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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公司与董监高

第190条「股东直接诉讼」的三个要件,正在减资的公司最容易忽略哪一个

诚立会计 2026年08月11日 阅读 32
第190条「股东直接诉讼」的三个要件,正在减资的公司最容易忽略哪一个

把第190条「股东直接诉讼」读透,正在减资的公司在章程和日常经营里能少走很多弯路。

一、条文原文与要点

这一条的核心意思,可以概括为一句话:董监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直接起诉。

展开来讲,它包含两层:一是区别于代表诉讼,直接诉讼保护的是股东自身权益;二是无需履行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前者划定的是前提条件,后者指向的是义务或责任。

条文的价值,最终要体现在具体场景里的判断和动作上。

落到正在减资的公司身上,这条所指向的义务或权利,需要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来承接。

二、不能无限扩大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董监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直接起诉,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情形是否适用判断依据
常规情形适用损害
存在法定例外时需特别判断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不适用要件不满足

对正在减资的公司而言,划清这条的边界,比记熟条文本身更有实操价值。

把边界标出来,才能既不越界,也不漏掉该做的。

边界不是束缚,而是确定性;明确了边界,反而能更放心地做事。

三、相比旧法,变化在哪

相较 2018 年公司法,这一条的变化是:延续旧法,与代表诉讼并列的股东救济渠道。

对正在减资的公司来说,最实际的问题是:现有的章程、协议、内部制度,是否还跟得上这条的变化。

建议正在减资的公司把这条的变化单独拎出来,对照自身的制度做一次「体检」。

新旧衔接期往往最容易出问题,正在减资的公司应当尽快完成过渡。

四、适用的前提是什么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构成要件如何理解实务提示
对象对象这一项,落脚点是董监高违法行为注意此处需结合章程
损害从损害来看,把握股东自身利益留好书面证据
方式方式这一项,落脚点是股东直接起诉留好书面证据

不要凭感觉下结论,先把要件逐个核对一遍。正在减资的公司的情况是:认缴额过高,拟减至实缴水平。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董监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直接起诉,这一点在实务中往往被简化处理。

对正在减资的公司而言,要件核对的难点,往往在于事实本身的证据是否充分。

五、落到实务怎么用

这一条怎么用到正在减资的公司身上?关键是把它的要求翻译成经营动作。

正在减资的公司的业务特点是认缴额过高,拟减至实缴水平,这决定了它在适用这条时,关注点会落在特定的环节。

适用场景具体表现应对要点
对外交易有三笔未到期借款可着手区分公司损失与股东个人损失
设立阶段有三笔未到期借款可着手选择正确的诉讼类型
对外交易实缴 3000 万元可着手选择正确的诉讼类型

适用范围搞清楚了,动作才不会做偏;反过来,动作清楚了,范围也就守住了。

把适用的结论写进制度,比停留在讨论层面更有意义。

六、三句话总结

把上面的拆解收拢一下,第190条对正在减资的公司的意义就清晰了。

第190条「股东直接诉讼」的要义就这些,剩下的,是回到自己的公司去逐项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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