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与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计算,看似简单,但有两个细节常被忽略:留抵退税款要从计税依据中扣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部分,不退还已缴的附加。
核心判断
- 结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 7%,在县城、镇的为 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 1%。
- 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 边界计税依据相应减少
一、算一遍就清楚
| 判断项 | 标准 |
|---|---|
| 市区税率 | 7% |
| 县城、镇税率 | 5% |
| 其他地区 | 1% |
| 教育费附加 | 3% |
| 地方教育附加 | 2% |
| 留抵退税处理 | 从计税依据中扣除 |
| 即征即退 | 不退还已缴附加 |
二、规则是怎么写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该法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 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 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 1%。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三、学界与实务的分歧
一种说法是:按缴的增值税乘比例就行。理由是,一一对应。
另一种说法是:留抵退税要扣减。理由是,不扣就多缴。
分歧的落点:留抵退税与附加的关系是「退了增值税,附加的计税依据也要相应减少」。很多企业退了留抵税款,却在计算附加时仍按原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导致多缴附加。另一个容易混淆的点是: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还的税款,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与附加。这两个方向相反,容易搞反。
四、例外与它的理由
- 取得留抵退税:计税依据相应减少
- 增值税即征即退:不退还附加
- 先征后返:不退还附加
- 出口免抵退:按免抵税额计算附加
- 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半
- 跨地区经营:按所在地税率,分别计算
五、案例:争点如何被确定:退了留抵,附加没减
事实:某企业 2023 年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 500 万元,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 300 万元,按 7% 计算城建税 21 万元、教育费附加 9 万元、地方教育附加 6 万元。
争点:取得留抵退税后,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裁判逻辑: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五条,允许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该企业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 300 万元,但取得的 500 万元留抵退税应从计税依据中扣除,扣除后计税依据可能为零或负数,当期应缴城建税及附加为零。企业未扣除,多缴附加合计 36 万元。
启示:留抵退税退了增值税,附加也要跟着减。不退这一步,等于白退了 12%。
六、怎么落到纸面
-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计算附加
- 取得留抵退税的,从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金额
- 区分即征即退、先征后返(不退还附加)
- 按纳税人所在地确定城建税税率
- 小规模、小微企业、个体户享受六税两费减半
- 出口免抵退的,按免抵税额计算附加
- 按月申报,与增值税申报同步
七、容易踩的坑
- 留抵退税未扣除:多缴附加
- 即征即退误退附加:违规
- 税率适用错误:少缴或多缴
- 漏享减半政策:多缴税款
常见追问
附加税能减免吗?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半,执行至 2027 年底。
留抵退税后计税依据为负怎么办?
按零计算,不足扣除的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扣除。
出口退税影响附加吗?
免抵退下的免抵税额需计算附加,退税额不影响。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