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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与股份公司

第121条「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三个要件,检验检测机构最容易忽略哪一个

诚立会计 2026年09月16日 阅读 33
第121条「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三个要件,检验检测机构最容易忽略哪一个

新公司法第121条讲的是「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一句话说清容易,落到检验检测机构身上,门道就多了。

一、先回到法条本身

第1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这句话可以拆成三层来读,每一层对应一个实务关注点。

第一层是「可以按章程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这一层决定了本条的基本定位,也是最容易在适用时被忽略的前提。第二层是「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它把抽象的原则具体到了可操作的标准。第三层是「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经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一人一票」,这一层往往指向义务边界或责任后果。

三层合在一起,才构成对这条的完整理解;只看其中一层,很容易得出片面的结论。

落到检验检测机构身上,这条所指向的义务或权利,需要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来承接。

二、修订前后的差别

相较 2018 年公司法,这一条的变化是:新增条文,为股份公司提供单层治理结构选项,并规定成员独立性要求。

这个变化不是文字游戏,它直接改变了企业的动作。以前可以的做法,现在可能要改;以前模糊的地带,现在有了明确的边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据此重新审视自己的既有安排。

建议检验检测机构把这条的变化单独拎出来,对照自身的制度做一次「体检」。

对检验检测机构来说,最该做的第一件事,是确认自己是否仍在使用旧规则下的安排。

三、落到实务怎么用

这一条怎么用到检验检测机构身上?关键是把它的要求翻译成经营动作。

脱离检验检测机构的具体经营谈这条,永远隔着一层。把它放回场景,动作就具体了。

适用场景具体表现应对要点
日常经营三个实验室应落实「章程明确设审计委员会并取消监事会」
重大变更年出报告 12 万份落地时,成员以外部董事为主
设立阶段年出报告 12 万份落地时,建立议事规则与年度监督计划

适用范围搞清楚了,动作才不会做偏;反过来,动作清楚了,范围也就守住了。

适用范围和具体动作之间,还差一层「结合自家情况」的转化,这层转化不能省。

四、不能无限扩大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可以按章程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情形是否适用判断依据
常规情形适用表决
存在法定例外时需特别判断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不适用要件不满足

对检验检测机构而言,划清这条的边界,比记熟条文本身更有实操价值。

当拿不准是否适用时,宁可多核一遍要件,也不要贸然下结论。

边界的把握,很多时候决定了检验检测机构的风险敞口大小。

五、构成要件拆开看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构成要件如何理解实务提示
设置从设置来看,把握章程规定别凭印象判断
独立性独立性的认定,要看过半数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别凭印象判断
表决就表决而言,关键在于过半数、一人一票留好书面证据

不要凭感觉下结论,先把要件逐个核对一遍。检验检测机构的情况是:持 CMA 资质,出具第三方报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可以按章程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这一点在实务中往往被简化处理。

对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要件核对的难点,往往在于事实本身的证据是否充分。

六、三句话总结

综合上面的分析,第121条「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要义可以收束为一句可执行的话。

第121条「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要义就这些,剩下的,是回到自己的公司去逐项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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