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立会计(集团)有限公司 · 财税专业知识中心
税务筹划

关联方占用资金:不收利息也要交税

诚立会计 发布于 更新于 阅读 0
关联方占用资金:不收利息也要交税

股东或关联公司从企业账上拿走一笔钱,账上记「其他应收款」,一挂就是两年。很多老板认为,钱是自己的,不收利息天经地义。但在税法上,不收利息本身就是一种需要被定价的行为。

核心判断

  • 结论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服务,除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应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边界增值税可免征

一、条文给出的答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规定,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该政策经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8 号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十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两种说法各有道理

一种说法是:自己的钱,凭什么算利息。理由是,账上挂着,又没说不还。

另一种说法是:无偿占用就是让渡了资金使用权。理由是,税法看的是定价不是名义。

分歧的落点:判断分三层。第一层看主体:出借方与借款方是否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属于的,增值税可适用集团内无偿借贷免税;不属于的,视同销售贷款服务,按 6% 缴税。第二层看税负:双方都是境内居民企业且实际税负相同(如均为 25%),一方不确认利息收入、另一方也未能多扣利息支出,国家总体税收未减少,企业所得税原则上不作调整。第三层看性质:若资金被股东长期占用且无归还计划,可能被认定为股息分配,按 20% 扣缴个人所得税。三层都过,才算安全。

三、用数字说话

判断项标准
增值税率贷款服务 6%,视同销售按同期利率计息
集团内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企业所得税调整期业务发生纳税年度起 10 年
独立交易利率参照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或 LPR
股东长期占用可能认定为股息,按 20% 缴个税
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
账龄关注线其他应收款挂账超过 1 年即需说明

四、结论在什么条件下反转

  • 同一企业集团内且无偿:增值税可免征
  • 非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视同销售缴增值税
  • 境内双方实际税负相同:企业所得税原则上不调整
  • 一方享受税收优惠、税负更低:可能被调整
  • 股东占用且无归还安排:按股息扣缴 20% 个税
  • 有合同、约定利率并实际收款:按正常借贷处理

五、案例:争点如何被确定:挂了两年的其他应收款

事实:某制造企业将 3000 万元借给同一自然人控制的另一家贸易公司,账面记「其他应收款」,未签合同、未收利息。两家公司均为境内居民企业,适用 25% 税率。税务检查时提出,应按同期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并补缴增值税。

争点:两家非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裁判逻辑:两家公司虽同受一人控制,但未办理企业集团登记,也不属于财税〔2019〕20 号所称「企业集团内单位」,其无偿借贷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出借方将资金无偿让渡给他人使用,属于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贷款服务,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补缴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方面,因双方实际税负相同、未减少国家总体税收,按 2017 年第 6 号公告第三十八条原则上不作调整。最终该企业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约 28 万元,加收滞纳金。

启示:「一家人」不等于「一个集团」。免税的前提是主体合格,不是关系密切。

六、可执行的操作清单

  1. 梳理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关联方明细与账龄
  2. 确认借款双方是否属于同一企业集团(以集团登记或股权结构为准)
  3. 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期限与还款计划
  4. 按不高于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并开票
  5. 双方实际税负不同的,评估被调整的可能性
  6. 股东长期占用的,评估是否构成股息分配
  7. 每年末清理关联往来,避免跨年累积

七、常见错误及其后果

  • 无合同无利率:无法证明交易真实性
  • 误认关联方为集团内:错误适用免税
  • 长期挂账不清理:被认定为股息分配
  • 只调一方不调另一方:形成单边调整

常见追问

不收利息,增值税的销售额怎么定?

按下列顺序: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实务中通常参照同期贷款利率。

集团内无偿借贷免税要备案吗?

不需要事前备案,但应留存集团关系证明、借贷合同等资料备查,申报时按规定填报免税栏次。

境内关联方之间是不是一定不调整?

不是。若一方享受减免税、税负明显低于另一方,导致国家总体税收减少,仍可能被调整。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

MORE ON THIS

同栏目延伸阅读

先看同栏目最新发布的实务研究,再看读者读得最多的几篇。

查看全部
服务热线 4000-989-866 微信咨询 北京诚立会计 微信在线咨询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