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供应商走逃,它开出的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直接受票方要转出进项,再往下游,如果货物经过多次转手,每一环都可能被追问:这笔交易是真的吗?
核心判断
- 结论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凭证,取得方已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6 号)规定,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的交易,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为异常凭证,取得方已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 边界可主张善意取得
一、实务中的一次判断:五家企业的一串通知
事实:某钢材贸易商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其开出的发票全部列为异常凭证。直接受票方 A 公司转出进项 380 万元;A 公司将钢材加工后销售给 B、C 两家企业,B、C 又分别销售给 D、E。五家企业陆续收到税务机关的核实通知。
争点:异常凭证的影响会向下游传导到什么程度?
裁判逻辑: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6 号、2019 年第 38 号,异常凭证的直接受票方 A 公司已抵扣的进项应作转出,除非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核实并获通过。B、C、D、E 作为下游,其取得的发票本身并非异常凭证,但税务机关会核查交易真实性:若各环节均有合同、物流、资金、入库记录,且无资金回流,交易可认定真实,进项不受影响;若某一环无法说明货源或存在资金回流,则可能被认定为虚开或取得不合规凭证。本案中 B、C 能提供完整的加工与销售记录,D、E 提供了终端使用证明,最终仅 A 公司转出进项,其余企业经核实后正常。
启示:一张异常发票的影响,取决于链条上每一环能不能自证。证据链完整的,断在半路;证据链残缺的,一路传到底。
二、依据与适用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6 号)规定,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的交易,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为异常凭证,取得方已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8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
该公告规定,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符合现行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 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判断的量化门槛
| 判断项 | 标准 |
|---|---|
| 异常凭证处理 | 已抵扣一律转出 |
| A 级纳税人 | 10 个工作日内可申请核实 |
| 善意取得 | 免予处罚,税款缴回 |
| 证据要求 | 合同、付款、物流、入库、生产领用 |
| 传导范围 | 直接受票方与下游多环节 |
| 虚开后果 | 补税、罚款,情节严重追刑责 |
四、对立观点与它们的软肋
一种说法是:上游的问题不该由下游承担。理由是,我们是善意取得。
另一种说法是:链条断了,每一环都要自证。理由是,举证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很重。
分歧的落点:链条断裂的传导有三个层次。第一层,直接受票方:异常凭证一律转出,除非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核实并获通过。第二层,中间环节:若货物经贸易商转手,中间商也可能被要求说明货源,其进项同样受影响。第三层,最终用户:若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可免予处罚,但税款仍需缴回;若存在资金回流、价格异常、明知对方无经营能力等情形,则按虚开处理。企业能做的,是把举证材料前置:供应商准入核查、三流一致的证据链、异常信号(新供应商、低价格、大金额、要求快速付款)的警觉。
五、反转点在哪里
- 上游走逃、自身交易真实:可主张善意取得
- 证据链完整:可申请核实,争取继续抵扣
- 存在资金回流:认定为虚开
-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难以主张善意
- 中间商无法说明货源:进项受影响
- 最终用户不知情但有损失:税款缴回,可追偿
六、落地动作
- 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核查经营场所、产能、纳税信用
- 坚持合同、货物、资金、发票四流一致
- 对新供应商、低价格、大金额交易提高审核级别
- 收到异常通知后,10 个工作日内评估是否申请核实
- 按业务链条整理合同、物流、入库、生产领用记录
- 对下游客户主动说明情况,避免影响其判断
- 对上游追偿,评估诉讼或协商方案
七、失误的代价
- 证据链不全:无法自证交易真实
- 资金回流:认定为虚开
- 忽视供应商风险:被动承担损失
- 逾期未申请核实:必须转出
常见追问
下游企业会被连带处罚吗?
若交易真实、无过错,一般不予处罚;但若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可能被要求转出进项。
怎么避免这类风险?
核心是供应商准入与四流一致,尤其是新供应商、低价格、大金额三个信号同时出现时。
损失能向上游追偿吗?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但需评估上游的偿付能力。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