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9条「股东代表诉讼」是被问到最多、也最容易被误解的条文之一,值得逐句拆开。
一、把条文摆出来
这一条的核心意思,可以概括为一句话:董监高有第一百八十八条情形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
展开来讲,它包含两层:一是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 1% 以上的股东可自行起诉;二是监事或他人侵权的,可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起诉。前者划定的是前提条件,后者指向的是义务或责任。
不必逐字背诵原文,但要能准确说出它的适用范围和边界。
落到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身上,这条所指向的义务或权利,需要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来承接。
二、场景化理解
把这一条放到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的具体经营里看。
这家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的基本面是:法院已受理破产重整申请。撇开本条不谈,重整期间治理机构权限。
| 场景维度 | 具体情形 | 本条如何适用 |
|---|---|---|
| 经营 | 债权申报 210 户 | 董监高有第一百八十八条情形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 |
| 经营 | 管理人已接管 |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 1% 以上的股东可自行起诉 |
| 经营 | 债权申报 210 户 | 监事或他人侵权的,可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起诉 |
条文是通用的,场景是具体的,二者对上,动作就清楚了。
场景化理解的目的,是把「应该做什么」变成「具体怎么做」。
三、常见风险点
围绕这一条,最常犯的错误有下面几类,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不妨逐一对照。
| 序号 | 常见错误做法 | 问题出在哪 |
|---|---|---|
| 1 | 实务中,忽略连续持股 180 日的要求的做法并不少见 | 误读了构成要件 |
| 2 | 不少企业会把代表诉讼当作普通诉讼处理,应当避免 | 证据留存不足 |
| 3 | 实务中,未履行前置程序即起诉的做法并不少见 | 证据留存不足 |
错误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自己在犯错。
误区的根源,往往是理解不深或流程缺失,二者都要治。
尤其要注意,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这类法院已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企业,某些误区会因为规模或行业特点而被放大。
四、条文的适用条件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 要件 | 把握要点 | 常见偏差 |
|---|---|---|
| 前置 | 就前置而言,关键在于书面请求公司机关起诉 | 别凭印象判断 |
| 门槛 | 在门槛上,核心是180日+1%股份 | 别凭印象判断 |
| 对象 | 「对象」指的是董监高及他人 | 别凭印象判断 |
要件是判断的标尺,事实是判断的对象。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要把两件事都理清楚,结论才可靠。
当事实与要件对不上时,应当回到事实本身,而不是强行套用条文。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而言,要件核对的难点,往往在于事实本身的证据是否充分。
五、边界之外的区域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董监高有第一百八十八条情形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 情形 | 是否适用 | 判断依据 |
|---|---|---|
| 常规情形 | 适用 | 前置 |
| 存在法定例外时 | 需特别判断 | 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
|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 | 不适用 | 要件不满足 |
判断「不适用」与判断「适用」同样重要。很多错误,都是把本不该适用这条的情形硬套了进来。
把边界标出来,才能既不越界,也不漏掉该做的。
边界的把握,很多时候决定了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的风险敞口大小。
六、收口
回到最初的问题: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面对第189条,最该做的是什么?答案已经在上面的分析里。
把条文读透,不是为了背,是为了在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的具体场景里知道边界在哪、动作是什么。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