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条「审计委员会前置审议」是被问到最多、也最容易被误解的条文之一,值得逐句拆开。
一、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
第137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这句话可以拆成三层来读,每一层对应一个实务关注点。
第一层是「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下列事项决议前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这一层决定了本条的基本定位,也是最容易在适用时被忽略的前提。第二层是「包括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它把抽象的原则具体到了可操作的标准。第三层是「未履行的决议存在效力瑕疵」,这一层往往指向义务边界或责任后果。
读条文最忌断章取义,把三层意思串起来,才能还原立法本意。
值得注意的是,外商独资企业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它对这条的敏感度会更高。
二、这条的边界与例外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下列事项决议前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 情形 | 是否适用 | 判断依据 |
|---|---|---|
| 常规情形 | 适用 | 程序 |
| 存在法定例外时 | 需特别判断 | 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
|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 | 不适用 | 要件不满足 |
对外商独资企业而言,划清这条的边界,比记熟条文本身更有实操价值。
当拿不准是否适用时,宁可多核一遍要件,也不要贸然下结论。
从外商独资企业的经营特点看,它更需要在「该做什么」与「不该做什么」之间划清界限。
三、别犯这些错
围绕这一条,最常犯的错误有下面几类,外商独资企业不妨逐一对照。
| 序号 | 常见错误做法 | 问题出在哪 |
|---|---|---|
| 1 | 有人会先董事会决议后补审计委员会意见,这其实不对 | 误读了构成要件 |
| 2 | 要警惕以简单多数代替全体成员过半数的倾向 | 混淆了适用对象 |
| 3 | 一个需要纠正的倾向是:更换会计师不经委员会 | 误读了构成要件 |
错误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自己在犯错。
把「避坑清单」放进培训和内控,比事后补救有效得多。
对照误区自查,不是一次性的动作,而是应嵌入日常经营。
四、放到某类公司看
把这一条放到外商独资企业的具体经营里看。
按 12,000 万元的注册资本和 340 人的规模,外商独资企业的特点是境外母公司 100% 持股,境内独立经营。撇开本条不谈,利润汇出与外汇登记。
| 场景维度 | 具体情形 | 本条如何适用 |
|---|---|---|
| 治理 | 每年分红一次 |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下列事项决议前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
| 退出 | 每年分红一次 | 包括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 |
| 退出 | 每年分红一次 | 未履行的决议存在效力瑕疵 |
脱离场景谈条文,永远隔着一层。
场景化理解的目的,是把「应该做什么」变成「具体怎么做」。
五、适用的前提是什么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 要件 | 把握要点 | 常见偏差 |
|---|---|---|
| 事项 | 在事项上,核心是会计师事务所、财务负责人、财务报告 | 留好书面证据 |
| 程序 | 在程序上,核心是全体成员过半数 | 别凭印象判断 |
| 效果 | 说到效果,重点是前置 | 要与客观事实核对 |
把要件一一对到自家公司的事实上,才能判断是否落在这条的射程内。以外商独资企业为例,这家外商独资企业还面临一个背景问题:利润汇出与外汇登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下列事项决议前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这一点在实务中往往被简化处理。
对外商独资企业而言,要件核对的难点,往往在于事实本身的证据是否充分。
六、把结论落成动作
把上面的拆解收拢一下,第137条对外商独资企业的意义就清晰了。
把条文读透,不是为了背,是为了在外商独资企业的具体场景里知道边界在哪、动作是什么。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