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条「决议撤销」是被问到最多、也最容易被误解的条文之一,值得逐句拆开。
一、条文原文与要点
这一条的核心意思,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违章,或决议内容违章的,股东可在六十日内请求撤销。
展开来讲,它包含两层:一是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未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的,不予撤销;二是撤销之诉的原告须在决议作出时具有股东资格。前者划定的是前提条件,后者指向的是义务或责任。
条文的价值,最终要体现在具体场景里的判断和动作上。
落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身上,这条所指向的义务或权利,需要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来承接。
二、这一条对谁有效
这一条怎么用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身上?关键是把它的要求翻译成经营动作。
脱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具体经营谈这条,永远隔着一层。把它放回场景,动作就具体了。
| 适用场景 | 具体表现 | 应对要点 |
|---|---|---|
| 设立阶段 | 技术许可费按销售额 3% 支付 | 可着手收到异议后评估是否重新决议 |
| 对外交易 | 董事 8 席 | 关键动作是会议记录完整并由出席人签署 |
| 设立阶段 | 技术许可费按销售额 3% 支付 | 关键动作是会议记录完整并由出席人签署 |
适用的边界,比适用的范围更值得花时间确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把这几个场景分别落成动作。
需要强调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适用这条时,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违章,或决议内容违章的,股东可在六十日内请求撤销这一点要作为主线贯穿始终。
三、新旧衔接怎么看
相较 2018 年公司法,这一条的变化是:新增「轻微瑕疵不影响决议」的裁量规则,避免程序瑕疵被滥用。
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来说,最实际的问题是:现有的章程、协议、内部制度,是否还跟得上这条的变化。
变化的背后是政策导向的调整,企业应当顺势而为,而不是被动等待。
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来说,最该做的第一件事,是确认自己是否仍在使用旧规则下的安排。
四、边界之外的区域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违章,或决议内容违章的,股东可在六十日内请求撤销,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 情形 | 是否适用 | 判断依据 |
|---|---|---|
| 常规情形 | 适用 | 例外 |
| 存在法定例外时 | 需特别判断 | 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
|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 | 不适用 | 要件不满足 |
边界的意义在于:既不让企业把条文扩大化使用,也不让企业漏掉本该履行的事项。
把边界标出来,才能既不越界,也不漏掉该做的。
边界不是束缚,而是确定性;明确了边界,反而能更放心地做事。
五、适用的前提是什么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 构成要件 | 如何理解 | 实务提示 |
|---|---|---|
| 瑕疵 | 瑕疵的认定,要看程序违法违章或内容违章 | 别凭印象判断 |
| 期限 | 就期限而言,关键在于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 别凭印象判断 |
| 例外 | 从例外来看,把握轻微瑕疵无实质影响 | 留好书面证据 |
不要凭感觉下结论,先把要件逐个核对一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情况是:中方 55%、外方 45%,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违章,或决议内容违章的,股东可在六十日内请求撤销,这一点在实务中往往被简化处理。
要件是「尺子」,事实是「被测对象」,尺子要准,对象也要真。
六、回到最初的问题
回到最初的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面对第26条,最该做的是什么?答案已经在上面的分析里。
把条文读透,不是为了背,是为了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具体场景里知道边界在哪、动作是什么。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