、先看条文怎么说

这一条的核心意思,可以概括为一句话: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损害股东利益、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展开来讲,它包含两层:一是持有 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二是司法解散是股东救济的最后手段。前者划定的是前提条件,后者指向的是义务或责任。

理解到位之后,更重要的是把它转化为章程条款和内部流程。

值得注意的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它对这条的敏感度会更高。

二、新旧衔接怎么看

相较 2018 年公司法,这一条的变化是:延续旧法,明确司法解散的条件与门槛。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来说,最实际的问题是:现有的章程、协议、内部制度,是否还跟得上这条的变化。

建议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把这条的变化单独拎出来,对照自身的制度做一次「体检」。

把变化理解透,才能判断是「必须改」还是「建议改」。

三、什么情况下不适用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损害股东利益、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情形是否适用判断依据
常规情形适用性质
存在法定例外时需特别判断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不适用要件不满足

判断「不适用」与判断「适用」同样重要。很多错误,都是把本不该适用这条的情形硬套了进来。

边界意识,是避免误用条文的第一道防线。

边界的把握,很多时候决定了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的风险敞口大小。

四、这一条对谁有效

这一条怎么用到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身上?关键是把它的要求翻译成经营动作。

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的业务特点是法院已受理破产重整申请,这决定了它在适用这条时,关注点会落在特定的环节。

适用场景具体表现应对要点
日常经营管理人已接管应落实「先穷尽其他救济」
对外交易重整计划草案待表决落地时,核对持股比例
设立阶段债权申报 210 户落地时,核对持股比例

把条文要求落到三个具体场景,再逐项对应动作,才能避免「大而化之」。

适用范围和具体动作之间,还差一层「结合自家情况」的转化,这层转化不能省。

五、关键要件怎么把握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要素具体内容容易出错处
条件说到条件,重点是严重困难、利益受损、途径穷尽留好书面证据
门槛说到门槛,重点是10% 以上表决权注意此处需结合章程
性质先看性质:最后救济注意此处需结合章程

把要件一一对到自家公司的事实上,才能判断是否落在这条的射程内。以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为例,需要一并交代的是,债权人会议与股东会关系。

当事实与要件对不上时,应当回到事实本身,而不是强行套用条文。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而言,要件核对的难点,往往在于事实本身的证据是否充分。

六、把结论落成动作

回到最初的问题: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面对第231条,最该做的是什么?答案已经在上面的分析里。

第231条「司法解散」的要义就这些,剩下的,是回到自己的公司去逐项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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