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条「股份公司董事会与准用规则」是被问到最多、也最容易被误解的条文之一,值得逐句拆开。
一、条文原文与要点
条文原文是: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它的要点可以归纳为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规模较小或股东较少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适用于股份公司;即董事会职权、职工董事、任期与解任规则统一适用。
这三条不是并列的口号,而是有内在逻辑的。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规模较小或股东较少的除外是前提,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适用于股份公司是展开,即董事会职权、职工董事、任期与解任规则统一适用是最终的落点。顺着这个顺序读,条文的骨架就立起来了。
把这三条分别对应到自己公司的制度里,就能判断哪些地方已经合规、哪些地方还有缺口。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这条的意义在于:账面之外的一个客观条件是:三只基金均为契约型。
二、修订前后的差别
相较 2018 年公司法,这一条的变化是:新增准用条款,统一两类公司董事会的基础规则。
理解变化的方向,才能理解立法想解决什么问题。很多历史遗留的做法,正是在这次修订中被纠正的。
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把这条的变化单独拎出来,对照自身的制度做一次「体检」。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最该做的第一件事,是确认自己是否仍在使用旧规则下的安排。
三、这条的边界与例外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规模较小或股东较少的除外,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 情形 | 是否适用 | 判断依据 |
|---|---|---|
| 常规情形 | 适用 | 设置 |
| 存在法定例外时 | 需特别判断 | 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
|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 | 不适用 | 要件不满足 |
判断「不适用」与判断「适用」同样重要。很多错误,都是把本不该适用这条的情形硬套了进来。
把边界标出来,才能既不越界,也不漏掉该做的。
边界不是束缚,而是确定性;明确了边界,反而能更放心地做事。
四、三个要件逐一拆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 要素 | 具体内容 | 容易出错处 |
|---|---|---|
| 设置 | 先看设置:设董事会 | 留好书面证据 |
| 准用 | 从准用来看,把握职权、职工董事、任期、解任 | 注意此处需结合章程 |
| 例外 | 先看例外:第一百二十八条 | 别凭印象判断 |
要件是判断的标尺,事实是判断的对象。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把两件事都理清楚,结论才可靠。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规模较小或股东较少的除外,这一点在实务中往往被简化处理。
要件是「尺子」,事实是「被测对象」,尺子要准,对象也要真。
五、从条文到场景
这一条怎么用到私募基金管理人身上?关键是把它的要求翻译成经营动作。
脱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具体经营谈这条,永远隔着一层。把它放回场景,动作就具体了。
| 适用场景 | 具体表现 | 应对要点 |
|---|---|---|
| 日常经营 | 股东为两名自然人 | 落地时,解任决议说明理由 |
| 日常经营 | 三只基金均为契约型 | 合规的做法是任期不超过三年 |
| 设立阶段 | 三只基金均为契约型 | 落地时,解任决议说明理由 |
适用范围搞清楚了,动作才不会做偏;反过来,动作清楚了,范围也就守住了。
适用范围和具体动作之间,还差一层「结合自家情况」的转化,这层转化不能省。
六、三句话总结
综合上面的分析,第120条「股份公司董事会与准用规则」的要义可以收束为一句可执行的话。
第120条「股份公司董事会与准用规则」的要义就这些,剩下的,是回到自己的公司去逐项对照。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