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条「监事会职权」的几个风险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很可能正在踩。
一、条文的三层意思
第78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句话可以拆成三层来读,每一层对应一个实务关注点。
第一层是「检查公司财务」。这一层决定了本条的基本定位,也是最容易在适用时被忽略的前提。第二层是「对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章者提出解任建议」,它把抽象的原则具体到了可操作的标准。第三层是「要求董事高管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向股东会提出提案,依法提起诉讼」,这一层往往指向义务边界或责任后果。
三层合在一起,才构成对这条的完整理解;只看其中一层,很容易得出片面的结论。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这条的意义在于:还有一个可核对的事实:股东为两名自然人。
二、应对动作
针对上面的分析,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立刻着手做几件事。
| 优先级 | 建议动作 | 预期效果 |
|---|---|---|
| 中 | 应落实「制定年度监督计划」 | 避免责任争议 |
| 中 | 应落实「起诉前形成监事会决议」 | 补齐程序瑕疵 |
| 低 | 关键动作是发现异常聘请中介调查 | 降低合规风险 |
先做高优先级的,把风险敞口关上。
合规建设是持续的过程,不是一次性的任务。
动作不在多,而在准;集中资源解决最要紧的问题,比面面俱到更有效。
三、自查清单
下面这张自查表,可以直接拿来用。对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逐项打勾。
| 自查项 | 达标标准 | 当前状态 |
|---|---|---|
| 应落实「制定年度监督计划」 | 在人事上,核心是解任建议 | □ 未做 / □ 部分完成 / □ 已达标 |
| 应落实「起诉前形成监事会决议」 | 就财务而言,关键在于检查权 | □ 未做 / □ 部分完成 / □ 已达标 |
| 关键动作是发现异常聘请中介调查 | 就救济而言,关键在于提案与诉讼 | □ 未做 / □ 部分完成 / □ 已达标 |
自查的意义在于暴露差距,而不是自我安慰。
自查结果应当留痕,既是整改依据,也是合规证明。
自查不是走过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把「是否达标」的判断标准写清楚,避免主观随意。
四、容易踩的坑
围绕这一条,最常犯的错误有下面几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妨逐一对照。
| 序号 | 常见错误做法 | 问题出在哪 |
|---|---|---|
| 1 | 不少企业会不掌握起诉的决策程序,应当避免 | 忽略了程序要求 |
| 2 | 实务中,监事会只看报表不查凭证的做法并不少见 | 混淆了适用对象 |
| 3 | 不少企业会发现问题只口头提醒,应当避免 | 忽略了程序要求 |
把常见误区过一遍,能避开大多数坑。
误区的根源,往往是理解不深或流程缺失,二者都要治。
误区的共性在于「看起来没问题」,所以更需要制度化的复核来兜底。
五、代价有多大
违反这一条,后果可轻可重,取决于情节和造成的损失。
| 情形 | 可能的后果 | 责任主体 |
|---|---|---|
| 一般违规 | 影响交易效力 | 公司 |
| 情节较重 | 高额赔偿 | 控股股东 |
| 造成严重损失 | 连带责任 | 直接责任人员 |
后果不是吓唬,而是提醒:合规成本远低于出事成本。
一旦已经发生违规,要尽早评估后果、主动纠正,争取从轻处理。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后果的大小与情节、损失、主观状态都相关,要综合判断。
六、把结论落成动作
把上面的拆解收拢一下,第78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意义就清晰了。
把这几处雷区过一遍,私募基金管理人能避免大多数本不该发生的损失。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