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计划里常有一句万能的兜底:「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计划」。写的时候觉得很方便,用的时候才发现,这句话在已授予的权益面前往往不管用——因为它排除的是员工的主要权利。
核心判断
- 结论已授予的权益受合同约束,公司不得单方削减。
- 依据民法典第 543 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单方变更不产生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
- 边界可能被支持
一、条文给出的答案
民法典第 543 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单方变更不产生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
民法典第 497 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授予协议中的「公司有权随时调整」条款,可能因排除员工主要权利而无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要求激励计划的变更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披露,不得由管理层自行决定。
若调整涉及缩短行权期限、提高行权价、减少授予数量,实质是削减已授权益,需取得员工同意,否则员工可主张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二、争议的实质
一种说法是:公司应有调整空间。理由是,经营环境变化时,僵化的计划会失去激励意义,保留调整权是必要的管理工具。
另一种说法是:已授予权益不可动摇。理由是,员工基于授予放弃了其他机会,若公司可随时削减,激励就变成了单方面的承诺。
分歧的落点:分界线在「是否已授予」。未授予部分,公司有充分的计划设计自由;已授予部分,调整需有明确约定、合理理由与相应对价。三者缺一,条款大概率被认定无效。
三、量化判断标准
| 判断项 | 标准 |
|---|---|
| 计划层面修改 | 经决议后适用于新授予,不溯及已授予 |
| 已授予权益 | 不得单方削减,需协商一致 |
| 格式条款限制 |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可能无效 |
| 上市公司 | 变更需审议并披露 |
| 举证责任 | 员工需先证明原授予内容 |
| 救济方式 |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解除并索赔 |
四、例外与它的理由
- 协议明确保留调整权且有合理依据:可能被支持
- 调整仅涉及未来授予:通常有效
- 调整导致权益实质归零:多被认定为违约
- 员工已签署同意书:视为协商一致
- 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可作为协商理由,但不构成单方变更依据
五、案例复盘:公司单方延长归属期,被判继续履行
事实:某公司以「业绩未达标」为由,将已授予期权的归属期由四年延长至六年,未与员工协商。员工起诉要求按原条件归属。
争点:公司能否以业绩为由单方延长归属期?
裁判逻辑:法院认为,归属安排是授予协议的核心条款,延长归属期实质减少员工已取得的期待利益。协议虽约定「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调整」,但该条款系格式条款,排除了员工主要权利,且公司未证明调整的合理性与对价,认定无效。判令按原四年归属安排执行。
启示:「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这句话,写起来顺手,用起来很容易被认定无效。想保留调整空间,就得给出具体的调整条件和对价,而不是一句万能授权。
六、怎么落到纸面
- 计划修改区分已授予与未授予,分别处理
- 对已授予部分的调整须取得员工书面同意
- 避免使用无边界的「公司有权随时调整」条款
- 调整时提供合理对价或补偿方案
- 上市公司履行审议与披露程序
- 保留协商过程记录与签署文件
七、失误的代价
- 单方削减:构成违约,需继续履行或赔偿
- 格式条款无效:调整依据不成立
- 未履行程序:决议瑕疵,修改不生效
- 沟通不足:员工集体异议,影响团队稳定
常见追问
公司能调整考核指标吗?
未授予部分可以,已授予部分需协商。指标调整若实质降低归属可能性,仍可能被认定为削减权益。
员工签了同意书还能反悔吗?
一般不能,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
计划到期能直接终止吗?
可以终止未来授予,但已授予未归属部分需按协议处理,不能一概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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