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在民营企业里极为普遍——创业初期不方便出面、规避竞业限制、或是家里人代持。申报时这条线必须走完:要么彻底还原,要么给出不构成障碍的理由。
核心判断
- 结论拟上市企业的股权代持原则上应当清理,且需在申报前完成。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 边界一般不构成障碍
一、案例复盘:八个人代持,三份协议对不上
事实:某医疗器械企业设立时有 8 名隐名股东,由 2 名显名股东代持,代持比例合计 27%。申报前企业提供了 3 份代持协议,签署日期分别为 2014 年、2017 年、2019 年,内容互相矛盾;出资流水只能提供 5 人的银行记录,其余 3 人称为现金交付。
争点:证据不全的代持,还原后能被认可吗?
裁判逻辑:现金交付无法核查资金来源,是本案最大弱点。中介的处理方式是补充三层证据:一是让 8 名隐名股东分别出具关于出资时间、金额、资金来源的书面说明并互相印证;二是调取公司历年分红记录,与实际出资比例逐人比对,形成「资金—分红—比例」闭环;三是由显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共同确认无争议,并承诺承担潜在纠纷责任。历次协议矛盾则以最新协议为准,并说明前次协议系框架性安排。最终审核接受了该方案,但对「现金出资」的部分要求补充了当时公司账户的进账凭证。
启示:代持还原不靠协议数量,靠资金与分红的对得上
二、条文给出的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要求,发行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对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判断的量化门槛
| 判断项 | 标准 |
|---|---|
| 清理时点 | 申报前完成,报告期内不得新增 |
| 证据链 | 出资流水 + 分红记录 + 决议 + 双方确认函 |
| 还原对价 | 按公允价值,明显偏低需说明理由 |
| 个税 | 财产转让所得 20%,可扣除原值与合理税费 |
| 印花税 | 产权转移书据 0.05%(双方各自缴纳) |
| 披露要求 | 招股书披露代持原因、人数、金额、清理过程 |
四、两种说法各有道理
一种说法是:签个解除协议就算清理完了。理由是,双方都认就行。
另一种说法是:资金流和工商变更都要对得上。理由是,要排除潜在纠纷。
分歧的落点:形式清理不解决问题。审核关注的是「还原后股权是否真实、稳定、无争议」。若只有一纸解除协议,而工商变更的对价为零、资金来源说不清、代持期间的出资凭证缺失,仍会被质疑。反之,若还原时以公允价格转让、依法缴税、资金流水完整、双方出具无争议确认,并能解释代持原因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一般可获认可。
五、反转点在哪里
- 代持原因合法且已彻底还原:一般不构成障碍
- 代持人为公职人员:可能构成实质障碍
- 代持涉及外资限制行业:需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还原后仍有争议或诉讼:必须解决完毕再申报
- 代持人数众多、链条多层:核查成本高,易被质疑真实性
六、落地动作
- 绘制完整股权穿透图,标注每一层代持关系
- 收集出资流水、分红凭证、股东会决议原件
- 对现金出资部分补充旁证:见证人、同期账务、税务记录
- 签署解除代持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对价与税务一致
- 取得全体相关方无争议确认函与纠纷兜底承诺
- 核查代持人身份是否涉及公职人员、外资限制
- 在招股书中完整披露代持形成、演变与清理过程
七、容易踩的坑
- 只签解除协议不办变更:股权状态仍不清晰
- 还原价格明显偏低:被质疑利益输送或税务风险
- 代持人涉及公职身份:可能触发实质障碍
- 隐瞒未披露的代持:构成虚假陈述
常见追问
代持一定要在申报前清理吗?
原则上要。极少数情况下可论证不影响股权清晰,但审核尺度很严,实务中以清理为主。
代持还原要交税吗?
按财产转让处理,个人股东适用 20% 税率;直系亲属间转让且价格偏低有合理理由的,可按核定或免税情形处理。
清理后原代持人还能当股东吗?
可以,直接还原为真实股东即可,需确保工商登记与实际一致。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