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是被问到最多、也最容易被误解的条文之一,值得逐句拆开。
一、先回到法条本身
条文原文是: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它的要点可以归纳为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职的,由副董事长召集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职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
这三条不是并列的口号,而是有内在逻辑的。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是前提,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职的,由副董事长召集主持是展开,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职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是最终的落点。顺着这个顺序读,条文的骨架就立起来了。
很多企业把条文读成了原则,却不知道这三条其实都是可以落地的动作。
对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来说,这条的意义在于:值得留意的是,集团统一授信。
二、适用的前提是什么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 构成要件 | 如何理解 | 实务提示 |
|---|---|---|
| 第一顺位 | 在第一顺位上,核心是董事长 | 要与客观事实核对 |
| 第二顺位 | 第二顺位的认定,要看副董事长 | 留好书面证据 |
| 第三顺位 | 「第三顺位」指的是过半数董事推举 | 留好书面证据 |
不要凭感觉下结论,先把要件逐个核对一遍。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的情况是:境内母公司+三家境外子公司。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这一点在实务中往往被简化处理。
要件是「尺子」,事实是「被测对象」,尺子要准,对象也要真。
三、错误做法盘点
围绕这一条,最常犯的错误有下面几类,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不妨逐一对照。
| 序号 | 常见错误做法 | 问题出在哪 |
|---|---|---|
| 1 | 一个需要纠正的倾向是:副董事长未经推举自行召集 | 误读了构成要件 |
| 2 | 要警惕会议通知期限无规定的倾向 | 混淆了适用对象 |
| 3 | 有人会董事长拒绝召集导致董事会停摆,这其实不对 | 误读了构成要件 |
这些错,多数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避免的。
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可以对照这张表,检查自己是否也存在类似的偏差,并及时纠正。
尤其要注意,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这类境内母公司+三家境外子公司的企业,某些误区会因为规模或行业特点而被放大。
四、结合企业画像
把这一条放到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的具体经营里看。
按 18,000 万元的注册资本和 560 人的规模,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的特点是境内母公司+三家境外子公司。撇开本条不谈,境外董事的责任。
| 场景维度 | 具体情形 | 本条如何适用 |
|---|---|---|
| 设立 | 存在跨境资金池 |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
| 退出 | 境外子公司分布于三国 | 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职的,由副董事长召集主持 |
| 经营 | 集团统一授信 | 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职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 |
条文是通用的,场景是具体的,二者对上,动作就清楚了。
把条文和场景对上之后,很多看似复杂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五、边界在哪里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 情形 | 是否适用 | 判断依据 |
|---|---|---|
| 常规情形 | 适用 | 第一顺位 |
| 存在法定例外时 | 需特别判断 | 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
|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 | 不适用 | 要件不满足 |
判断「不适用」与判断「适用」同样重要。很多错误,都是把本不该适用这条的情形硬套了进来。
当拿不准是否适用时,宁可多核一遍要件,也不要贸然下结论。
边界的把握,很多时候决定了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的风险敞口大小。
六、收口
回到最初的问题: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面对第72条,最该做的是什么?答案已经在上面的分析里。
把条文读透,不是为了背,是为了在跨境经营的企业集团的具体场景里知道边界在哪、动作是什么。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