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89条讲的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一句话说清容易,落到实际控制人隐名的公司身上,门道就多了。
一、先回到法条本身
先回到法条本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真正要把握的是三个要点: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却不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而修章存续的,投反对票股东可请求公司回购;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达成协议的,股东可在九十日内起诉;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这三个要点之间,第一条是基础,第二条是标准,第三条是边界。
把这条读透,不是为了背,而是为了在关键时刻知道边界在哪。
落到实际控制人隐名的公司身上,这条所指向的义务或权利,需要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来承接。
二、从条文到场景
这一条怎么用到实际控制人隐名的公司身上?关键是把它的要求翻译成经营动作。
脱离实际控制人隐名的公司的具体经营谈这条,永远隔着一层。把它放回场景,动作就具体了。
| 适用场景 | 具体表现 | 应对要点 |
|---|---|---|
| 重大变更 | 公司决策均由实际控制人作出 | 建议表决时明确投反对票并记录 |
| 日常经营 | 公司决策均由实际控制人作出 | 建议表决时明确投反对票并记录 |
| 日常经营 | 名义股东被列为被执行人 | 建议表决时明确投反对票并记录 |
适用的边界,比适用的范围更值得花时间确认。实际控制人隐名的公司应当把这几个场景分别落成动作。
需要强调的是,实际控制人隐名的公司适用这条时,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却不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而修章存续的,投反对票股东可请求公司回购这一点要作为主线贯穿始终。
三、新法带来的三处调整
相较 2018 年公司法,这一条的变化是:新增第三款: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压迫性回购,不再以决议事项为限。
理解变化的方向,才能理解立法想解决什么问题。很多历史遗留的做法,正是在这次修订中被纠正的。
变化的背后是政策导向的调整,企业应当顺势而为,而不是被动等待。
新旧衔接期往往最容易出问题,实际控制人隐名的公司应当尽快完成过渡。
四、哪些情形要排除
任何条文都有边界,这一条也不例外。它管的是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却不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而修章存续的,投反对票股东可请求公司回购,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到所有情形。
| 情形 | 是否适用 | 判断依据 |
|---|---|---|
| 常规情形 | 适用 | 情形 |
| 存在法定例外时 | 需特别判断 | 看是否落入例外条款 |
| 主体或行为不符时 | 不适用 | 要件不满足 |
判断「不适用」与判断「适用」同样重要。很多错误,都是把本不该适用这条的情形硬套了进来。
把边界标出来,才能既不越界,也不漏掉该做的。
边界的把握,很多时候决定了实际控制人隐名的公司的风险敞口大小。
五、三个要件逐一拆
这一条的适用,可以拆成下面几个要件来把握。要件之间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 要件 | 把握要点 | 常见偏差 |
|---|---|---|
| 情形 | 就情形而言,关键在于不分红、重大结构变动、修章存续 | 别凭印象判断 |
| 程序 | 就程序而言,关键在于六十日协商、九十日起诉 | 要与客观事实核对 |
| 新增 | 先看新增:滥用权利的压迫回购 | 别凭印象判断 |
不要凭感觉下结论,先把要件逐个核对一遍。实际控制人隐名的公司的情况是:名义股东代持,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控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却不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而修章存续的,投反对票股东可请求公司回购,这一点在实务中往往被简化处理。
要件是「尺子」,事实是「被测对象」,尺子要准,对象也要真。
六、把结论落成动作
回到最初的问题:实际控制人隐名的公司面对第89条,最该做的是什么?答案已经在上面的分析里。
第89条「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要义就这些,剩下的,是回到自己的公司去逐项对照。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