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条「设立过程中行为的后果归属」的裁判规则,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最该提前掌握的口径。
一、判决背后的规则
司法实践对这条的认定,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口径。核心规则可以概括为:围绕「成立」这一核心要件,重点审查从未成立来看,把握股东承担连带。
| 裁判要点 | 审查重点 | 举证提示 |
|---|---|---|
| 关于成立的认定 | 就成立而言,关键在于公司承受 | 固定关键凭证 |
| 关于未成立的认定 | 从未成立来看,把握股东承担连带 | 保留书面证据 |
| 关于以自己名义的认定 | 就以自己名义而言,关键在于可选择性承受 | 保留书面证据 |
裁判规则是从大量判决里提炼出来的,值得企业提前掌握,尤其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这样的主体。
把裁判规则内化为经营规则,才能在纠纷中立于不败之地。
把裁判规则当作合规的「反向指标」,是最务实的用法。
二、可执行的建议
针对上面的分析,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立刻着手做几件事。
| 优先级 | 建议动作 | 预期效果 |
|---|---|---|
| 中 | 建议以「拟设立公司」名义签约时注明成立后承继 | 补齐程序瑕疵 |
| 中 | 落地时,设立失败前清理合同与费用 | 降低合规风险 |
| 低 | 关键动作是完整保存设立支出凭证 | 补齐程序瑕疵 |
动作要具体到本周就能启动。
合规建设是持续的过程,不是一次性的任务。
动作不在多,而在准;集中资源解决最要紧的问题,比面面俱到更有效。
三、适用时要注意什么
这一条怎么用到私募基金管理人身上?关键是把它的要求翻译成经营动作。
条文是通用的,企业是具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适用这条时,有几个场景尤其值得注意。
| 适用场景 | 具体表现 | 应对要点 |
|---|---|---|
| 日常经营 | 三只基金均为契约型 | 落地时,设立失败前清理合同与费用 |
| 日常经营 | 三只基金均为契约型 | 建议以「拟设立公司」名义签约时注明成立后承继 |
| 对外交易 | 股东为两名自然人 | 建议以「拟设立公司」名义签约时注明成立后承继 |
适用范围搞清楚了,动作才不会做偏;反过来,动作清楚了,范围也就守住了。
把适用的结论写进制度,比停留在讨论层面更有意义。
四、先看一个样本
两名股东以拟设立公司名义租赁办公室并支付押金 20 万元,公司最终未设立。
这个案件的核心争点是:出租人要求返还押金并赔偿空置损失。
| 案件要素 | 内容 |
|---|---|
| 基本事实 | 两名股东以拟设立公司名义租赁办公室并支付押金 20 万元,公司最终未设立。 |
| 争议焦点 | 出租人要求返还押金并赔偿空置损失。 |
| 处理结果 | 法院认定设立失败由两名股东连带承担。 |
| 最终结果 | 两名股东连带赔偿 34 万元,内部按约定比例分担。 |
从判决反推条文的要求,往往比正面背诵条文更管用。
别人的教训,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最便宜的风险预案。
五、证明责任的分配
这条一旦发生争议,怎么认定、谁来举证,是实务最关心的问题。
| 认定事项 | 认定标准 | 举证方 |
|---|---|---|
| 关于成立的认定 | 就成立而言,关键在于公司承受 | 公司方 |
| 关于未成立的认定 | 从未成立来看,把握股东承担连带 | 相对方 |
| 关于以自己名义的认定 | 就以自己名义而言,关键在于可选择性承受 | 相对方 |
日常经营中就把证据留存好,是成本最低的胜诉准备。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把举证要点写进内部操作规范,比事后再找证据可靠得多。
认定与举证的核心,是把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中间靠的就是证据链。
六、三句话总结
回到最初的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对第44条,最该做的是什么?答案已经在上面的分析里。
裁判规则是司法实践给第44条「设立过程中行为的后果归属」画的边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顺着这个边界布局。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