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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与公司登记

第22条「关联关系禁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边界,就藏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这类案件里

诚立会计 2026年08月07日 阅读 50
第22条「关联关系禁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边界,就藏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这类案件里

第22条「关联关系禁止损害公司利益」到底怎么用,判决比条文更会说人话。

一、先看一个样本

某公司董事长的配偶设立供应商,三年累计向公司供货 4200 万元,价格高于市场 18%。

这个案件的核心争点是:公司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赔偿。

案件要素内容
基本事实某公司董事长的配偶设立供应商,三年累计向公司供货 4200 万元,价格高于市场 18%。
争议焦点公司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赔偿。
处理结果法院认定构成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差额部分应予赔偿。
最终结果判决该董事赔偿 690 万元,关联交易合同解除。

这个案例把抽象的条文变成了具体的责任认定,值得私募基金管理人反复琢磨。

把案例里的裁判口径沉淀成内部合规标准,是最高效的用法。

二、适用时要注意什么

这一条怎么用到私募基金管理人身上?关键是把它的要求翻译成经营动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特点是登记为管理人,管理三只基金,这决定了它在适用这条时,关注点会落在特定的环节。

适用场景具体表现应对要点
设立阶段三只基金均为契约型这一步要做的是建立关联方清单并每年更新
对外交易三只基金均为契约型这一步要做的是建立关联方清单并每年更新
对外交易股东为两名自然人可着手对定价做可比性分析并留档

适用的边界,比适用的范围更值得花时间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把这几个场景分别落成动作。

适用范围和具体动作之间,还差一层「结合自家情况」的转化,这层转化不能省。

三、错误做法盘点

围绕这一条,最常犯的错误有下面几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妨逐一对照。

序号常见错误做法问题出在哪
1有人会关联交易不履行披露与决议程序,这其实不对忽略了程序要求
2「通过多层架构掩盖关联关系」是典型的理解偏差混淆了适用对象
3「以市场价格为名行利益输送之实」是典型的理解偏差证据留存不足

把常见误区过一遍,能避开大多数坑。

把「避坑清单」放进培训和内控,比事后补救有效得多。

误区的共性在于「看起来没问题」,所以更需要制度化的复核来兜底。

四、问题的核心

围绕这一条的争议,往往集中在几个点上。以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例,最常出现的争点是:公司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赔偿。

先把争点固定下来,再谈证据和程序,才是解决争议的正确顺序。

把争点写进合同或章程的约定,是成本最低的争议预防。

只有把争点精确到可证明的程度,后续的举证和辩论才有靶心。

五、司法口径

司法实践对这条的认定,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口径。核心规则可以概括为:围绕「主体」这一核心要件,重点审查在行为上,核心是利用关联关系。

裁判要点审查重点举证提示
关于主体的认定就主体而言,关键在于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留存会议记录
关于行为的认定在行为上,核心是利用关联关系留存会议记录
关于后果的认定后果这一项,落脚点是赔偿保留书面证据

把审查重点当作合规重点,是最高效的做法——审查什么,就提前把什么做到位。

把裁判规则内化为经营规则,才能在纠纷中立于不败之地。

裁判规则是从个案中提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结合自身案情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

六、把结论落成动作

把上面的拆解收拢一下,第22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意义就清晰了。

案例的价值不在故事,而在它给私募基金管理人标出的那几处不能越过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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