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9条「简易合并」是被问到最多、也最容易被误解的条文之一,值得逐句拆开。
一、条文的三层意思
这一条的核心意思,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公司与其持股 90% 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方不需股东会决议。
展开来讲,它包含两层:一是但应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异议可请求合理价格收购;二是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 的,可不经股东会决议。前者划定的是前提条件,后者指向的是义务或责任。
条文的价值,最终要体现在具体场景里的判断和动作上。
值得注意的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它对这条的敏感度会更高。
二、什么情况下不适用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公司与其持股 90% 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方不需股东会决议,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 情形 | 是否适用 | 判断依据 |
|---|---|---|
| 常规情形 | 适用 | 条件 |
| 存在法定例外时 | 需特别判断 | 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
|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 | 不适用 | 要件不满足 |
边界的意义在于:既不让企业把条文扩大化使用,也不让企业漏掉本该履行的事项。
边界意识,是避免误用条文的第一道防线。
边界的把握,很多时候决定了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的风险敞口大小。
三、三个要件逐一拆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 要素 | 具体内容 | 容易出错处 |
|---|---|---|
| 条件 | 「条件」指的是持股 90% 以上 | 留好书面证据 |
| 豁免 | 豁免的认定,要看被合并方不需决议 | 要与客观事实核对 |
| 保护 | 保护这一项,落脚点是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 | 要与客观事实核对 |
把要件一一对到自家公司的事实上,才能判断是否落在这条的射程内。以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为例,撇开本条不谈,出资人权益调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司与其持股 90% 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方不需股东会决议,这一点在实务中往往被简化处理。
要件是「尺子」,事实是「被测对象」,尺子要准,对象也要真。
四、这一条改了什么
相较 2018 年公司法,这一条的变化是:新增简易合并制度,简化关联合并程序。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来说,最实际的问题是:现有的章程、协议、内部制度,是否还跟得上这条的变化。
新旧对比的价值,在于提醒企业哪些旧习惯已经不合规,需要尽快调整。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来说,最该做的第一件事,是确认自己是否仍在使用旧规则下的安排。
五、适用范围与边界
这一条怎么用到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身上?关键是把它的要求翻译成经营动作。
脱离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的具体经营谈这条,永远隔着一层。把它放回场景,动作就具体了。
| 适用场景 | 具体表现 | 应对要点 |
|---|---|---|
| 日常经营 | 重整计划草案待表决 | 这一步要做的是保障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 |
| 日常经营 | 管理人已接管 | 这一步要做的是保障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 |
| 对外交易 | 管理人已接管 | 可着手符合持股比例再适用简易合并 |
适用的边界,比适用的范围更值得花时间确认。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应当把这几个场景分别落成动作。
需要强调的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适用这条时,公司与其持股 90% 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方不需股东会决议这一点要作为主线贯穿始终。
六、回到最初的问题
回到最初的问题: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面对第219条,最该做的是什么?答案已经在上面的分析里。
第219条「简易合并」的要义就这些,剩下的,是回到自己的公司去逐项对照。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