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6条「分支机构名称与章程置备」是被问到最多、也最容易被误解的条文之一,值得逐句拆开。
一、条文原文与要点
第246条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这句话可以拆成三层来读,每一层对应一个实务关注点。
第一层是「分支机构名称应标明外国公司国籍及责任形式」。这一层决定了本条的基本定位,也是最容易在适用时被忽略的前提。第二层是「分支机构应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它把抽象的原则具体到了可操作的标准。第三层是「名称与章程置备是合规要求」,这一层往往指向义务边界或责任后果。
读条文最忌断章取义,把三层意思串起来,才能还原立法本意。
落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身上,这条所指向的义务或权利,需要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来承接。
二、边界在哪里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分支机构名称应标明外国公司国籍及责任形式,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 情形 | 是否适用 | 判断依据 |
|---|---|---|
| 常规情形 | 适用 | 目的 |
| 存在法定例外时 | 需特别判断 | 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
|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 | 不适用 | 要件不满足 |
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而言,划清这条的边界,比记熟条文本身更有实操价值。
把边界标出来,才能既不越界,也不漏掉该做的。
边界的把握,很多时候决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风险敞口大小。
三、构成要件拆开看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 构成要件 | 如何理解 | 实务提示 |
|---|---|---|
| 名称 | 说到名称,重点是标明国籍及责任形式 | 要与客观事实核对 |
| 置备 | 先看置备:外国公司章程 | 别凭印象判断 |
| 目的 | 就目的而言,关键在于明确主体身份 | 留好书面证据 |
把要件一一对到自家公司的事实上,才能判断是否落在这条的射程内。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例,这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还面临一个背景问题:技术许可费定价。
当事实与要件对不上时,应当回到事实本身,而不是强行套用条文。
要件是「尺子」,事实是「被测对象」,尺子要准,对象也要真。
四、新法带来的三处调整
相较 2018 年公司法,这一条的变化是:延续旧法,规范分支机构的名称与章程置备。
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来说,最实际的问题是:现有的章程、协议、内部制度,是否还跟得上这条的变化。
变化的背后是政策导向的调整,企业应当顺势而为,而不是被动等待。
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来说,最该做的第一件事,是确认自己是否仍在使用旧规则下的安排。
五、怎么适用到具体公司
这一条怎么用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身上?关键是把它的要求翻译成经营动作。
条文是通用的,企业是具体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适用这条时,有几个场景尤其值得注意。
| 适用场景 | 具体表现 | 应对要点 |
|---|---|---|
| 对外交易 | 董事 8 席 | 建议对外公示主体信息 |
| 设立阶段 | 董事 8 席 | 应落实「规范分支机构名称」 |
| 设立阶段 | 董事 8 席 | 落地时,置备外国公司章程 |
适用范围搞清楚了,动作才不会做偏;反过来,动作清楚了,范围也就守住了。
适用范围和具体动作之间,还差一层「结合自家情况」的转化,这层转化不能省。
六、留一个可执行的结尾
回到最初的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面对第246条,最该做的是什么?答案已经在上面的分析里。
第246条「分支机构名称与章程置备」的要义就这些,剩下的,是回到自己的公司去逐项对照。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