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有两套,分别由两个文件规定,条件相差很大。把它们混在一起,是企业享受不到优惠的最主要原因。
企业所得税这一套,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 30 条第(二)项、实施条例第 96 条与财税〔2009〕70 号: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 100% 加计扣除。这一套没有比例要求、没有人数量要求。
增值税这一套,依据是财税〔2016〕52 号:按安置人数限额即征即退,每位残疾人每月退还限额为该区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这一套有 25% 比例、10 人门槛、五险、非现金付薪四道关。
核心判断
- 结论企业所得税的 100% 工资加计扣除没有安置比例与人数门槛,只要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社保、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的工资、具备基本设施即可。
-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 30 条第(二)项、实施条例第 96 条(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 加计扣除)、财税〔2009〕70 号(四项条件;预缴时据实扣除,汇算清缴时加计)、财税〔2016〕52 号(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退还限额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条件为月安置比例不低于 25% 且不少于 10 人、签一年以上合同、按月足额缴纳五险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四项留存备查资料)。
- 边界两套优惠可以同时享受,但条件各自独立。只满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可以做加计扣除但不能即征即退;这也意味着员工人数较少、安置比例达不到 25% 的企业,仍然有可用的优惠。
一、两套优惠的条件对照
| 条件 | 企业所得税 100% 加计扣除 | 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 |
|---|---|---|
| 安置比例 | 无要求 | 月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不低于 25% |
| 安置人数 | 无要求 | 不少于 10 人(盲人按摩机构 5 人) |
| 劳动合同 | 一年以上(含一年),实际在岗 | 一年以上(含一年) |
| 社会保险 | 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 | 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
| 工资支付 |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同左 |
| 设施 |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 同左 |
| 依据 | 财税〔2009〕70 号 | 财税〔2016〕52 号 |
这张表最重要的一行是第一行。25% 与 10 人这两个门槛,只出现在增值税即征即退里。一家 100 人的公司安置 12 名残疾人,比例 12%,不满足即征即退,但完全可以做 100% 工资加计扣除。
二、加计扣除的钱从哪来
加计扣除的意思是: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 100% 扣一次。假设某残疾职工年工资 8 万元,公司实际支出 8 万元,税前可扣除 16 万元,多扣的 8 万元按 25% 税率算,减税 2 万元。
财税〔2009〕70 号还规定了一个申报节奏: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计算加计扣除。预缴阶段不能加计,加计只能在汇算时做。
| 项目 | 金额(万元) | 说明 |
|---|---|---|
| 残疾职工年工资总额 | 96 | 12 人,人均 8 万元 |
| 据实扣除 | 96 | 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同时作为三项经费基数 |
| 加计扣除 | 96 | 按 100% 加计 |
| 税前合计扣除 | 192 | 96 + 96 |
| 按 25% 税率测算的减税额 | 24 | 96 × 25% |
| 按小型微利口径测算的减税额 | 4.8 | 96 × 25% × 20%,适用减按 25% 计入、20% 税率 |
最后两行的差别值得注意。加计扣除的减税金额取决于企业适用税率,小微企业实际税负低,同样的加计额带来的减税金额也小。优惠的价值随税率变化,不能用"加计 100 万就是省 25 万"一概而论。
三、增值税那套怎么算
财税〔2016〕52 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假定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2,420 元,4 倍即 9,680 元/人/月,12 人全年可退上限为 9,680×12×12 = 139.39 万元。但实际退还额以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限,缴得少就退得少,未退完的部分通常不结转。
这道门槛的实质是"必须有足够的增值税可退"。一家增值税税负很低的企业,即使满足 25% 与 10 人条件,能退到的金额也远低于上限。先算应纳增值税,再判断即征即退值不值得为此调整用工结构。
四、一次只做对一半的申请
起点:某北京包装印刷公司 2025 年有职工 86 人,安置残疾人 11 人,比例 12.8%,全年支付残疾职工工资 88 万元。
误判:财务认为比例不到 25%,两套优惠都不能享受,全年未做任何加计扣除。
纠正:年度汇算时税务师指出:财税〔2009〕70 号没有比例与人数要求,只要满足四项条件即可加计。
核查:逐一核对:11 人均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并在岗;按月足额缴纳四险;工资通过银行代发,人均月工资 6,800 元,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车间设有无障碍通道与专用工位。
结果:补做加计扣除 88 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退税 22 万元(适用 25% 税率)。
另一面:同期申请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因比例 12.8% 未达 25% 被驳回,企业据此调整了 2026 年的用工计划,将残疾职工增至 22 人、总人数控制在 88 人以内,使比例达到 25%。
五、留存备查的四项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把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列为四项:为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资料;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四项里最容易缺的是第二项。用现金发工资的,加计扣除直接失去依据,因为无法证明工资实际支付给了特定的残疾人。这一点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 14 条要求"非现金方式付款凭证"的逻辑一致:资金流向可验证,事实才可验证。
- 以为两套优惠条件相同:100% 加计扣除没有比例与人数要求,误判会白白放弃优惠。
- 预缴时就加计:财税〔2009〕70 号要求预缴据实扣除、汇算时加计。
- 现金发工资:无法提供非现金支付证明,加计扣除失去依据。
- 社保断月:要求按月足额缴纳,任一月断缴即影响该年度资格。
- 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满足条件,且本身违反劳动法。
- 残疾人证过期未换:名单与证件须在有效期内,过期视同不符合条件。
- 按最高限额估算即征即退:实际退还以当期应纳增值税为限,缴得少退得少。
- 先判断走哪条路:比例与人数达标的,两套都申请;未达标的,只做加计扣除。
- 逐一核对四项条件,形成一人一档:合同、社保记录、银行代发流水、残疾人证复印件。
- 工资一律通过银行代发,摘要注明"工资",保留代发明细。
- 汇算清缴时填报加计扣除,预缴阶段只做据实扣除。
- 申请即征即退前先测算当期应纳增值税,评估实际可退金额。
- 每年核对残疾职工名单与证件有效期,人员变动当月更新台账。
常见问题
Q1:安置 3 名残疾人,比例 8%,能享受什么优惠?
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工资 100% 加计扣除。财税〔2009〕70 号没有安置比例与人数要求,只要满足四项条件即可。增值税即征即退因未达 25% 与 10 人门槛不能享受。
Q2:残疾人本人开的公司,能享受吗?
分两种。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 号);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52 号)。但"残疾人办的公司"属于企业,其安置残疾职工的优惠按前述两套规则判断,不因股东身份自动适用。
Q3:加计扣除的工资,要不要计入三项经费的基数?
要。残疾职工工资属于工资薪金总额的组成部分,既作为据实扣除的工资,也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加计部分是额外的扣除额,不重复计入基数。
Q4:劳务派遣的残疾人员工算不算安置人数?
通常不算。安置残疾人要求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在派遣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残疾人的,一般由派遣单位享受相应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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