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立会计(集团)有限公司 · 财税专业知识中心
税务筹划

放弃免税:什么时候放弃更划算

诚立会计 发布于 更新于 阅读 0
放弃免税:什么时候放弃更划算

免税听起来总是好事,但免税往往意味着进项不能抵扣、对应支出不能扣除、还可能影响其他优惠的适用。有些情况下,主动放弃免税,反而更省钱。

核心判断

  • 结论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边界放弃增值税免税可能更省

一、用数字说话

判断项标准
增值税放弃免税锁定期36 个月
放弃范围全部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能部分放弃
企业所得税可选择不计入免税收入
增值税免税代价进项不得抵扣
企业所得税免税代价对应支出处理受限
判断方法两种口径分别测算税负

二、依据与适用条件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该办法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免税收入的范围;企业可选择将符合条件的收入计入应税收入,从而适用相应的成本费用扣除与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 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将免税收入转为应税收入后,对应支出可正常扣除。

三、对立观点与它们的软肋

一种说法是:免税就是优惠,放弃是傻。理由是,国家给的为什么不要。

另一种说法是:免税会切断抵扣链。理由是,有时放弃更省。

分歧的落点:增值税免税的最大代价是「抵扣链断裂」:销项免了,进项也不能抵,进项变成成本。对于进项占比高的企业(如制造业、软件业),免税可能比正常纳税更贵。企业所得税免税的代价则是「支出不能扣」的错位——尤其是研发支出,放弃免税后可以加计扣除,收益可能超过免税本身。判断方法只有一个:算两遍,比大小。

四、例外与它的理由

  • 进项占比高:放弃增值税免税可能更省
  • 进项占比低:保留免税更省
  • 研发支出大:放弃所得税免税可加计
  • 部分放弃:不允许
  • 放弃后 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
  • 出口业务:零税率与免税的选择另论

五、案例复盘:放弃了免税,反而省了四十万

事实:某制造企业生产一种免税产品,年销售额 2000 万元,对应进项 180 万元(税率 13%),进项原本可抵扣但因免税需转出。企业测算后选择放弃免税,按 13% 缴税。

争点:进项占比较高的免税产品,放弃免税是否更划算?

裁判逻辑:保留免税:销项 0,进项 180 万元不得抵扣,转入成本,实际承担 180 万元。放弃免税:销项 = 2000 × 13% = 260 万元,进项 180 万元可抵扣,实际缴纳 80 万元,另加附加税费约 9.6 万元,合计约 89.6 万元。放弃免税较保留免税少承担约 90 万元。需注意,放弃后 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且必须全部放弃,不能只放弃部分产品。

启示:免税不是「不用交税」,而是「用进项抵扣权换的」。进项越大,这个交换越不划算。

六、落地动作

  1. 测算免税与应税两种口径下的实际税负
  2. 核对进项税额规模与可抵扣比例
  3. 评估放弃后 36 个月锁定期的影响
  4. 确认放弃必须整体放弃,不能挑选
  5. 企业所得税层面测算放弃免税对加计扣除的影响
  6. 形成书面测算底稿,作为决策依据
  7. 放弃后按规定申报,留存测算资料备查

七、失误的代价

  • 部分放弃:不符合规定
  • 未测算即放弃:税负上升
  • 36 个月内想恢复:不允许
  • 进项转出与放弃处理混用:申报错误

常见追问

放弃免税要申请吗?

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说明放弃的免税项目与起始时间。

放弃后能只对部分客户征税吗?

不能。放弃后全部应税货物或劳务均按适用税率征税。

所得税免税也能放弃吗?

可以。通过不将该项收入填报为免税收入实现,需保持口径一致。

标签 进项抵扣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

MORE ON THIS

同栏目延伸阅读

先看同栏目最新发布的实务研究,再看读者读得最多的几篇。

查看全部
服务热线 4000-989-866 微信咨询 北京诚立会计 微信在线咨询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