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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公司与董监高

第191条「董监高执行职务致害的责任」看似简单,连锁医疗机构一疏忽就担责

诚立会计 2026年08月15日 阅读 32
第191条「董监高执行职务致害的责任」看似简单,连锁医疗机构一疏忽就担责

第191条「董监高执行职务致害的责任」的几个风险点,连锁医疗机构很可能正在踩。

一、条文的三层意思

第19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句话可以拆成三层来读,每一层对应一个实务关注点。

第一层是「董监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先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层决定了本条的基本定位,也是最容易在适用时被忽略的前提。第二层是「董监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它把抽象的原则具体到了可操作的标准。第三层是「体现了对外公司担责、对内追责的分层」,这一层往往指向义务边界或责任后果。

三层合在一起,才构成对这条的完整理解;只看其中一层,很容易得出片面的结论。

对连锁医疗机构来说,这条的意义在于:还有一个可核对的事实:医疗责任险已投保。

二、建议与措施

针对上面的分析,连锁医疗机构可以立刻着手做几件事。

优先级建议动作预期效果
低这一步要做的是评估董监高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避免责任争议
低建议公司先对外赔付避免责任争议
低建议据以向责任人员追偿降低合规风险

先做高优先级的,把风险敞口关上。

落地之后,还要回头看效果,及时调整。

动作不在多,而在准;集中资源解决最要紧的问题,比面面俱到更有效。

三、对照这张表核对

下面这张自查表,可以直接拿来用。对照连锁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逐项打勾。

自查项达标标准当前状态
这一步要做的是评估董监高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象」指的是致第三人损害□ 未做 / □ 部分完成 / □ 已达标
建议公司先对外赔付就外部而言,关键在于公司先担责□ 未做 / □ 部分完成 / □ 已达标
建议据以向责任人员追偿「对象」指的是致第三人损害□ 未做 / □ 部分完成 / □ 已达标

自查的意义在于暴露差距,而不是自我安慰。

自查结果应当留痕,既是整改依据,也是合规证明。

自查不是走过场,连锁医疗机构应当把「是否达标」的判断标准写清楚,避免主观随意。

四、容易踩的坑

围绕这一条,最常犯的错误有下面几类,连锁医疗机构不妨逐一对照。

序号常见错误做法问题出在哪
1常见的一个错误是「把一般过失也纳入董监高个人责任」忽略了程序要求
2常见的一个错误是「认为公司担责后无法向董监高追偿」证据留存不足
3不少企业会忽略责任的分层设计,应当避免误读了构成要件

错误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自己在犯错。

连锁医疗机构可以对照这张表,检查自己是否也存在类似的偏差,并及时纠正。

误区的共性在于「看起来没问题」,所以更需要制度化的复核来兜底。

五、违法的代价

违反这一条,后果可轻可重,取决于情节和造成的损失。

情形可能的后果责任主体
一般违规责令改正公司
情节较重登记被撤销控股股东
造成严重损失信用受损直接责任人员

后果不是吓唬,而是提醒:合规成本远低于出事成本。

连锁医疗机构应当把这条的风险等级评估清楚,据此配置相应的防控资源。

评估后果的目的,不是让连锁医疗机构望而却步,而是让它把资源投到真正要紧的地方。

六、回到最初的问题

综合上面的分析,第191条「董监高执行职务致害的责任」的要义可以收束为一句可执行的话。

把这几处雷区过一遍,连锁医疗机构能避免大多数本不该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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