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条「法人人格否认」是被问到最多、也最容易被误解的条文之一,值得逐句拆开。
一、条文的三层意思
这一条的核心意思,可以概括为一句话: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展开来讲,它包含两层:一是利用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同一行为的,各公司对任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该条适用以「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门槛,不能仅因资本不足即否认人格。前者划定的是前提条件,后者指向的是义务或责任。
理解到位之后,更重要的是把它转化为章程条款和内部流程。
落到红筹架构的境内运营主体身上,这条所指向的义务或权利,需要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来承接。
二、容易踩的坑
围绕这一条,最常犯的错误有下面几类,红筹架构的境内运营主体不妨逐一对照。
| 序号 | 常见错误做法 | 问题出在哪 |
|---|---|---|
| 1 | 一个需要纠正的倾向是:以人格否认为由跳过执行程序 | 混淆了适用对象 |
| 2 | 一个需要纠正的倾向是:把集团统一管理等同于人格混同 | 混淆了适用对象 |
| 3 | 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认为只要是一人公司就可以直接否认人格 | 证据留存不足 |
把常见误区过一遍,能避开大多数坑。
误区的根源,往往是理解不深或流程缺失,二者都要治。
对照误区自查,不是一次性的动作,而是应嵌入日常经营。
三、这条的边界与例外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 情形 | 是否适用 | 判断依据 |
|---|---|---|
| 常规情形 | 适用 | 行为 |
| 存在法定例外时 | 需特别判断 | 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
|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 | 不适用 | 要件不满足 |
判断「不适用」与判断「适用」同样重要。很多错误,都是把本不该适用这条的情形硬套了进来。
边界意识,是避免误用条文的第一道防线。
边界的把握,很多时候决定了红筹架构的境内运营主体的风险敞口大小。
四、一个具体场景
把这一条放到红筹架构的境内运营主体的具体经营里看。
按 15,000 万元的注册资本和 400 人的规模,红筹架构的境内运营主体的特点是境外上市主体通过 WFOE 控制境内公司。需要一并交代的是,协议控制与股权质押。
| 场景维度 | 具体情形 | 本条如何适用 |
|---|---|---|
| 设立 | 返程投资已登记 |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治理 | 返程投资已登记 | 利用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同一行为的,各公司对任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经营 | WFOE 与境内公司签有独家服务协议 | 该条适用以「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门槛,不能仅因资本不足即否认人格 |
把自己的经营事实摆进来,条文才有温度。
把条文和场景对上之后,很多看似复杂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五、抓住这条的构成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 要件 | 把握要点 | 常见偏差 |
|---|---|---|
| 行为 | 在行为上,核心是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 要与客观事实核对 |
| 后果 | 就后果而言,关键在于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 注意此处需结合章程 |
| 责任 | 责任这一项,落脚点是连带责任 | 注意此处需结合章程 |
把要件一一对到自家公司的事实上,才能判断是否落在这条的射程内。以红筹架构的境内运营主体为例,这家红筹架构的境内运营主体还面临一个背景问题:实际控制人认定。
要件核对的过程,本身就是一次合规自查的过程。
对红筹架构的境内运营主体而言,要件核对的难点,往往在于事实本身的证据是否充分。
六、三句话总结
把上面的拆解收拢一下,第23条对红筹架构的境内运营主体的意义就清晰了。
理解第23条「法人人格否认」,最终要落成章程条款和内部制度,否则只是纸面理解。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