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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架构案例拆解

优先认购权:按实缴还是认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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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认购权:按实缴还是认缴比例

公司增资时,老股东有权优先认购。但按什么比例?新公司法写的是「实缴的出资比例」,不是认缴。这个字的差别,让很多认缴了但没实缴的股东,在增资时发现自己的优先认购额度比想象中小。

核心判断

  • 结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的除外。
  • 依据公司法第 227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边界可按约定比例行使

一、判断的量化门槛

判断项标准
基数实缴出资比例
例外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
程序股东会决议,提前通知行使期限
期限通常 15 至 30 日,逾期视为放弃
违约后果决议可撤销或赔偿损失
认缴影响未实缴部分不计入基数

二、规范依据与射程

公司法第 227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该条将基数明确为「实缴」,与旧法按「认缴」的口径不同。认缴未缴部分不产生优先认购额度,这是新法对出资秩序的强化。

公司法第 47 条要求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出资。认缴期限届满未缴的,优先认购权基数进一步缩小。

若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增资,实质剥夺老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老股东可主张决议撤销或要求赔偿。

三、两种说法各有道理

一种说法是:应按认缴比例。理由是,认缴比例体现股东在公司中的约定地位,按实缴计算会让早期未出资的股东被边缘化。

另一种说法是:应按实缴比例。理由是,优先认购权保护的是已投入资本的比例关系,未出资就没有被稀释的既得利益。

分歧的落点:法律已经给出答案:按实缴。想改变这个结果,只有一条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这个约定必须由全体股东作出,多数决不能替代。

四、例外与它的理由

  •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可按约定比例行使
  • 股东放弃认购:其他股东可按比例追加
  • 增资价格明显偏低:可能被认定变相剥夺
  • 未通知即增资:决议可撤销
  • 认缴期限已届满未缴:基数进一步缩小,且面临失权风险

五、案例:争点如何被确定:按认缴比例算额度,被认定错误

事实:某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甲认缴 600 万元但仅实缴 200 万元,乙实缴 400 万元。公司增资 1000 万元,按认缴比例给甲分配 600 万元额度,乙提出异议。

争点:优先认购权的基数应为认缴还是实缴比例?

裁判逻辑:法院认为,公司法明确规定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甲实缴 200 万元,占总实缴 600 万元的 33.3%,其优先认购额度应为 333 万元,而非按认缴比例计算的 600 万元。公司按认缴比例分配,侵害了乙的优先认购权,相应决议部分撤销。

启示:认缴是承诺,实缴才是投入。增资分额度那天,账上到了多少钱才算数——这条规则写在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里。

六、把判断变成流程

  1. 增资前核清各股东实缴金额与比例
  2. 按实缴比例计算优先认购额度并书面通知
  3. 给予不少于 15 日的行使期限
  4. 需改变比例的,取得全体股东书面同意
  5. 放弃认购的部分按约定或比例追加
  6. 留存通知、回复与决议文件

七、容易踩的坑

  • 按认缴计算:侵害其他股东权利,决议被撤销
  • 未通知:程序违法
  • 期限过短:被认定剥夺权利
  • 以多数决排除:违反全体股东约定的要求

常见追问

优先认购权可以放弃吗?

可以,需书面明确放弃。逾期未行使的,通常视为放弃。

全体股东能约定不按比例吗?

可以。公司法明确允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

增资时新股东直接进来合法吗?

须先履行对老股东的优先认购通知程序,老股东放弃后方可由新股东认缴。

标签 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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