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105条讲的是「设立失败与认股人保护」,一句话说清容易,落到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身上,门道就多了。
一、把条文摆出来
这一条的核心意思,可以概括为一句话:股份未募足,或股款缴足后三十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要求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展开来讲,它包含两层:一是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但法定情形除外;二是设立失败的费用与债务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前者划定的是前提条件,后者指向的是义务或责任。
不必逐字背诵原文,但要能准确说出它的适用范围和边界。
值得注意的是,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它对这条的敏感度会更高。
二、落到实务怎么用
这一条怎么用到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身上?关键是把它的要求翻译成经营动作。
条文是通用的,企业是具体的。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适用这条时,有几个场景尤其值得注意。
| 适用场景 | 具体表现 | 应对要点 |
|---|---|---|
| 设立阶段 | 章程未载明优先权 | 应落实「设立失败立即启动退款」 |
| 对外交易 | 投资协议约定业绩对赌 | 应落实「设立失败立即启动退款」 |
| 日常经营 | 章程未载明优先权 | 关键动作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加算利息 |
把条文要求落到三个具体场景,再逐项对应动作,才能避免「大而化之」。
适用范围和具体动作之间,还差一层「结合自家情况」的转化,这层转化不能省。
三、构成要件拆开看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 构成要件 | 如何理解 | 实务提示 |
|---|---|---|
| 情形 | 先看情形:未募足或未按期开成立大会 | 要与客观事实核对 |
| 权利 | 就权利而言,关键在于返还股款+利息 | 别凭印象判断 |
| 责任 | 责任这一项,落脚点是发起人连带 | 要与客观事实核对 |
要件是判断的标尺,事实是判断的对象。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要把两件事都理清楚,结论才可靠。
要件核对的过程,本身就是一次合规自查的过程。
把要件理解到位,再结合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的具体事实,判断才有根基。
四、相比旧法,变化在哪
相较 2018 年公司法,这一条的变化是:新增认股人的利息请求权。
这个变化不是文字游戏,它直接改变了企业的动作。以前可以的做法,现在可能要改;以前模糊的地带,现在有了明确的边界。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应当据此重新审视自己的既有安排。
新旧对比的价值,在于提醒企业哪些旧习惯已经不合规,需要尽快调整。
对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来说,最该做的第一件事,是确认自己是否仍在使用旧规则下的安排。
五、边界之外的区域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股份未募足,或股款缴足后三十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要求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 情形 | 是否适用 | 判断依据 |
|---|---|---|
| 常规情形 | 适用 | 权利 |
| 存在法定例外时 | 需特别判断 | 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
|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 | 不适用 | 要件不满足 |
判断「不适用」与判断「适用」同样重要。很多错误,都是把本不该适用这条的情形硬套了进来。
当拿不准是否适用时,宁可多核一遍要件,也不要贸然下结论。
边界不是束缚,而是确定性;明确了边界,反而能更放心地做事。
六、三句话总结
回到最初的问题: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面对第105条,最该做的是什么?答案已经在上面的分析里。
把条文读透,不是为了背,是为了在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的具体场景里知道边界在哪、动作是什么。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