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146条讲的是「类别股股东的分类表决」,一句话说清容易,落到面临代际交接的民营企业身上,门道就多了。
一、先回到法条本身
条文原文是: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它的要点可以归纳为三条: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除经股东会决议外,还须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分类表决是类别股股东的保护机制;未履行分类表决的决议存在效力瑕疵。
这三条不是并列的口号,而是有内在逻辑的。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除经股东会决议外,还须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是前提,分类表决是类别股股东的保护机制是展开,未履行分类表决的决议存在效力瑕疵是最终的落点。顺着这个顺序读,条文的骨架就立起来了。
把这三条分别对应到自己公司的制度里,就能判断哪些地方已经合规、哪些地方还有缺口。
落到面临代际交接的民营企业身上,这条所指向的义务或权利,需要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来承接。
二、不能无限扩大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除经股东会决议外,还须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 情形 | 是否适用 | 判断依据 |
|---|---|---|
| 常规情形 | 适用 | 触发 |
| 存在法定例外时 | 需特别判断 | 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
|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 | 不适用 | 要件不满足 |
判断「不适用」与判断「适用」同样重要。很多错误,都是把本不该适用这条的情形硬套了进来。
当拿不准是否适用时,宁可多核一遍要件,也不要贸然下结论。
从面临代际交接的民营企业的经营特点看,它更需要在「该做什么」与「不该做什么」之间划清界限。
三、抓住这条的构成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 构成要件 | 如何理解 | 实务提示 |
|---|---|---|
| 触发 | 触发的认定,要看影响类别股权利 | 留好书面证据 |
| 程序 | 程序的认定,要看类别股股东会议 | 要与客观事实核对 |
| 比例 | 「比例」指的是2/3 以上 | 要与客观事实核对 |
要件是判断的标尺,事实是判断的对象。面临代际交接的民营企业要把两件事都理清楚,结论才可靠。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除经股东会决议外,还须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一点在实务中往往被简化处理。
对面临代际交接的民营企业而言,要件核对的难点,往往在于事实本身的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时要注意什么
这一条怎么用到面临代际交接的民营企业身上?关键是把它的要求翻译成经营动作。
条文是通用的,企业是具体的。面临代际交接的民营企业适用这条时,有几个场景尤其值得注意。
| 适用场景 | 具体表现 | 应对要点 |
|---|---|---|
| 对外交易 | 未立遗嘱也未设家族信托 | 实务上应当单独召开类别股股东会议 |
| 日常经营 | 长子任副总 | 实务上应当单独召开类别股股东会议 |
| 日常经营 | 长子任副总 | 这一步要做的是识别是否影响类别股权利 |
把条文要求落到三个具体场景,再逐项对应动作,才能避免「大而化之」。
把适用的结论写进制度,比停留在讨论层面更有意义。
五、新旧衔接怎么看
相较 2018 年公司法,这一条的变化是:新增条文,确立类别股分类表决制度。
对面临代际交接的民营企业来说,最实际的问题是:现有的章程、协议、内部制度,是否还跟得上这条的变化。
新旧对比的价值,在于提醒企业哪些旧习惯已经不合规,需要尽快调整。
对面临代际交接的民营企业来说,最该做的第一件事,是确认自己是否仍在使用旧规则下的安排。
六、结论与边界
回到最初的问题:面临代际交接的民营企业面对第146条,最该做的是什么?答案已经在上面的分析里。
把条文读透,不是为了背,是为了在面临代际交接的民营企业的具体场景里知道边界在哪、动作是什么。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