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立会计(集团)有限公司 · 财税专业知识中心
国家出资公司与董监高

第174条「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聘任」里藏着三个动作,国有独资公司做到了几个

诚立会计 2026年06月05日 阅读 105
第174条「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聘任」里藏着三个动作,国有独资公司做到了几个

新公司法第174条讲的是「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聘任」,一句话说清容易,落到国有独资公司身上,门道就多了。

一、先回到法条本身

先回到法条本身: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真正要把握的是三个要点: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出资人机构同意,董事可兼任经理;聘任解聘权在董事会,但兼任须前置同意。这三个要点之间,第一条是基础,第二条是标准,第三条是边界。

把这条读透,不是为了背,而是为了在关键时刻知道边界在哪。

值得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它对这条的敏感度会更高。

二、场景化理解

把这一条放到国有独资公司的具体经营里看。

这家国有独资公司的基本面是:由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这家国有独资公司还面临一个背景问题:职工董事设置。

场景维度具体情形本条如何适用
退出职工代表董事 1 席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治理职工代表董事 1 席经出资人机构同意,董事可兼任经理
退出董事会 7 席,外部董事 4 席聘任解聘权在董事会,但兼任须前置同意

把自己的经营事实摆进来,条文才有温度。

把条文和场景对上之后,很多看似复杂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三、不能无限扩大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情形是否适用判断依据
常规情形适用兼任
存在法定例外时需特别判断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不适用要件不满足

对国有独资公司而言,划清这条的边界,比记熟条文本身更有实操价值。

边界意识,是避免误用条文的第一道防线。

边界不是束缚,而是确定性;明确了边界,反而能更放心地做事。

四、构成要件拆开看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要件把握要点常见偏差
任免就任免而言,关键在于董事会聘任解聘别凭印象判断
兼任从兼任来看,把握经同意后董事可兼经理别凭印象判断
边界就边界而言,关键在于兼职须出资人机构同意注意此处需结合章程

不要凭感觉下结论,先把要件逐个核对一遍。国有独资公司的情况是:由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这一点在实务中往往被简化处理。

把要件理解到位,再结合国有独资公司的具体事实,判断才有根基。

五、容易踩的坑

围绕这一条,最常犯的错误有下面几类,国有独资公司不妨逐一对照。

序号常见错误做法问题出在哪
1实务中,经理未经董事会解聘即离任的做法并不少见证据留存不足
2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出资人机构直接任免经理混淆了适用对象
3一个需要纠正的倾向是:未经同意让董事兼经理证据留存不足

错误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自己在犯错。

国有独资公司可以对照这张表,检查自己是否也存在类似的偏差,并及时纠正。

对照误区自查,不是一次性的动作,而是应嵌入日常经营。

六、三句话总结

把上面的拆解收拢一下,第174条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意义就清晰了。

理解第174条「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聘任」,最终要落成章程条款和内部制度,否则只是纸面理解。

标签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

MORE ON THIS

同栏目延伸阅读

同一栏目下的其它文章,按阅读量排序,便于顺着主题继续往下读。

查看全部
服务热线 4000-989-866 微信咨询 北京诚立会计 微信在线咨询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