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股权转给孩子,很多人以为要按净资产交一大笔税,也有人以为亲属之间完全免税。两种理解都不准确。规则其实很细:低价转让给子女被视为「有正当理由」,不核定收入;但孩子将来再转让时,成本怎么算,取决于这次是无偿还是有偿。
核心判断
- 结论将股权转让给子女等近亲属,收入明显偏低的视为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不核定转让收入。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 13 条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 边界不核定,原值承继,未来税负不变
一、条文给出的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 13 条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该公告第 16 条规定,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且属于第 13 条第 2 项所列情形的,其股权原值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
若为有偿但价格明显偏低,不符合无偿让渡的情形,受让方原值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与相关税费确认,未来转让时几乎全额计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 比例税率,以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原值越低,未来税负越高。
二、两种说法各有道理
一种说法是:亲属间转让应完全免税。理由是,家庭内部的财产安排不产生真实经济利益,征税缺乏经济基础。
另一种说法是:免税会造成避税通道。理由是,若不设限制,任何交易都可借亲属转让规避税负,因此只能免核定、不能免原值。
分歧的落点:规则的巧妙之处在于「递延而非免除」:这次不核定,税负被推到子女再转让的那一天,且通过原值承继保证总额不变。但只有无偿让渡才能承继原值,有偿低价转让反而会让税负增加。
三、把标准落成算式
| 判断项 | 标准 |
|---|---|
| 适用范围 | 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等 |
| 效果 | 视为有正当理由,不核定转让收入 |
| 无偿让渡原值 | 原持有人原值 + 取得环节合理税费 |
| 有偿低价原值 | 按实际支付价款 + 相关税费 |
| 税率 | 财产转让所得 20% |
| 证明材料 | 身份关系证明、转让协议、付款凭证 |
四、反转点在哪里
- 无偿赠与子女:不核定,原值承继,未来税负不变
- 1 元有偿转让:可能不适用原值承继,税负增加
- 子女未来转让:按承继的原值计算,总税负守恒
- 转让给非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按净资产核定
- 跨境亲属转让:还涉及外汇与非居民税收规则
五、实务中的一次判断:一元转让给儿子,反而多缴了税
事实:某股东将持有的股权以 1 元价格转让给儿子,办理了变更登记,未申报个税。五年后儿子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取得 2000 万元,按 1 元成本计算,缴税约 400 万元。
争点:低价有偿转让给子女,股权原值如何确定?
裁判逻辑:税务机关认定,该次转让虽属近亲属之间,但采用了有偿形式并约定 1 元对价,不符合「无偿让渡」的原值承继条件,儿子的股权原值按实际支付的 1 元确认。转让所得接近 2000 万元,全额按 20% 计税。若当初采用无偿赠与方式,原值可承继原持有人的 500 万元,税额可减少约 100 万元。
启示:「1 元转让」是实务中最常见的想当然。想给子女,就写赠与、办无偿变更;写 1 元,省下的是当下,多缴的是将来。
六、可执行的操作清单
- 明确采用无偿赠与还是有偿转让,不要混用
- 无偿赠与的,签署赠与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
- 准备身份关系证明,作为正当理由的依据
- 在有偿转让中如实约定价格,避免因低价导致原值缩水
- 留存原持有人取得股权时的出资凭证
- 子女未来转让前复核原值,必要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七、容易踩的坑
- 1 元转让:原值按 1 元确认,未来税负剧增
- 未申报:被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 身份关系无证明:无法适用正当理由
- 跨境转让:涉及外汇与非居民预提税
常见追问
转给子女要交个税吗?
低价或无偿转让被视为有正当理由,本次通常不产生所得;但需按规定申报。
子女的原值怎么算?
无偿取得的,承继原持有人的原值加相关税费;有偿低价取得的,按实际支付价款确认。
转给兄弟姐妹也适用吗?
适用。67 号公告列举了近亲属范围,兄弟姐妹在列,但需提供身份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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