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条「关联关系禁止损害公司利益」到底怎么用,判决比条文更会说人话。
一、先看一个样本
某公司董事长的配偶设立供应商,三年累计向公司供货 4200 万元,价格高于市场 18%。
这个案件的核心争点是:公司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赔偿。
| 案件要素 | 内容 |
|---|---|
| 基本事实 | 某公司董事长的配偶设立供应商,三年累计向公司供货 4200 万元,价格高于市场 18%。 |
| 争议焦点 | 公司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赔偿。 |
| 处理结果 | 法院认定构成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差额部分应予赔偿。 |
| 最终结果 | 判决该董事赔偿 690 万元,关联交易合同解除。 |
这个案例把抽象的条文变成了具体的责任认定,值得私募基金管理人反复琢磨。
把案例里的裁判口径沉淀成内部合规标准,是最高效的用法。
二、适用时要注意什么
这一条怎么用到私募基金管理人身上?关键是把它的要求翻译成经营动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特点是登记为管理人,管理三只基金,这决定了它在适用这条时,关注点会落在特定的环节。
| 适用场景 | 具体表现 | 应对要点 |
|---|---|---|
| 设立阶段 | 三只基金均为契约型 | 这一步要做的是建立关联方清单并每年更新 |
| 对外交易 | 三只基金均为契约型 | 这一步要做的是建立关联方清单并每年更新 |
| 对外交易 | 股东为两名自然人 | 可着手对定价做可比性分析并留档 |
适用的边界,比适用的范围更值得花时间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把这几个场景分别落成动作。
适用范围和具体动作之间,还差一层「结合自家情况」的转化,这层转化不能省。
三、错误做法盘点
围绕这一条,最常犯的错误有下面几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妨逐一对照。
| 序号 | 常见错误做法 | 问题出在哪 |
|---|---|---|
| 1 | 有人会关联交易不履行披露与决议程序,这其实不对 | 忽略了程序要求 |
| 2 | 「通过多层架构掩盖关联关系」是典型的理解偏差 | 混淆了适用对象 |
| 3 | 「以市场价格为名行利益输送之实」是典型的理解偏差 | 证据留存不足 |
把常见误区过一遍,能避开大多数坑。
把「避坑清单」放进培训和内控,比事后补救有效得多。
误区的共性在于「看起来没问题」,所以更需要制度化的复核来兜底。
四、问题的核心
围绕这一条的争议,往往集中在几个点上。以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例,最常出现的争点是:公司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赔偿。
先把争点固定下来,再谈证据和程序,才是解决争议的正确顺序。
把争点写进合同或章程的约定,是成本最低的争议预防。
只有把争点精确到可证明的程度,后续的举证和辩论才有靶心。
五、司法口径
司法实践对这条的认定,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口径。核心规则可以概括为:围绕「主体」这一核心要件,重点审查在行为上,核心是利用关联关系。
| 裁判要点 | 审查重点 | 举证提示 |
|---|---|---|
| 关于主体的认定 | 就主体而言,关键在于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 | 留存会议记录 |
| 关于行为的认定 | 在行为上,核心是利用关联关系 | 留存会议记录 |
| 关于后果的认定 | 后果这一项,落脚点是赔偿 | 保留书面证据 |
把审查重点当作合规重点,是最高效的做法——审查什么,就提前把什么做到位。
把裁判规则内化为经营规则,才能在纠纷中立于不败之地。
裁判规则是从个案中提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结合自身案情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
六、把结论落成动作
把上面的拆解收拢一下,第22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意义就清晰了。
案例的价值不在故事,而在它给私募基金管理人标出的那几处不能越过的线。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