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时签的投资协议,条款是给投资人用的;申报时这些条款要重新审一遍,因为它们可能与「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同股同权」三条要求冲突。
处理原则不是「全部删掉」,而是分类:哪些必须终止、哪些可以保留、哪些附条件恢复。分错了,要么留下障碍,要么白白让掉谈判筹码。
一、必须终止:影响股权清晰与控制权
回购权与对赌义务。约定「未按期上市则创始人回购股份」的条款,申报前必须终止。理由很直接:如果上市失败要回购,说明股权存在潜在变动,与「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冲突。
终止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彻底终止,不再恢复;二是终止并约定「申报失败后自动恢复」。后者在实践中被广泛接受,但要注意恢复条款不能导致「申报时点存在潜在义务」。目前的审核口径允许附恢复条款,前提是恢复条件仅为「发行申请被否决或撤回」,且不得与市值挂钩。
一票否决权。投资人对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会让实际控制人无法支配公司经营决策,直接影响实际控制人认定。申报前必须取消,或者改为「董事会/股东会特别多数决」这种不针对特定股东的安排。
优先清算权。约定公司清算时投资人优先取回投资额,这会导致同股不同权。申报前应终止,或改为按持股比例分配。
反稀释条款。后续融资价格低于本轮时,投资人可无偿取得补偿股份。这条会导致股权比例不确定,申报前应终止。
二、可以保留:不影响上市条件的
| 条款 | 能否保留 | 说明 |
|---|---|---|
| 优先认购权(增资时按比例优先认购) | 可以 | 公司法允许,但要在章程中体现,且不得阻碍必要的融资 |
| 知情权与查阅权 | 可以 | 法定权利,可细化但不能超越法律 |
| 董事提名权 | 可以 | 按持股比例提名董事是正常的治理安排 |
| 股份转让限制(锁定承诺) | 可以 | 与法定锁定期一致或更严,但不能更松 |
| 共同出售权(随售权) | 有条件 | 不导致控制权变化即可,但要评估是否影响股份稳定性 |
| 最惠国待遇 | 建议终止 | 会导致不同轮次股东权利不对等,容易引发争议 |
判断标准可以简化成一句话:这个条款是否会让「谁控制公司」或「股权比例是多少」变得不确定。会,就终止;不会,可以留。
三、终止的时点与形式
时点。最晚在申报前(受理前)完成。常见做法是在股改时一并清理,因为股改要重新制定章程,正好把特殊条款从章程里剔除。
如果拖到申报材料报送时才处理,会被要求补充说明「为何在申报前才终止」,暗示此前的治理不规范。
形式。三方或四方签署《终止协议》,明确: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相关条款终止;各方不再享有该等权利;已发生的违约或争议一并了结。
仅有口头同意或邮件确认是不够的。审核要求提供签署版协议,且签署主体要覆盖全部相关方(包括未在工商登记的隐名权利人)。
如果条款写在章程里,还要修改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章程与协议不一致时,对外以章程为准。
四、恢复条款的边界
「申报失败后恢复」是目前的主流安排,但有四条边界。
边界一,恢复条件只能是申报结果。「发行人主动撤回」「审核不通过」「注册被否」都可以。不能约定「上市后股价低于发行价则恢复」——这属于与市值挂钩,直接违反审核要求。
边界二,恢复后不得影响申报期间的股权稳定。恢复条款在申报期间必须处于「休眠」状态,不能因为某个财务指标未达标就自动触发。
边界三,恢复的义务主体要明确。由创始人承担还是由公司承担?由公司承担回购义务,会形成或有负债,申报时要计提或披露;由创始人承担,则不影响发行人报表,更易被接受。
边界四,恢复条款要披露。不能藏在补充协议里不说。审核会核对全套投资协议,隐藏条款一旦被发现,性质就变成信息披露不实。
这四条边界的判断逻辑,与对赌协议的清理与恢复里讲的一致:恢复条款本身不是问题,「什么时候可能恢复、恢复后谁承担什么」说不清才是问题。
五、清理之后还要做什么
条款终止只是第一步,还要做三件配套工作。
第一,出具确认函。由投资人出具书面确认:对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历史沿革、治理机制无异议,不存在未披露的约定或安排。这份确认函是审核的常规要求。
第二,核对全套协议。把历次融资的主协议、补充协议、 side letter、邮件确认全部调出来,逐条比对。常见遗漏是「最惠国条款」和「信息权」,它们藏在补充协议里,容易被忘记。
第三,检查章程与协议的一致性。很多企业的章程是模板,特殊条款全在协议里,章程没写。这种情况反而简单,只需终止协议;但如果章程写了,就要修章程。
六、控制权视角的复核
条款清理完,还要回头复核一次控制权。因为有些条款终止后,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力反而需要重新论证。
比如投资人原本有一票否决权,终止后控制权回到股东会多数决,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力增强,这是好事。但如果投资人持股比例接近实际控制人,终止一票否决并不能改变「股权分散」的事实,仍需通过一致行动协议、董事会席位安排来巩固控制。
这套复核方法见一致行动协议怎么写与实际控制人认定两篇。前者解决「怎么绑定」,后者解决「怎么证明」。
还有一点常被忽略:条款终止后,投资人的商业诉求并未消失。他们仍会关注业绩、关注退出。所以在终止谈判时,通常会用「上市后按持股比例享有正常股东权利」作为交换。这不违反规则,但要写清楚,避免被理解为变相保留特殊权利。
七、时间与成本
条款清理涉及多方谈判,周期通常一到三个月。如果投资人较多(三四十个机构股东),协调成本更高。
建议在申报前六到九个月启动,与股权清理、股改同步推进。拖到最后阶段,投资人议价能力最强,企业容易被迫接受不利条件。
一份完整的清理文件包应包括:终止协议(全部相关方签署)、投资人确认函、修订后的章程、股东会决议、工商备案文件。这五份齐了,这一环才算闭环。
常见问题
Q1:对赌条款能保留到上市后吗?
不能。与市值挂钩、或约定上市后回购的条款必须终止。可以约定「申报被否或撤回后恢复」,但不得与股价挂钩。
Q2:条款终止需要所有投资人签字吗?
需要。签署主体应覆盖全部相关方,包括通过平台间接持股的投资人。仅有部分签署的终止协议不完整。
Q3:一票否决权能否改为「特别多数决」?
可以。改为股东会或董事会特别多数决,不针对特定股东,通常被接受,但要同步修改章程。
Q4:终止后投资人还有什么权利?
按持股比例享有正常的股东权利:分红、表决、知情、优先认购。这些是法定权利,不需要通过特殊条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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