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立会计(集团)有限公司 · 财税专业知识中心
国家出资公司与董监高

把第189条「股东代表诉讼」读明白: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必须抓住的三处

诚立会计 2026年08月10日 阅读 32
把第189条「股东代表诉讼」读明白: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必须抓住的三处

第189条「股东代表诉讼」是被问到最多、也最容易被误解的条文之一,值得逐句拆开。

一、把条文摆出来

这一条的核心意思,可以概括为一句话:董监高有第一百八十八条情形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

展开来讲,它包含两层:一是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 1% 以上的股东可自行起诉;二是监事或他人侵权的,可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起诉。前者划定的是前提条件,后者指向的是义务或责任。

不必逐字背诵原文,但要能准确说出它的适用范围和边界。

落到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身上,这条所指向的义务或权利,需要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来承接。

二、场景化理解

把这一条放到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的具体经营里看。

这家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的基本面是:法院已受理破产重整申请。撇开本条不谈,重整期间治理机构权限。

场景维度具体情形本条如何适用
经营债权申报 210 户董监高有第一百八十八条情形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
经营管理人已接管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 1% 以上的股东可自行起诉
经营债权申报 210 户监事或他人侵权的,可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起诉

条文是通用的,场景是具体的,二者对上,动作就清楚了。

场景化理解的目的,是把「应该做什么」变成「具体怎么做」。

三、常见风险点

围绕这一条,最常犯的错误有下面几类,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不妨逐一对照。

序号常见错误做法问题出在哪
1实务中,忽略连续持股 180 日的要求的做法并不少见误读了构成要件
2不少企业会把代表诉讼当作普通诉讼处理,应当避免证据留存不足
3实务中,未履行前置程序即起诉的做法并不少见证据留存不足

错误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自己在犯错。

误区的根源,往往是理解不深或流程缺失,二者都要治。

尤其要注意,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这类法院已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企业,某些误区会因为规模或行业特点而被放大。

四、条文的适用条件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要件把握要点常见偏差
前置就前置而言,关键在于书面请求公司机关起诉别凭印象判断
门槛在门槛上,核心是180日+1%股份别凭印象判断
对象「对象」指的是董监高及他人别凭印象判断

要件是判断的标尺,事实是判断的对象。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要把两件事都理清楚,结论才可靠。

当事实与要件对不上时,应当回到事实本身,而不是强行套用条文。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而言,要件核对的难点,往往在于事实本身的证据是否充分。

五、边界之外的区域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董监高有第一百八十八条情形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情形是否适用判断依据
常规情形适用前置
存在法定例外时需特别判断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不适用要件不满足

判断「不适用」与判断「适用」同样重要。很多错误,都是把本不该适用这条的情形硬套了进来。

把边界标出来,才能既不越界,也不漏掉该做的。

边界的把握,很多时候决定了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的风险敞口大小。

六、收口

回到最初的问题: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面对第189条,最该做的是什么?答案已经在上面的分析里。

把条文读透,不是为了背,是为了在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的具体场景里知道边界在哪、动作是什么。

标签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

MORE ON THIS

同栏目延伸阅读

同一栏目下的其它文章,按阅读量排序,便于顺着主题继续往下读。

查看全部
服务热线 4000-989-866 微信咨询 北京诚立会计 微信在线咨询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