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8条「董监高的消极任职资格」的几个风险点,初创科技公司很可能正在踩。
一、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
条文原文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它的要点可以归纳为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任职;因贪污、贿赂等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不得任职;担任破产清算或被吊销执照企业负责人、负有个人责任且未逾三年者不得任职。
这三条不是并列的口号,而是有内在逻辑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任职是前提,因贪污、贿赂等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不得任职是展开,担任破产清算或被吊销执照企业负责人、负有个人责任且未逾三年者不得任职是最终的落点。顺着这个顺序读,条文的骨架就立起来了。
读这一条的正确姿势,是逐条对照、逐条落地,而不是笼统地表示「我们一直很规范」。
对初创科技公司来说,这条的意义在于:从现有资料看,账上货币资金 90 万元。
二、踩坑之后会怎样
违反这一条,后果可轻可重,取决于情节和造成的损失。
| 情形 | 可能的后果 | 责任主体 |
|---|---|---|
| 一般违规 | 影响交易效力 | 公司 |
| 情节较重 | 高额赔偿 | 控股股东 |
| 造成严重损失 | 刑事责任风险 | 直接责任人员 |
把最坏的后果想清楚,才知道该投入多少精力。
一旦已经发生违规,要尽早评估后果、主动纠正,争取从轻处理。
对初创科技公司来说,后果的大小与情节、损失、主观状态都相关,要综合判断。
三、落地动作
针对上面的分析,初创科技公司可以立刻着手做几件事。
| 优先级 | 建议动作 | 预期效果 |
|---|---|---|
| 低 | 落地时,任职期间出现禁入情形及时解任 | 避免责任争议 |
| 低 | 可着手聘任前通过信用中国、裁判文书核查 | 降低合规风险 |
| 低 | 关键动作是建立任职资格负面清单筛查 | 避免责任争议 |
动作要具体到本周就能启动。
落地之后,还要回头看效果,及时调整。
优先级的高低,取决于风险敞口的大小,初创科技公司应当据此动态调整。
四、检查要点
下面这张自查表,可以直接拿来用。对照初创科技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打勾。
| 自查项 | 达标标准 | 当前状态 |
|---|---|---|
| 落地时,任职期间出现禁入情形及时解任 | 「经营」指的是破产、吊销未逾三年 | □ 未做 / □ 部分完成 / □ 已达标 |
| 可着手聘任前通过信用中国、裁判文书核查 | 就能力而言,关键在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 未做 / □ 部分完成 / □ 已达标 |
| 关键动作是建立任职资格负面清单筛查 | 在刑事上,核心是特定犯罪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 未做 / □ 部分完成 / □ 已达标 |
达标不是终点,持续保持才是。
自查结果应当留痕,既是整改依据,也是合规证明。
自查不是走过场,初创科技公司应当把「是否达标」的判断标准写清楚,避免主观随意。
五、别犯这些错
围绕这一条,最常犯的错误有下面几类,初创科技公司不妨逐一对照。
| 序号 | 常见错误做法 | 问题出在哪 |
|---|---|---|
| 1 | 常见的一个错误是「聘任前不做任职资格核查」 | 误读了构成要件 |
| 2 | 不少企业会只关注贪污贿赂而忽略其他破坏经济秩序犯罪,应当避免 | 混淆了适用对象 |
| 3 | 「认为禁入期届满自动恢复任职」是典型的理解偏差 | 误读了构成要件 |
这些错,多数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避免的。
误区的根源,往往是理解不深或流程缺失,二者都要治。
对照误区自查,不是一次性的动作,而是应嵌入日常经营。
六、结论与边界
把上面的拆解收拢一下,第178条对初创科技公司的意义就清晰了。
把这几处雷区过一遍,初创科技公司能避免大多数本不该发生的损失。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