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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

年末计提的费用,能不能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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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计提的费用,能不能扣

12 月计提了一笔费用,发票次年 3 月才到。这笔钱能不能在当年扣?答案取决于两件事:费用是否真实发生,以及汇算清缴前有没有取得凭证。

核心判断

  • 结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费用。
  •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 边界当年扣除

一、案例复盘:三月到票的十二月费用

事实:某企业 12 月接受一项技术服务,服务已完成,合同金额 200 万元,对方次年 3 月才开具发票。企业在当年计提并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发票已取得。另一笔 150 万元的咨询服务,对方次年 6 月才开票。

争点:年末计提、次年取得发票的费用,能否在计提年度扣除?

裁判逻辑:按权责发生制,两笔服务均已在当年完成,属于当年费用。第一笔 200 万元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次年 5 月 31 日)取得发票,可在当年扣除。第二笔 150 万元在 6 月才取得发票,超过汇算清缴期,当年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在取得发票后,可追补至费用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期不超过五年,需专项说明并更正申报。若企业对第二笔未作调增,被查出后需补税并加收滞纳金。规范做法是年末梳理已发生未取票的费用,制定催票计划,优先在 5 月 31 日前取得。

启示:费用属于哪一年,看服务什么时候完成;能不能扣,看发票什么时候到。

二、规则是怎么写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量化判断标准

判断项标准
扣除原则权责发生制
凭证时限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次年 5 月 31 日)
未取得凭证当年度不得扣除
追补扣除以后年度取得凭证,追补至发生年度,最长 5 年
特殊情形对方注销等,可凭资料证实真实性后扣除
常见错误预付下期费用、虚提费用

四、两种对立的理由

一种说法是:计提了就是发生了,应该扣。理由是,发票明年补上就行。

另一种说法是:汇算前拿不到票就不能扣。理由是,追补有五年限制。

分歧的落点:判断分两步。第一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属于当期:按权责发生制,服务已提供、义务已履行,即属于当期费用,与是否付款、是否开票无关。第二步,凭证是否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取得合规凭证的,当年扣除;未取得的,当年调增,以后年度取得凭证后可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期不超过五年。常见的三类错误:一是把预付下年度的费用在当年扣除(属于下期费用);二是年末虚提费用调节利润(未实际发生,不得扣除);三是凭证缺失却未作调增,被查出后补税加滞纳金。

五、结论在什么条件下反转

  • 费用已发生、汇算前取得发票:当年扣除
  • 费用已发生、汇算前未取得发票:当年调增,以后追补
  • 预付下年度费用:属于下期费用
  • 年末虚提无实际发生:不得扣除
  • 对方注销无法补票:凭资料证实真实性后扣除
  • 超过五年追补期:不得再扣除

六、怎么落到纸面

  1. 年末梳理已发生未取得凭证的费用,形成清单
  2. 制定催票计划,争取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
  3. 区分当期费用与预付下期费用,避免跨期
  4. 禁止虚提费用,确保费用真实发生
  5. 未能取得凭证的,当年作纳税调增
  6. 以后年度取得凭证的,按规定追补扣除并更正申报
  7. 对方注销等特殊情形,收集资料证实真实性

七、风险与后果

  • 虚提费用:不得扣除,可能被处罚
  • 预付费用当年扣:跨期扣除
  • 凭证缺失未调增:补税加滞纳金
  • 超五年追补:丧失扣除机会

常见追问

汇算清缴期什么时候结束?

次年 5 月 31 日。在此之前取得凭证的,可在当年扣除。

追补扣除要什么手续?

需作专项申报说明,更正发生年度的申报表,并提供凭证与情况说明。

对方是个人无法开票怎么办?

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规定的收款凭证处理。

标签 汇算清缴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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