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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72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逐句拆解: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如何落地

诚立会计 2026年09月02日 阅读 52
新公司法第72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逐句拆解: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如何落地

第72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是被问到最多、也最容易被误解的条文之一,值得逐句拆开。

一、先回到法条本身

条文原文是: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它的要点可以归纳为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职的,由副董事长召集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职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

这三条不是并列的口号,而是有内在逻辑的。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是前提,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职的,由副董事长召集主持是展开,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职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是最终的落点。顺着这个顺序读,条文的骨架就立起来了。

很多企业把条文读成了原则,却不知道这三条其实都是可以落地的动作。

对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来说,这条的意义在于:值得留意的是,集团统一授信。

二、适用的前提是什么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构成要件如何理解实务提示
第一顺位在第一顺位上,核心是董事长要与客观事实核对
第二顺位第二顺位的认定,要看副董事长留好书面证据
第三顺位「第三顺位」指的是过半数董事推举留好书面证据

不要凭感觉下结论,先把要件逐个核对一遍。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的情况是:境内母公司+三家境外子公司。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这一点在实务中往往被简化处理。

要件是「尺子」,事实是「被测对象」,尺子要准,对象也要真。

三、错误做法盘点

围绕这一条,最常犯的错误有下面几类,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不妨逐一对照。

序号常见错误做法问题出在哪
1一个需要纠正的倾向是:副董事长未经推举自行召集误读了构成要件
2要警惕会议通知期限无规定的倾向混淆了适用对象
3有人会董事长拒绝召集导致董事会停摆,这其实不对误读了构成要件

这些错,多数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避免的。

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可以对照这张表,检查自己是否也存在类似的偏差,并及时纠正。

尤其要注意,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这类境内母公司+三家境外子公司的企业,某些误区会因为规模或行业特点而被放大。

四、结合企业画像

把这一条放到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的具体经营里看。

按 18,000 万元的注册资本和 560 人的规模,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的特点是境内母公司+三家境外子公司。撇开本条不谈,境外董事的责任。

场景维度具体情形本条如何适用
设立存在跨境资金池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退出境外子公司分布于三国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职的,由副董事长召集主持
经营集团统一授信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职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

条文是通用的,场景是具体的,二者对上,动作就清楚了。

把条文和场景对上之后,很多看似复杂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五、边界在哪里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情形是否适用判断依据
常规情形适用第一顺位
存在法定例外时需特别判断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不适用要件不满足

判断「不适用」与判断「适用」同样重要。很多错误,都是把本不该适用这条的情形硬套了进来。

当拿不准是否适用时,宁可多核一遍要件,也不要贸然下结论。

边界的把握,很多时候决定了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的风险敞口大小。

六、收口

回到最初的问题: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面对第72条,最该做的是什么?答案已经在上面的分析里。

把条文读透,不是为了背,是为了在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的具体场景里知道边界在哪、动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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