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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与股份公司

法院如何适用第115条「会议通知与临时提案」:拟申报主板的股份公司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

诚立会计 2026年09月04日 阅读 33
法院如何适用第115条「会议通知与临时提案」:拟申报主板的股份公司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里,第115条「会议通知与临时提案」的认定标准已经逐渐清晰。

一、判决背后的规则

司法实践对这条的认定,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口径。核心规则可以概括为:围绕「通知」这一核心要件,重点审查先看提案:1% 股东提前十日。

裁判要点审查重点举证提示
关于通知的认定通知这一项,落脚点是年会二十日、临时会十五日固定关键凭证
关于提案的认定先看提案:1% 股东提前十日保留书面证据
关于转达的认定在转达上,核心是二日内通知固定关键凭证

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比实体规则更决定胜负。知道该由谁举证、举什么证,是胜诉的一半。

把裁判规则内化为经营规则,才能在纠纷中立于不败之地。

对拟申报主板的股份公司来说,掌握裁判规则的价值,在于「事前就能预判结果」,从而少走弯路。

二、应对动作

针对上面的分析,拟申报主板的股份公司可以立刻着手做几件事。

优先级建议动作预期效果
低这一步要做的是两日内转达其他股东补齐程序瑕疵
中落地时,提案超出职权的书面说明补齐程序瑕疵
中实务上应当建立提案受理流程补齐程序瑕疵

建议的价值在于可执行,而非听起来周全。

落地之后,还要回头看效果,及时调整。

动作不在多,而在准;集中资源解决最要紧的问题,比面面俱到更有效。

三、一个典型案例

持股 2% 的股东在年会召开前九日提出罢免董事的临时提案,董事会未列入议程。

这个案件的核心争点是:该股东主张程序违法。

案件要素内容
基本事实持股 2% 的股东在年会召开前九日提出罢免董事的临时提案,董事会未列入议程。
争议焦点该股东主张程序违法。
处理结果法院认为提案已超过十日时限,董事会可不列入。
最终结果该股东在下一次临时股东会重新提出并获表决。

这个案例把抽象的条文变成了具体的责任认定,值得拟申报主板的股份公司反复琢磨。

拟申报主板的股份公司如果有类似的情形,应当对照这个案例的认定标准,提前排查自己的风险。

四、怎么适用到具体公司

这一条怎么用到拟申报主板的股份公司身上?关键是把它的要求翻译成经营动作。

拟申报主板的股份公司的业务特点是已完成股改,处于辅导期,这决定了它在适用这条时,关注点会落在特定的环节。

适用场景具体表现应对要点
设立阶段报告期三年实务上应当建立提案受理流程
设立阶段报告期三年落地时,提案超出职权的书面说明
设立阶段两家关联方待注销落地时,提案超出职权的书面说明

适用的边界,比适用的范围更值得花时间确认。拟申报主板的股份公司应当把这几个场景分别落成动作。

适用范围和具体动作之间,还差一层「结合自家情况」的转化,这层转化不能省。

五、怎么认定与举证

这条一旦发生争议,怎么认定、谁来举证,是实务最关心的问题。

认定事项认定标准举证方
关于通知的认定通知这一项,落脚点是年会二十日、临时会十五日主张一方
关于提案的认定先看提案:1% 股东提前十日相对方
关于转达的认定在转达上,核心是二日内通知相对方

证据不足时,再充分的道理也落不了地。拟申报主板的股份公司应当在日常经营中就把证据留存好。

证据的完整性,往往比证据的数量更重要;关键证据缺失,再多旁证也难补。

从拟申报主板的股份公司的实际情况看,从现有资料看,辅导备案已满 8 个月。

六、把结论落成动作

回到最初的问题:拟申报主板的股份公司面对第115条,最该做的是什么?答案已经在上面的分析里。

提前掌握司法口径,拟申报主板的股份公司在争议发生前就能把证据备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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