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立会计(集团)有限公司 · 财税专业知识中心
代理记账

代销:视同买断还是收手续费

诚立会计 发布于 更新于 阅读 0
代销:视同买断还是收手续费

厂家把货铺到经销商仓库,约定卖完再结算。这笔货在厂家账上还算不算存货、什么时候确认收入、谁给谁开票,取决于代销是「视同买断」还是「收取手续费」。两种模式,两套账、两种发票流。

核心判断

  • 结论代销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
  •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等。
  • 边界发出满 180 天确认纳税义务

一、量化判断标准

判断项标准
视同买断受托方自行定价,承担销售风险
收取手续费受托方按指定价销售,仅赚手续费
收入确认时点收到代销清单时
增值税纳税义务收到清单或货款当天
兜底时点发出货物满 180 天
手续费计税经纪代理服务,6%
委托方开票按销售额全额开给受托方或购买方

二、规则落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 天的当天。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并承担销售风险;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仅提供代销服务,不承担商品滞销风险。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小企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提供的是经纪代理服务,按现行规定适用 6% 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其销售额为取得的手续费。

三、争议的实质

一种说法是:货发出去就该确认收入。理由是,东西都到对方仓库了。

另一种说法是:控制权未转移不确认。理由是,要看是买断还是代销。

分歧的落点:发出商品不等于销售。判断的关键是控制权与风险是否转移:视同买断下受托方承担滞销与价格风险,控制权已转移;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卖不掉可以退回,风险仍在委托方,不能确认收入。税法另有独立规则: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发出满 180 天未收到清单与货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照样发生。

四、边界条件

  • 未收到清单也未收款:发出满 180 天确认纳税义务
  • 视同买断:受托方可自行定价,差额归其所有
  • 收取手续费:受托方按手续费确认收入并开票
  • 货物退回:冲减收入与销项税额
  • 受托方以自己名义销售:视同销售,自行开票
  • 买断后滞销:损失由受托方承担

五、一个真实的争议:铺货两百万,拖过一百八十天

事实:某食品公司向经销商铺货 200 万元,约定「卖完结算、卖不掉可退」,未签订明确的代销协议。八个月后经销商仍未提供销售清单,也未付款。公司账上仍挂「发出商品」,未确认收入、未计销项税。

争点:委托代销货物发出超过 180 天未收到清单,增值税纳税义务何时发生?

裁判逻辑: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 天的当天。该批货物发出已满 180 天,即使未收到清单、未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约 23 万元。未申报构成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启示:代销不是「卖了才算」。180 天是一道硬线,过了线,货还在别人仓库里,税已经归你了。

六、把判断变成流程

  1. 签订书面代销协议,明确是买断还是收手续费
  2. 约定结算周期与代销清单提供义务
  3. 建立发出商品台账,记录发货日期
  4. 按代销清单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
  5. 监控发出满 180 天的货物,及时确认纳税义务
  6. 收取手续费模式下,受托方就手续费开票
  7. 退货时按红字发票流程处理

七、风险与后果

  • 协议性质不明:收入确认争议
  • 超 180 天未计销项:少缴增值税
  • 发出商品长期挂账:存货虚增
  • 退货未开红字:多缴税款

常见追问

代销货物能开专票吗?

可以。视同买断由受托方按销售价开票,收取手续费方式由委托方开给购买方,受托方就手续费开票给委托方。

代销手续费怎么计税?

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 6% 税率。

卖不掉退回怎么处理?

冲减收入与销项税额,开具红字发票;已缴税款可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标签 代理记账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

MORE ON THIS

同栏目延伸阅读

先看同栏目最新发布的实务研究,再看读者读得最多的几篇。

查看全部
服务热线 4000-989-866 微信咨询 北京诚立会计 微信在线咨询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