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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新旧对比,医药生产企业该改章程还是改做法

诚立会计 2026年09月02日 阅读 71
第72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新旧对比,医药生产企业该改章程还是改做法

把第72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读透,医药生产企业在章程和日常经营里能少走很多弯路。

一、条文的三层意思

第7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这句话可以拆成三层来读,每一层对应一个实务关注点。

第一层是「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这一层决定了本条的基本定位,也是最容易在适用时被忽略的前提。第二层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职的,由副董事长召集主持」,它把抽象的原则具体到了可操作的标准。第三层是「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职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这一层往往指向义务边界或责任后果。

实务中多数争议,恰恰源于只抓住了其中一层而忽略了另外两层。

对医药生产企业来说,这条的意义在于:账面之外的一个客观条件是:在研品种 14 个。

二、适用时要注意什么

这一条怎么用到医药生产企业身上?关键是把它的要求翻译成经营动作。

脱离医药生产企业的具体经营谈这条,永远隔着一层。把它放回场景,动作就具体了。

适用场景具体表现应对要点
日常经营两个生产基地均为分公司实务上应当章程规定董事会召集与通知期限
对外交易在研品种 14 个合规的做法是僵局时按顺位推举召集人
重大变更两个生产基地均为分公司实务上应当章程规定董事会召集与通知期限

适用的边界,比适用的范围更值得花时间确认。医药生产企业应当把这几个场景分别落成动作。

需要强调的是,医药生产企业适用这条时,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这一点要作为主线贯穿始终。

三、新旧衔接怎么看

这一条沿用旧法,未作实质修改。

对于沿用条款,重点不是「改了什么」,而是「实践中怎么被认定」,这才是企业最需要掌握的。

建议医药生产企业关注这条在近年判决中的适用情况,把裁判口径沉淀成内部合规标准。

对于没有变化的条文,重点是把理解做深,而不是追求「新鲜」。

四、什么情况下不适用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情形是否适用判断依据
常规情形适用第二顺位
存在法定例外时需特别判断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不适用要件不满足

对医药生产企业而言,划清这条的边界,比记熟条文本身更有实操价值。

把边界标出来,才能既不越界,也不漏掉该做的。

从医药生产企业的经营特点看,它更需要在「该做什么」与「不该做什么」之间划清界限。

五、构成要件拆开看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要素具体内容容易出错处
第一顺位说到第一顺位,重点是董事长别凭印象判断
第二顺位从第二顺位来看,把握副董事长要与客观事实核对
第三顺位第三顺位的认定,要看过半数董事推举注意此处需结合章程

把要件一一对到自家公司的事实上,才能判断是否落在这条的射程内。以医药生产企业为例,需要一并交代的是,质量责任的承担主体。

当事实与要件对不上时,应当回到事实本身,而不是强行套用条文。

要件是「尺子」,事实是「被测对象」,尺子要准,对象也要真。

六、回到最初的问题

综合上面的分析,第72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的要义可以收束为一句可执行的话。

把条文读透,不是为了背,是为了在医药生产企业的具体场景里知道边界在哪、动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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