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人员,是少数几项"按人头给钱"的税收优惠:不需要核算利润,不需要归集成本,只要人数和月份算对,就能直接抵减税款。
规则写在两个公告里: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3 年第 15 号。两份公告的结构几乎一致,差别在定额标准与上浮幅度。
这篇文章讲清三件事:定额怎么定、不满一年怎么按月换算、以及为什么汇算清缴时还能再扣一次企业所得税。
核心判断
- 结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人员,签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的,自签订并缴纳当月起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扣减,依次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上浮 50%;个体经营每户每年 20,000 元,最高上浮 20%)、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3 年第 15 号(重点群体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上浮 30%),均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边界具体定额由各省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北京等地按上限执行,即退役士兵 9,000 元、重点群体 7,800 元。跨省经营的企业不能统一按总部所在地标准计算,应按纳税地规定执行。
一、定额标准与上浮幅度
| 对象 | 国家定额 | 最高上浮 | 上限金额 | 个体经营限额 | 依据 |
|---|---|---|---|---|---|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6,000 元/人/年 | 50% | 9,000 元/人/年 | 20,000 元/户/年,上浮 20% | 2023 年第 14 号 |
| 重点群体人员 | 6,000 元/人/年 | 30% | 7,800 元/人/年 | 20,000 元/户/年,上浮 20% | 2023 年第 15 号 |
重点群体人员的范围包括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是一个硬条件,失业三个月的不在范围内。
退役士兵的范围由第 14 号公告第三条界定: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按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不属于自主就业,不适用。
二、不满一年怎么换算
第 14 号公告给了公式: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 = 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 ÷ 12 × 具体定额标准)。这个公式的含义是把年度定额按实际工作月份折算,不是按入职当月起算整年。
| 人员 | 入职月份 | 当年工作月数 | 定额 | 当年可扣金额(元) |
|---|---|---|---|---|
| 甲 | 1 月 | 12 | 9,000 | 9,000 |
| 乙 | 7 月 | 6 | 9,000 | 4,500 |
| 丙 | 11 月 | 2 | 9,000 | 1,500 |
| 合计 | — | 20 | — | 15,000 |
三人合计可扣 15,000 元,不是 27,000 元。这一点在年中招聘较多的企业最容易算错:按人头乘年度定额,会高估近一倍。
三、扣减顺序与结转规则
顺序是法定的: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最后是企业所得税。不能跳过前面的税种直接抵企业所得税。
第 14 号公告还规定了一个年度结算动作: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这条规则决定了优惠的"保质期"只有当年。12 月 31 日没用完的额度,次年清零。所以年中就要测算:全年应纳增值税与附加够不够吸收核算减免税总额,不够的部分要预留到汇算时抵企业所得税。
四、一次算准了的申报
起点:某北京物流公司 2025 年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4 人,分别于 1 月、4 月、7 月、10 月入职,均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并自入职当月起缴纳社保。
测算:按北京 9,000 元/人/年定额,工作月份分别为 12、9、6、3,核算减免税总额 = 9,000×(12+9+6+3)÷12 = 9,000×2.5 = 22,500 元。
扣减:全年应纳增值税 68 万元、城建税及附加 8.16 万元,额度充足。按月依次扣减,至 11 月累计扣完 22,500 元。
备案:留存三类资料:4 人的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副本与社保缴纳记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对照:同园区另一家企业按 4 人×9,000 元 = 36,000 元申报,被要求更正,原因是未按工作月份换算,且其中 1 人系安排工作方式安置,不属于自主就业。
五、不能重复享受,但要选最优惠的
第 14 号公告第五条: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现实中的冲突主要发生在两类企业:一是招用残疾人又招用退役士兵的,涉及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与本项定额扣减的选择;二是招用重点群体又招用退役士兵的,两份公告的定额不同,需要按人分别计算,不能合并后统一套用一个标准。
"按人分别计算"是关键。同一家企业可能同时有退役士兵 3 人、重点群体 2 人,前者按 9,000 元、后者按 7,800 元,分别核算后加总,而不是取一个平均数。
- 按人头乘年度定额:不满一年的须按月换算,否则高估额度并可能被要求更正。
- 把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计入:只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适用。
- 失业不满半年就算重点群体:须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并持注明"企业吸纳税业政策"的证件。
- 跳过增值税直接抵所得税:扣减顺序法定,不能自选。
- 当年额度结转下年:第 14 号公告明确当年扣减不完不再结转。
- 两家企业共用同一人额度:同一人员的优惠只能由实际用工并缴纳社保的单位享受。
- 跨省统一按总部标准:定额由各省确定,应按纳税地规定执行。
- 建立招用台账,逐人登记身份类别、入职月份、合同期限、社保缴纳起始月。
- 按公式核算减免税总额:Σ(工作月份÷12×当地定额),不按人头乘年度定额。
- 按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及附加,逐月登记已扣减金额与剩余额度。
- 11 月测算剩余额度,预计无法在年内扣完的,准备汇算时抵减企业所得税。
- 留存三类资料:退出现役证书或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与社保记录、年度工作时间表。
- 同一人同时符合多项扶持就业政策的,选择最优惠的一项,书面记录选择理由。
常见问题
Q1:定额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吗?
不是。国家公告给的是基准与上浮幅度,具体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幅度内确定。北京按上限执行,退役士兵 9,000 元、重点群体 7,800 元;部分省份按基准 6,000 元执行。
Q2:员工年中离职,已扣减的额度要退回吗?
不需要退回,但全年核算减免税总额要按实际工作月份重算。如果已扣减金额超过重算后的总额,超出部分应在后续月份调减或汇算时调整。
Q3:招用退役士兵的三年从哪天算起?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计算,连续 3 年(36 个月)。不是从入职日、也不是从首次申报优惠的月份起算。
Q4:2027 年底政策到期时还没满三年怎么办?
第 14 号公告第六条明确:纳税人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引用条文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转载本文请保留作者、出处与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