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122条讲的是「董事长与副董事长」,一句话说清容易,落到融资租赁公司身上,门道就多了。
一、条文的三层意思
先回到法条本身: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真正要把握的是三个要点: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检查决议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这三个要点之间,第一条是基础,第二条是标准,第三条是边界。
把这条读透,不是为了背,而是为了在关键时刻知道边界在哪。
落到融资租赁公司身上,这条所指向的义务或权利,需要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来承接。
二、落到实务怎么用
这一条怎么用到融资租赁公司身上?关键是把它的要求翻译成经营动作。
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特点是持牌经营,租赁资产 26 亿元,这决定了它在适用这条时,关注点会落在特定的环节。
| 适用场景 | 具体表现 | 应对要点 |
|---|---|---|
| 对外交易 | 不良率 2.4% | 可着手董事会决议选举并记录 |
| 重大变更 | 不良率 2.4% | 可着手董事会决议选举并记录 |
| 对外交易 | 不良率 2.4% | 落地时,明确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分工 |
适用的边界,比适用的范围更值得花时间确认。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把这几个场景分别落成动作。
把适用的结论写进制度,比停留在讨论层面更有意义。
三、新法带来的三处调整
这一条沿用旧法,未作实质修改。
对于沿用条款,重点不是「改了什么」,而是「实践中怎么被认定」,这才是企业最需要掌握的。
把这条的既有裁判规则吃透,比纠结新旧之别更实用。
对于没有变化的条文,重点是把理解做深,而不是追求「新鲜」。
四、不能无限扩大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 情形 | 是否适用 | 判断依据 |
|---|---|---|
| 常规情形 | 适用 | 职责 |
| 存在法定例外时 | 需特别判断 | 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
|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 | 不适用 | 要件不满足 |
判断「不适用」与判断「适用」同样重要。很多错误,都是把本不该适用这条的情形硬套了进来。
把边界标出来,才能既不越界,也不漏掉该做的。
从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特点看,它更需要在「该做什么」与「不该做什么」之间划清界限。
五、三个要件逐一拆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 要件 | 把握要点 | 常见偏差 |
|---|---|---|
| 设置 | 设置这一项,落脚点是董事长+可选副董事长 | 留好书面证据 |
| 产生 | 说到产生,重点是全体董事过半数 | 留好书面证据 |
| 职责 | 说到职责,重点是召集主持与检查 | 留好书面证据 |
把要件一一对到自家公司的事实上,才能判断是否落在这条的射程内。以融资租赁公司为例,需要一并交代的是,风险资产比例。
要件核对的过程,本身就是一次合规自查的过程。
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要件核对的难点,往往在于事实本身的证据是否充分。
六、结论与边界
把上面的拆解收拢一下,第122条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意义就清晰了。
理解第122条「董事长与副董事长」,最终要落成章程条款和内部制度,否则只是纸面理解。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