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立会计(集团)有限公司 · 财税专业知识中心
税务筹划

虚开的三层:善意、恶意与他人虚开

诚立会计 发布于 更新于 阅读 0
虚开的三层:善意、恶意与他人虚开

同样是取得虚开的发票,处理结果可能天差地别:善意取得,进项转出即可;恶意取得,补税加罚款;参与虚开,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区分的核心是「知不知情」。

核心判断

  • 结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种情形:一是自己虚开或为他人虚开,属于虚开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二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属于恶意取得,进项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转出,并可能被处罚;三是善意取得,即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或不予退税,但不加收滞纳金、不处罚。
  •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边界善意取得,进项转出

一、对立观点与它们的软肋

一种说法是:只要有真实交易就没事。理由是,货确实买了。

另一种说法是:发票不合规就不能抵。理由是,善意也要转出。

分歧的落点:三种情形的分界是「主观状态」与「交易真实性」。有真实交易但不知对方虚开,属于善意取得:进项要转出,但不罚款、不加滞纳金。有真实交易但明知对方虚开,属于恶意取得:进项转出、补税、罚款。无真实交易而开具或取得发票,属于虚开:可能构成犯罪。企业最常犯的错误是:以为「有真实交易就万无一失」,忽略了发票本身必须与销售方一致。

二、规则落点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国税发〔2000〕187 号文件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3 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8 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量化判断标准

判断项标准
善意取得进项转出,不罚款、不加滞纳金
恶意取得进项转出、补税、罚款
虚开可能构成犯罪
善意条件真实交易 + 不知情 + 发票内容相符
异常凭证已抵扣的一律转出
刑事门槛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即入刑

四、反转点在哪里

  • 真实交易、发票不符:善意取得,进项转出
  • 真实交易、明知虚开:恶意取得
  • 无真实交易:虚开
  • 第三方开票:不符合规定
  • 能证明无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
  • 主动补缴、配合调查:可从轻处理

五、一个真实的争议:货是真的,票是假的

事实:某制造企业向个人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对方无法开票,找了第三方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与实际交易一致。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

争点:有真实交易但由第三方代开发票,属于何种情形?

裁判逻辑: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该发票的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属于「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企业进项需转出,补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并可能被处罚。善意取得要求「销售方与开票方一致」且不知情,第三方代开不满足该条件。

启示:善意取得的前提是「票、货、款、合同」四方一致。换个人开票,就跨出了善意的边界。

六、动作分解

  1. 核对发票、合同、付款、物流的「四流一致」
  2. 供应商为个人的,通过代开或自然人代开渠道取得发票
  3. 拒绝第三方代开、买票等安排
  4. 发现取得异常凭证的,及时作进项转出
  5. 被认定为善意的,提供真实交易证据
  6. 涉及虚开的,主动配合调查、补缴税款
  7. 建立供应商准入与发票查验机制

七、风险清单

  • 第三方代开:构成虚开
  • 四流不一致:无法证明善意
  • 异常凭证未转出:补税加滞纳金
  • 参与虚开:刑事责任

常见追问

善意取得要罚吗?

不罚。但进项要转出,且不加收滞纳金。

怎么证明「不知情」?

通过合同、付款、物流、供应商资质等证明交易真实且已尽合理审查。

被认定虚开会怎样?

补税、罚款,达到刑事标准的移送司法机关。

标签 税务筹划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

MORE ON THIS

同栏目延伸阅读

先看同栏目最新发布的实务研究,再看读者读得最多的几篇。

查看全部
服务热线 4000-989-866 微信咨询 北京诚立会计 微信在线咨询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