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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市公司在第115条「会议通知与临时提案」上的真实教训与补救

诚立会计 2026年09月05日 阅读 71
已上市公司在第115条「会议通知与临时提案」上的真实教训与补救

一个关于「会议通知与临时提案」的案例,暴露了已上市公司最容易忽视的环节。

一、一个典型案例

持股 2% 的股东在年会召开前九日提出罢免董事的临时提案,董事会未列入议程。

这个案件的核心争点是:该股东主张程序违法。

案件要素内容
基本事实持股 2% 的股东在年会召开前九日提出罢免董事的临时提案,董事会未列入议程。
争议焦点该股东主张程序违法。
处理结果法院认为提案已超过十日时限,董事会可不列入。
最终结果该股东在下一次临时股东会重新提出并获表决。

这个案例把抽象的条文变成了具体的责任认定,值得已上市公司反复琢磨。

别人的教训,是已上市公司最便宜的风险预案。

二、裁判规则提炼

司法实践对这条的认定,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口径。核心规则可以概括为:围绕「通知」这一核心要件,重点审查先看提案:1% 股东提前十日。

裁判要点审查重点举证提示
关于通知的认定说到通知,重点是年会二十日、临时会十五日保留书面证据
关于提案的认定先看提案:1% 股东提前十日固定关键凭证
关于转达的认定先看转达:二日内通知固定关键凭证

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比实体规则更决定胜负。知道该由谁举证、举什么证,是胜诉的一半。

司法口径的稳定性,恰恰是企业可以据此布局的确定性来源。

裁判规则是从个案中提炼的,已上市公司要结合自身案情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

三、这一条对谁有效

这一条怎么用到已上市公司身上?关键是把它的要求翻译成经营动作。

脱离已上市公司的具体经营谈这条,永远隔着一层。把它放回场景,动作就具体了。

适用场景具体表现应对要点
重大变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率 52%这一步要做的是两日内转达其他股东
日常经营年度股东大会出席率 52%这一步要做的是两日内转达其他股东
日常经营设审计委员会可着手提案超出职权的书面说明

适用范围搞清楚了,动作才不会做偏;反过来,动作清楚了,范围也就守住了。

需要强调的是,已上市公司适用这条时,年会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十五日前通知这一点要作为主线贯穿始终。

四、问题的核心

围绕这一条的争议,往往集中在几个点上。以已上市公司为例,最常出现的争点是:该股东主张程序违法。

争点清楚了,解决方向才清楚。很多纠纷之所以久拖不决,就是争点一开始就没有固定下来。

把争点写进合同或章程的约定,是成本最低的争议预防。

值得注意的是,已上市公司这类主体的争点,往往还叠加了主板上市七年,股权分散这一层背景。

五、别犯这些错

围绕这一条,最常犯的错误有下面几类,已上市公司不妨逐一对照。

序号常见错误做法问题出在哪
1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提案超出股东会职权误读了构成要件
2不少企业会临时提案被董事会压下,应当避免混淆了适用对象
3有人会通知未载明审议事项,这其实不对误读了构成要件

错误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自己在犯错。

把「避坑清单」放进培训和内控,比事后补救有效得多。

对照误区自查,不是一次性的动作,而是应嵌入日常经营。

六、三句话总结

把上面的拆解收拢一下,第115条对已上市公司的意义就清晰了。

从判决反推第115条「会议通知与临时提案」的要求,比正面背诵更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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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以主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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