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9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被问到最多、也最容易被误解的条文之一,值得逐句拆开。
一、先看条文怎么说
先回到法条本身: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真正要把握的是三个要点:国务院或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可授权国资监管机构或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关系不改变国家作为最终出资人的地位。这三个要点之间,第一条是基础,第二条是标准,第三条是边界。
理解到位之后,更重要的是把它转化为章程条款和内部流程,否则只是停留在纸面。
值得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它对这条的敏感度会更高。
二、相比旧法,变化在哪
相较 2018 年公司法,这一条的变化是:延续旧法,明确「授权」模式,出资人职责可委托特定机构行使。
理解变化的方向,才能理解立法想解决什么问题。很多历史遗留的做法,正是在这次修订中被纠正的。
建议国有独资公司把这条的变化单独拎出来,对照自身的制度做一次「体检」。
把变化理解透,才能判断是「必须改」还是「建议改」。
三、适用范围与边界
这一条怎么用到国有独资公司身上?关键是把它的要求翻译成经营动作。
脱离国有独资公司的具体经营谈这条,永远隔着一层。把它放回场景,动作就具体了。
| 适用场景 | 具体表现 | 应对要点 |
|---|---|---|
| 日常经营 | 设审计委员会 | 关键动作是区分出资人监督与行政监管两条线 |
| 对外交易 | 设审计委员会 | 关键动作是区分出资人监督与行政监管两条线 |
| 对外交易 | 职工代表董事 1 席 | 建议厘清「授权」链条的权责边界 |
适用范围搞清楚了,动作才不会做偏;反过来,动作清楚了,范围也就守住了。
适用范围和具体动作之间,还差一层「结合自家情况」的转化,这层转化不能省。
四、构成要件拆开看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 要件 | 把握要点 | 常见偏差 |
|---|---|---|
| 出资人 | 在出资人上,核心是国务院或地方政府 | 别凭印象判断 |
| 受托 | 受托这一项,落脚点是国资监管机构等 | 留好书面证据 |
| 权益 | 说到权益,重点是出资人权益 | 要与客观事实核对 |
不要凭感觉下结论,先把要件逐个核对一遍。国有独资公司的情况是:由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要件核对的过程,本身就是一次合规自查的过程。
对国有独资公司而言,要件核对的难点,往往在于事实本身的证据是否充分。
五、哪些情形要排除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国务院或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 情形 | 是否适用 | 判断依据 |
|---|---|---|
| 常规情形 | 适用 | 受托 |
| 存在法定例外时 | 需特别判断 | 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
|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 | 不适用 | 要件不满足 |
对国有独资公司而言,划清这条的边界,比记熟条文本身更有实操价值。
把边界标出来,才能既不越界,也不漏掉该做的。
边界不是束缚,而是确定性;明确了边界,反而能更放心地做事。
六、收口
综合上面的分析,第169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要义可以收束为一句可执行的话。
第169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要义就这些,剩下的,是回到自己的公司去逐项对照。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