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立会计(集团)有限公司 · 财税专业知识中心
股权激励方案研究

计划修改:能不能单方削减已授权益

诚立会计 发布于 更新于 阅读 0
计划修改:能不能单方削减已授权益

激励计划里常有一句万能的兜底:「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计划」。写的时候觉得很方便,用的时候才发现,这句话在已授予的权益面前往往不管用——因为它排除的是员工的主要权利。

核心判断

  • 结论已授予的权益受合同约束,公司不得单方削减。
  • 依据民法典第 543 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单方变更不产生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
  • 边界可能被支持

一、条文给出的答案

民法典第 543 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单方变更不产生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

民法典第 497 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授予协议中的「公司有权随时调整」条款,可能因排除员工主要权利而无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要求激励计划的变更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披露,不得由管理层自行决定。

若调整涉及缩短行权期限、提高行权价、减少授予数量,实质是削减已授权益,需取得员工同意,否则员工可主张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二、争议的实质

一种说法是:公司应有调整空间。理由是,经营环境变化时,僵化的计划会失去激励意义,保留调整权是必要的管理工具。

另一种说法是:已授予权益不可动摇。理由是,员工基于授予放弃了其他机会,若公司可随时削减,激励就变成了单方面的承诺。

分歧的落点:分界线在「是否已授予」。未授予部分,公司有充分的计划设计自由;已授予部分,调整需有明确约定、合理理由与相应对价。三者缺一,条款大概率被认定无效。

三、量化判断标准

判断项标准
计划层面修改经决议后适用于新授予,不溯及已授予
已授予权益不得单方削减,需协商一致
格式条款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可能无效
上市公司变更需审议并披露
举证责任员工需先证明原授予内容
救济方式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解除并索赔

四、例外与它的理由

  • 协议明确保留调整权且有合理依据:可能被支持
  • 调整仅涉及未来授予:通常有效
  • 调整导致权益实质归零:多被认定为违约
  • 员工已签署同意书:视为协商一致
  • 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可作为协商理由,但不构成单方变更依据

五、案例复盘:公司单方延长归属期,被判继续履行

事实:某公司以「业绩未达标」为由,将已授予期权的归属期由四年延长至六年,未与员工协商。员工起诉要求按原条件归属。

争点:公司能否以业绩为由单方延长归属期?

裁判逻辑:法院认为,归属安排是授予协议的核心条款,延长归属期实质减少员工已取得的期待利益。协议虽约定「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调整」,但该条款系格式条款,排除了员工主要权利,且公司未证明调整的合理性与对价,认定无效。判令按原四年归属安排执行。

启示:「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这句话,写起来顺手,用起来很容易被认定无效。想保留调整空间,就得给出具体的调整条件和对价,而不是一句万能授权。

六、怎么落到纸面

  1. 计划修改区分已授予与未授予,分别处理
  2. 对已授予部分的调整须取得员工书面同意
  3. 避免使用无边界的「公司有权随时调整」条款
  4. 调整时提供合理对价或补偿方案
  5. 上市公司履行审议与披露程序
  6. 保留协商过程记录与签署文件

七、失误的代价

  • 单方削减:构成违约,需继续履行或赔偿
  • 格式条款无效:调整依据不成立
  • 未履行程序:决议瑕疵,修改不生效
  • 沟通不足:员工集体异议,影响团队稳定

常见追问

公司能调整考核指标吗?

未授予部分可以,已授予部分需协商。指标调整若实质降低归属可能性,仍可能被认定为削减权益。

员工签了同意书还能反悔吗?

一般不能,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

计划到期能直接终止吗?

可以终止未来授予,但已授予未归属部分需按协议处理,不能一概作废。

标签 股权激励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

MORE ON THIS

同栏目延伸阅读

先看同栏目最新发布的实务研究,再看读者读得最多的几篇。

查看全部
服务热线 4000-989-866 微信咨询 北京诚立会计 微信在线咨询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