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5条「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是被问到最多、也最容易被误解的条文之一,值得逐句拆开。
一、条文原文与要点
先回到法条本身: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真正要把握的是三个要点:董事会决议关联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关联董事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应提交股东会。这三个要点之间,第一条是基础,第二条是标准,第三条是边界。
理解到位之后,更重要的是把它转化为章程条款和内部流程,否则只是停留在纸面。
值得注意的是,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它对这条的敏感度会更高。
二、怎么适用到具体公司
这一条怎么用到新三板挂牌公司身上?关键是把它的要求翻译成经营动作。
条文是通用的,企业是具体的。新三板挂牌公司适用这条时,有几个场景尤其值得注意。
| 适用场景 | 具体表现 | 应对要点 |
|---|---|---|
| 设立阶段 | 挂牌四年 | 实务上应当会前识别关联董事名单 |
| 设立阶段 | 做过两次定增 | 可着手不足三人时转交股东会审议 |
| 对外交易 | 挂牌四年 | 可着手决议记录注明回避情况 |
适用的边界,比适用的范围更值得花时间确认。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把这几个场景分别落成动作。
把适用的结论写进制度,比停留在讨论层面更有意义。
三、这一条改了什么
相较 2018 年公司法,这一条的变化是:新增「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的兜底规则,防止回避导致僵局。
这个变化不是文字游戏,它直接改变了企业的动作。以前可以的做法,现在可能要改;以前模糊的地带,现在有了明确的边界。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据此重新审视自己的既有安排。
新旧对比的价值,在于提醒企业哪些旧习惯已经不合规,需要尽快调整。
新旧衔接期往往最容易出问题,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尽快完成过渡。
四、边界之外的区域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董事会决议关联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 情形 | 是否适用 | 判断依据 |
|---|---|---|
| 常规情形 | 适用 | 兜底 |
| 存在法定例外时 | 需特别判断 | 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
|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 | 不适用 | 要件不满足 |
判断「不适用」与判断「适用」同样重要。很多错误,都是把本不该适用这条的情形硬套了进来。
边界意识,是避免误用条文的第一道防线。
边界的把握,很多时候决定了新三板挂牌公司的风险敞口大小。
五、关键要件怎么把握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 要素 | 具体内容 | 容易出错处 |
|---|---|---|
| 回避 | 回避的认定,要看关联董事不参与表决 | 注意此处需结合章程 |
| 计算 | 先看计算:表决权不计入总数 | 别凭印象判断 |
| 兜底 | 就兜底而言,关键在于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 | 别凭印象判断 |
要件是判断的标尺,事实是判断的对象。新三板挂牌公司要把两件事都理清楚,结论才可靠。
当事实与要件对不上时,应当回到事实本身,而不是强行套用条文。
要件是「尺子」,事实是「被测对象」,尺子要准,对象也要真。
六、收口
回到最初的问题:新三板挂牌公司面对第185条,最该做的是什么?答案已经在上面的分析里。
理解第185条「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最终要落成章程条款和内部制度,否则只是纸面理解。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