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立会计(集团)有限公司 · 财税专业知识中心
股权激励方案研究

兼职、实习、退休返聘:算不算「员工」

诚立会计 发布于 更新于 阅读 0
兼职、实习、退休返聘:算不算「员工」

101 号文的递延优惠,前提是「本公司员工」。这四个字把三类人挡在了门外:在校实习生、已退休的返聘人员、以及只签劳务合同的兼职顾问。给他们股权不是不行,但税不能按员工算。

核心判断

  • 结论在校学生实习通常不构成劳动关系;退休返聘人员与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兼职顾问若未建立劳动关系,亦不属本公司员工。
  •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1 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此后返聘形成的通常是劳务关系,不再是劳动关系。
  • 边界可能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一、条文给出的答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1 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此后返聘形成的通常是劳务关系,不再是劳动关系。

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一般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实习期间取得的报酬通常按劳务报酬处理。

财税〔2016〕101 号的适用对象为「本公司员工」,且要求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在范围内。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20% 至 40% 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年度并入综合所得汇算;与工资薪金的预扣方式不同,但最终并入综合所得计算。

二、争议的实质

一种说法是:实质重于形式。理由是,长期全职服务的返聘人员,实质与员工无异,应允许适用递延。

另一种说法是:必须依劳动关系认定。理由是,税法以法律关系为基础,没有劳动关系就不是员工,否则认定标准将失去边界。

分歧的落点:税务机关通常按劳动关系从严认定,但会考察实质:是否接受日常管理、是否固定领取报酬、是否使用公司资源。返聘人员若长期全职、纳入考核体系,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性上升,但风险由公司承担。

三、用数字说话

判断项标准
退休返聘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在校实习通常不构成劳动关系
兼职顾问看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税务处理劳务报酬 20%–40% 预扣
递延资格不适用 101 号文
替代方案现金报酬、大股东转让、虚拟分红

四、什么情况下答案会变

  • 返聘人员全职纳入考核:可能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 实习生毕业后转为正式员工:此后授予的可适用
  • 兼职人员签劳动合同并缴社保:可认定为本公司员工
  • 仅签劳务合同:不属员工,不能递延
  • 授予后身份发生变化:需按变化后的身份重新判断

五、案例复盘:返聘专家持股,递延被否

事实:某公司返聘一名已退休的技术专家,签订劳务协议,并向其授予 1% 股权,按 101 号文办理递延备案。

争点:退休返聘人员能否适用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裁判逻辑:税务机关认为,该专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不属于 101 号文所称「本公司员工」,不符合递延条件。授予时即应按劳务报酬确认所得,公司作为支付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备案被撤销,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启示:「员工」这两个字在税法里是有门槛的,不是「在公司干活的人」。返聘、实习、兼职,先确认身份,再谈税。

六、动作分解

  1. 授予前核对激励对象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2. 返聘、实习、兼职人员改用现金或其他方式激励
  3. 确需授予股权的,按劳务报酬预扣个税
  4. 保留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作为身份证明
  5. 人员身份变化时,重新评估已授予权益的处理
  6. 在激励计划中明确适用对象范围

七、容易踩的坑

  • 身份误判:递延被否,补税加滞纳金
  • 未代扣代缴:公司被处罚款
  • 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社保与补偿风险
  • 计划对象过宽:整体备案受影响

常见追问

实习生能拿股权吗?

可以,但不能适用 101 号文递延,按劳务报酬处理。

退休返聘算员工吗?

不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返聘形成劳务关系。

兼职人员签了劳动合同呢?

若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依法缴纳社保,可认定为本公司员工,适用条件与其他员工相同。

标签 股权激励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

MORE ON THIS

同栏目延伸阅读

先看同栏目最新发布的实务研究,再看读者读得最多的几篇。

查看全部
服务热线 4000-989-866 微信咨询 北京诚立会计 微信在线咨询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