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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与股份公司

把第105条「设立失败与认股人保护」读明白: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必须抓住的三处

诚立会计 2026年08月10日 阅读 89
把第105条「设立失败与认股人保护」读明白: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必须抓住的三处

新公司法第105条讲的是「设立失败与认股人保护」,一句话说清容易,落到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身上,门道就多了。

一、把条文摆出来

这一条的核心意思,可以概括为一句话:股份未募足,或股款缴足后三十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要求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展开来讲,它包含两层:一是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但法定情形除外;二是设立失败的费用与债务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前者划定的是前提条件,后者指向的是义务或责任。

不必逐字背诵原文,但要能准确说出它的适用范围和边界。

值得注意的是,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它对这条的敏感度会更高。

二、落到实务怎么用

这一条怎么用到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身上?关键是把它的要求翻译成经营动作。

条文是通用的,企业是具体的。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适用这条时,有几个场景尤其值得注意。

适用场景具体表现应对要点
设立阶段章程未载明优先权应落实「设立失败立即启动退款」
对外交易投资协议约定业绩对赌应落实「设立失败立即启动退款」
日常经营章程未载明优先权关键动作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加算利息

把条文要求落到三个具体场景,再逐项对应动作,才能避免「大而化之」。

适用范围和具体动作之间,还差一层「结合自家情况」的转化,这层转化不能省。

三、构成要件拆开看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构成要件如何理解实务提示
情形先看情形:未募足或未按期开成立大会要与客观事实核对
权利就权利而言,关键在于返还股款+利息别凭印象判断
责任责任这一项,落脚点是发起人连带要与客观事实核对

要件是判断的标尺,事实是判断的对象。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要把两件事都理清楚,结论才可靠。

要件核对的过程,本身就是一次合规自查的过程。

把要件理解到位,再结合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的具体事实,判断才有根基。

四、相比旧法,变化在哪

相较 2018 年公司法,这一条的变化是:新增认股人的利息请求权。

这个变化不是文字游戏,它直接改变了企业的动作。以前可以的做法,现在可能要改;以前模糊的地带,现在有了明确的边界。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应当据此重新审视自己的既有安排。

新旧对比的价值,在于提醒企业哪些旧习惯已经不合规,需要尽快调整。

对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来说,最该做的第一件事,是确认自己是否仍在使用旧规则下的安排。

五、边界之外的区域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股份未募足,或股款缴足后三十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要求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情形是否适用判断依据
常规情形适用权利
存在法定例外时需特别判断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不适用要件不满足

判断「不适用」与判断「适用」同样重要。很多错误,都是把本不该适用这条的情形硬套了进来。

当拿不准是否适用时,宁可多核一遍要件,也不要贸然下结论。

边界不是束缚,而是确定性;明确了边界,反而能更放心地做事。

六、三句话总结

回到最初的问题: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面对第105条,最该做的是什么?答案已经在上面的分析里。

把条文读透,不是为了背,是为了在完成 A 轮融资的创业公司的具体场景里知道边界在哪、动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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