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第155条「承销」的代价,比多数企业想象的要大。
一、先看条文怎么说
先回到法条本身: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真正要把握的是三个要点:公开募集股份应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应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包括代销与包销两种方式。这三个要点之间,第一条是基础,第二条是标准,第三条是边界。
把这条读透,不是为了背,而是为了在关键时刻知道边界在哪。
对房地产项目公司来说,这条的意义在于:值得留意的是,母公司提供连带担保。
二、对照这张表核对
下面这张自查表,可以直接拿来用。对照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打勾。
| 自查项 | 达标标准 | 当前状态 |
|---|---|---|
| 建议明确承销方式与责任 | 「主体」指的是证券公司 | □ 未做 / □ 部分完成 / □ 已达标 |
| 实务上应当选择有资格的承销机构 | 「主体」指的是证券公司 | □ 未做 / □ 部分完成 / □ 已达标 |
| 这一步要做的是留存承销报告 | 「主体」指的是证券公司 | □ 未做 / □ 部分完成 / □ 已达标 |
自查的意义在于暴露差距,而不是自我安慰。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复查,形成闭环。
把自查结果与整改情况纳入考核,才能真正推动落地。
三、常见风险点
围绕这一条,最常犯的错误有下面几类,房地产项目公司不妨逐一对照。
| 序号 | 常见错误做法 | 问题出在哪 |
|---|---|---|
| 1 | 一个需要纠正的倾向是:包销余额处理不清 | 误读了构成要件 |
| 2 | 常见的一个错误是「承销协议条款不完整」 | 忽略了程序要求 |
| 3 | 要警惕自行销售公开发行股份的倾向 | 忽略了程序要求 |
把常见误区过一遍,能避开大多数坑。
误区的根源,往往是理解不深或流程缺失,二者都要治。
误区的共性在于「看起来没问题」,所以更需要制度化的复核来兜底。
四、踩坑之后会怎样
违反这一条,后果可轻可重,取决于情节和造成的损失。
| 情形 | 可能的后果 | 责任主体 |
|---|---|---|
| 一般违规 | 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 公司 |
| 情节较重 | 高额赔偿 | 公司及责任人 |
| 造成严重损失 | 连带责任 | 直接责任人员 |
后果不是吓唬,而是提醒:合规成本远低于出事成本。
房地产项目公司应当把这条的风险等级评估清楚,据此配置相应的防控资源。
把后果想清楚,风险偏好的设定才有依据。
五、接下来怎么做
针对上面的分析,房地产项目公司可以立刻着手做几件事。
| 优先级 | 建议动作 | 预期效果 |
|---|---|---|
| 高 | 建议明确承销方式与责任 | 避免责任争议 |
| 中 | 实务上应当选择有资格的承销机构 | 降低合规风险 |
| 中 | 这一步要做的是留存承销报告 | 降低合规风险 |
先做高优先级的,把风险敞口关上。
落地之后,还要回头看效果,及时调整。
动作不在多,而在准;集中资源解决最要紧的问题,比面面俱到更有效。
六、收口
把上面的拆解收拢一下,第155条对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意义就清晰了。
把这几处雷区过一遍,房地产项目公司能避免大多数本不该发生的损失。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