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可以留,但只能留在发行人和控股股东之间,不能挂在发行人身上。如果换成一个要签字复核的人,他看的东西和你做的顺序正好相反。
一、站在对方立场想一遍
视角决定了问题的提法,提法决定了答案的方向。
企业视角:这件事划不划算。管理者关心的是投入多少、影响多大、能不能分期。逐份签订终止协议并确认无恢复安排。在这个视角下是成本项。
复核视角,看的是证据。回购义务主体包含发行人,未彻底清理。这种做法,在企业内部可能被解释为「效率」,在复核者眼里则是缺口。
监管视角:这个安排有没有合理商业目的。投资机构与拟上市企业约定的对赌协议,涉及发行人作为义务主体的,应在申报前清理。监管关心的是实质,而不是形式上的完备。
三个视角里,企业最容易忽略的是第三个。原因不难理解:前两个视角每天都要面对,第三个只在特定时点出现。
二、数据背后的三个假设
这类判断最好先算一遍,因为直觉和实际往往差一个量级。
| 测算项 | 结果 | 取数说明 |
|---|---|---|
| 对赌涉及股权价值 | 5,005.5万元 | 取自最近一年报表数据 |
| 回购溢价率 | 30% | 适用比例或税率 |
| 回购金额 | 1,501.6万元 | 基数×比例 |
| 现金流压力 | 1,126.2万元 | 扣除所得税影响后 |
推算用的是18,000万元的收入与34%的毛利率,两个数都来自拟申报科创板的硬科技公司的账面,没有做美化。
按拟申报科创板的硬科技公司的规模测算,对赌涉及股权价值约5,005.5万元,按30%计算,回购金额约1,501.6万元。这个结果的含义是:底稿不完整,核查程序就要重做,进度随之整体后移。
三、判断错了,后面全错
对赌协议的处理顺序不能颠倒:先定性,再定范围,最后才谈金额。颠倒过来,算得越细错得越远。
判断一,定性。投资机构与拟上市企业约定的对赌协议,涉及发行人作为义务主体的,应在申报前清理。定性一旦确定,后面所有的路径都被锁死了,反悔的成本很高。
判断二:落在谁的范围内。清理对赌协议应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终止条款且不得附有恢复条件。对拟申报科创板的硬科技公司来说,这一条要看的是具体业务形态,而不是企业整体规模或行业标签。
判断三:有没有例外。对赌协议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义务主体的,可以不清理,但应披露其内容及对发行人股权稳定性的影响。例外条款往往写在正文之后,最容易被跳过,也最容易被检查出来。
如果三个判断里有一个答不上来,先别动手。补这个答案的成本,远低于事后解释的成本。
四、隐患通常藏在细节里
对赌协议出问题的地方高度集中,反复出现的就那么几处。
| 序号 | 常见做法 | 出在哪个环节 |
|---|---|---|
| ① | 回购义务主体包含发行人,未彻底清理 | 识别与归集 |
| ② | 对赌条款名为终止、实为附条件恢复 | 计量与申报 |
| ③ | 未披露对赌协议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 复核与归档 |
三处的共性是同一个:都不是知识问题,而是执行时省了一步。对赌安排不得导致发行人控制权不稳定或存在潜在纠纷。这一步省掉,前面做得再规范也会被追问。
背景上还有一个事实:研发投入归集与资本化比例。这些点单看都不致命,叠在一起就成了解释不通的缺口。
五、这张表可以直接用
拟申报科创板的硬科技公司自查对赌协议,最容易走过场的是前两项,因为它们看起来「肯定做了」。
| 检查 | 内容 | 证据 |
|---|---|---|
| □ | 是否已判断对赌协议是否适用于本业务 | 判断说明 |
| □ | 回购义务主体包含发行人,未彻底清理。是否已排除 | 核查记录 |
| □ | 计算口径与上期是否一致,差异是否说明 | 口径对照表 |
| ★ | 清理对赌协议应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终止条款且不得附有恢复条件。是否已满足 | 支持性文件 |
| ★ | 逐份签订终止协议并确认无恢复安排。是否已执行 | 台账或系统记录 |
| □ | 资料是否已按项目归档并可在约定时间内调取 | 归档目录 |
带★的两项是必查项。第一项决定「做不做」,第五项决定「能不能证明做了」——后者在检查时权重更高。
底稿不完整,核查程序就要重做,进度随之整体后移。
六、边界之内,放手去做
把前面的内容收一收,可以落成三个结论。
第一,边界不会为企业调整。投资机构与拟上市企业约定的对赌协议,涉及发行人作为义务主体的,应在申报前清理。这是前提,不是选项。
第二,成本是前置的。逐份签订终止协议并确认无恢复安排。这件事做得越早,后面的空间越大;拖到申报前或检查前,能选的余地就很小了。
第三,证据决定结果。梳理全部投资协议中的特殊权利条款。复核时不看解释,只看能不能对上。
边界之内可以放手去做,边界之外一步都不要试。这条线画在哪里,条文里其实写得很清楚。
经得起复核的方案,通常也是最省事的方案。以上判断只针对拟申报科创板的硬科技公司这一类主体,跨行业套用前请先核对适用条件。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