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么用第5条「公司章程的制定与约束力」,直接决定了红筹架构的境内运营主体的举证方向。
一、判决背后的规则
司法实践对这条的认定,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口径。核心规则可以概括为:围绕「制定义务」这一核心要件,重点审查先看约束对象:公司、股东、董监高。
| 裁判要点 | 审查重点 | 举证提示 |
|---|---|---|
| 关于制定义务的认定 | 先看制定义务:设立时必备 | 留存会议记录 |
| 关于约束对象的认定 | 先看约束对象:公司、股东、董监高 | 固定关键凭证 |
| 关于效力边界的认定 | 先看效力边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 | 留存会议记录 |
把审查重点当作合规重点,是最高效的做法——审查什么,就提前把什么做到位。
把裁判规则内化为经营规则,才能在纠纷中立于不败之地。
对红筹架构的境内运营主体来说,掌握裁判规则的价值,在于「事前就能预判结果」,从而少走弯路。
二、关键要件怎么把握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 要件 | 把握要点 | 常见偏差 |
|---|---|---|
| 制定义务 | 先看制定义务:设立时必备 | 留好书面证据 |
| 约束对象 | 先看约束对象:公司、股东、董监高 | 留好书面证据 |
| 效力边界 | 先看效力边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 | 别凭印象判断 |
要件是判断的标尺,事实是判断的对象。红筹架构的境内运营主体要把两件事都理清楚,结论才可靠。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章程,章程是公司的自治基础,这一点在实务中往往被简化处理。
对红筹架构的境内运营主体而言,要件核对的难点,往往在于事实本身的证据是否充分。
三、证据怎么组织
这条一旦发生争议,怎么认定、谁来举证,是实务最关心的问题。
| 认定事项 | 认定标准 | 举证方 |
|---|---|---|
| 关于制定义务的认定 | 先看制定义务:设立时必备 | 公司方 |
| 关于约束对象的认定 | 先看约束对象:公司、股东、董监高 | 相对方 |
| 关于效力边界的认定 | 先看效力边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 | 按证据距离分配 |
日常经营中就把证据留存好,是成本最低的胜诉准备。
证据的完整性,往往比证据的数量更重要;关键证据缺失,再多旁证也难补。
从红筹架构的境内运营主体的实际情况看,值得留意的是,WFOE 与境内公司签有独家服务协议。
四、从案例切入
某公司股东协议约定分红比例与持股比例脱钩,章程却写按出资比例分配。
这个案件的核心争点是:小股东依股东协议主张多分利润,公司以章程为据拒绝。
| 案件要素 | 内容 |
|---|---|
| 基本事实 | 某公司股东协议约定分红比例与持股比例脱钩,章程却写按出资比例分配。 |
| 争议焦点 | 小股东依股东协议主张多分利润,公司以章程为据拒绝。 |
| 处理结果 | 法院认为股东协议在股东之间有效,但对外以章程为准,公司应按协议向小股东补足差额。 |
| 最终结果 | 公司补付红利 96 万元,随后修改章程使两者一致。 |
这个案例把抽象的条文变成了具体的责任认定,值得红筹架构的境内运营主体反复琢磨。
红筹架构的境内运营主体如果有类似的情形,应当对照这个案例的认定标准,提前排查自己的风险。
五、这些做法要不得
围绕这一条,最常犯的错误有下面几类,红筹架构的境内运营主体不妨逐一对照。
| 序号 | 常见错误做法 | 问题出在哪 |
|---|---|---|
| 1 | 要警惕直接套用登记机关范本不作修改的倾向 | 忽略了程序要求 |
| 2 | 有人会章程与股东协议内容冲突且无优先级约定,这其实不对 | 忽略了程序要求 |
| 3 | 有人会章程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这其实不对 | 误读了构成要件 |
错误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自己在犯错。
误区的根源,往往是理解不深或流程缺失,二者都要治。
尤其要注意,红筹架构的境内运营主体这类境外上市主体通过 WFOE 控制境内公司的企业,某些误区会因为规模或行业特点而被放大。
六、回到最初的问题
综合上面的分析,第5条「公司章程的制定与约束力」的要义可以收束为一句可执行的话。
提前掌握司法口径,红筹架构的境内运营主体在争议发生前就能把证据备齐。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